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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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IP地址、电脑MAC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5.98%,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银河集团作为长征电气控股股东,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其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元。并同时将所持长征电气已发行股份的22.19%增持到42.58%,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八条及二百零八条。中国证监会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5,313.78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内幕交易类

1、云内动力(000903)内幕交易案

云内动力2011年4月20日公告,担任云内动力2009年年报签字会计师的韦军以及监事奎伟妻子殷慧、实际控制人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强妻子谭淑智均涉嫌内幕交易,目前已应监管部门要求上报了自查相关情况。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格力地产(000651)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

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上市决定,董事会秘书况勇作为主要负责人进行“借壳”事宜商谈。况勇在家经常通过电话与人沟通格力地产买壳等事宜,被其妻张蜀渝获知并将格力地产将借壳海星科技的利好消息转告给其侄女徐琴,使其非法交易海

星科技盈利1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况勇、张蜀渝做出3万元罚款;没收徐琴违法所得,并处以112,346.05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国海证券董事长张小坚内幕交易案

国海证券董事长张小坚利用国海证券在借壳桂林集琦药业内幕消息,使用其弟张强证券账户在重组信息公告前违规买入“S*ST集琦”共计526,100股。中国证监会给予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认定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处罚。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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