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违规事件1(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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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

3.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三看
一看汇款账户
私人账户
二看广告语
内幕信息 黑马推荐 短期收益达50%
三看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 合同名称及内容都仅为一般的服务合同或者软件销售合同
六招
一、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 络等公开方式, 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没有证监会 的核准文件, 就可判别 是非法发行股票。
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提高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 查验资格证书,甄别咨询行为的合法性
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付款行为
二、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 必须了解其是否 取得了证监会批准的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如果没有, 就可判别 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查阅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无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四、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或理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证书。
六招
五、不轻信口头承诺, 如中介机构允诺可签订合同, 也要先详细 了解与你签合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是否有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作案手法剖析: 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
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 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 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
案例借鉴: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
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 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 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 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 券投资咨询
案例二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 业务员称该公司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投资学”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刘文朝第一章股票案例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于1999年11月28日召开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会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于2000年1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3 位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又经过2000年1月18日、2000年7月8日、2001年1月20日临时股东大会的修改,形成了《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从而初步建立起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先后对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取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关于公司股东、股东大会。

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

同时,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公司法》所规定的权利。

(2) 关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

公司在董事会中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苏启强、杨元庆、吴晓球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公司规定独立董事不得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和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担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

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股票交易违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国某公司股票交易内幕案时间:2008年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股票交易内幕案震动了整个股市。

该案件涉及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2008年4月,A公司在一份未公开的内部报告中公布了一个重大合同,该合同与其他公司有着深度的合作关系。

迅速传出的消息让许多炒家发现了这笔交易的内幕线索,他们迅速开始囤积A公司的股票。

随后,A公司的股价开始急剧上升。

具体细节:了解到这一内幕消息的炒家们立即开始行动,通过加大买入力度、利用杠杆操作及相关交易工具,有意将A公司的股价推高。

他们希望通过炒作的手段,获得高额利润。

这些炒家们通过相互间的密切合作,同时以低价购入股票并以高价出售来操纵A公司的股价。

而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内幕消息是由A公司内部人员泄露的。

一名A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合同相关信息提前泄露给了炒家们。

这些炒家和高管之间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内幕交易网络,涉及人数众多,联系紧密。

然而,在A公司股价暴涨后的一个月,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注意到了异常的交易活动。

他们开始调查A公司股票交易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人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监管机构通过监控炒家们的交易行为,发现了许多异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进一步引发了调查的深入。

最终,在触发内幕交易案调查的一次突击搜查中,证据确凿的内幕交易活动被揭开。

律师点评:这起中国某公司股票交易内幕案是一个典型的股市违法案例,涉及到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泄露未公开信息等多项非法行为。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首先,这个案例揭示了内幕交易的存在和炒作的重要性。

炒家通过获取A公司内幕消息,并密切合作,利用杠杆操作操纵股价,以获取高额利润。

这表明了内幕交易的迅速和操纵市场的破坏性。

其次,这个案例也暴露了企业内部人员的不端行为。

在此案中,A公司高管通过泄露未公开的重大合同信息,给炒家们提供了内幕消息。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全球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案例不仅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造成了影响,还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主要的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使得少数人通过掌握内幕信息获取巨额利润,而剥夺了广大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

内幕交易的案例很多,比如2003年证券市场上的“全民外汇储备增资”事件,涉及到多家上市公司和知名基金经理,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其次,市场操纵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市场的价格或交易量,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市场波动,还会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让市场远离价值投资的本质。

2000年的“年底行情号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例,一些机构通过发起集体投资活动,推高市场价格,引导投资者跟风,最终导致市场泡沫破灭。

此外,虚假陈述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中,故意隐瞒、歪曲或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2024年中国电子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例,该公司在报告期内虚增了几十亿的利润,导致公司股价暴涨,最终市场泡沫破灭。

在应对这些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证监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加强配合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

证券投资违规失信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违规失信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姓名:陈力(第二、三部分)系别:经济管理系班级:市场营销2班学号: 0905094227 姓名:孟宪阁(第一部分)系别:经济管理系班级:市场营销(物流班)学号: 0905134122第一部分:案例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12月9日公布六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详情,包括广东中恒信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殷保华、刘锐等5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件、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等三起操纵市场案件。

其中,广东中恒信涉嫌以“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之多,创A 股市场记录。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9年11月,根据线索,证监会对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使用148个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他们选定的股票。

与此同时,黎睿咨、张宏、等人安排人员制作上述股票的荐股PPT,并将PPT传送至薛书荣、郑宏中等人控制的荐股节目主要制作单位中恒信公司。

同时,薛书荣、郑宏中等人先后私下联络10家证券公司和8家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完全按PPT内容录制荐股节目。

薛书荣、郑宏中等人通过广东登立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4483万元购买了9家电视台的早、中、晚证券栏目时段,播放前述荐股节目,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节目播出当日或第二个交易日,将预先买入的股票迅速卖出获利,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

据介绍,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在9日的通气会上,负责人还通报:江苏三友集团因不实披露控制人信息,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以5-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还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申报处罚案例

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申报处罚案例

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申报处罚案例一、案例一:偷偷炒股被抓现行。

话说有个证券从业人员小李,他心里想着股市里那些钱就像摆在面前的蛋糕,自己作为行内人肯定能大赚一笔。

可是呢,公司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能违规进行证券投资且不申报。

小李觉得自己偷偷操作,神不知鬼不觉的。

他就用自己亲戚的账户开始炒股,买了好几只热门股票。

刚开始的时候运气还不错,小赚了一笔,这让他更加大胆了。

但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的时候,发现这个账户的交易行为有点可疑,怎么操作手法像是行内人呢?一查,就发现是小李在背后捣鬼。

结果就是,小李不仅要把赚的钱吐出来,还被公司开除了,监管部门给他来了个罚款,并且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这一下,小李在证券行业算是“臭名远扬”了,其他公司看到他这个记录,都不敢要他了。

这就像一个小偷以为自己很聪明,最后还是被逮住了,还得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案例二:忘了申报也不行。

还有个老张,他是个资深的证券从业人员。

他倒不是故意想违规投资,只是他自己在外面投资了一些基金产品。

公司规定这种情况是要申报的,可是老张忙这忙那的,就把这事儿给忘得一干二净了。

结果呢,公司内部审计的时候发现老张有未申报的投资行为。

老张那叫一个懊悔啊,他解释说自己真不是故意的,就是记性不好。

但是规定就是规定,公司还是对他进行了警告处分,还扣了他的绩效奖金。

老张这事儿也给其他同事提了个醒,哪怕不是故意违规,只要违反了申报制度,就得接受处罚,就像上学的时候忘记交作业,哪怕不是故意的,老师也得批评两句呀。

三、案例三:多人“抱团”违规投资。

有一个证券营业部,里面几个员工商量着一起搞点投资。

他们觉得自己只是小范围的内部操作,不会被发现。

于是这几个人凑钱,用其中一个人的远房亲戚的账户开始买卖股票。

他们在一些小盘股上频繁操作,还互相透露内部消息,觉得这样就能稳赚不赔了。

可是呢,他们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引起了监管的注意。

监管部门一查,发现这是一群证券从业人员在违规操作。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机构类)蔡奕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一)机构概况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

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

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

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

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

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浙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浙江证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失德失范案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市场,这也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在市场中展示了失德失范的行为,给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一、证券经营机构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该公司高级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禁令,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某基金公司操纵股票价格案:该公司通过大肆买卖某只股票,大量涌入市场,人为推高了股票价格,然后迅速抛售,获取高额利润。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某券商财务造假案:该券商在其财务报表中虚构了大量的交易额和收入,用以掩盖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者的信任。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尤其伤害了市场的诚信度和稳定性。

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该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操控其账户进行买卖,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2. 某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该基金经理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准则,也给市场的监管带来了难题。

3. 某券商分析师故意发布失实信息:该分析师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故意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以扩大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乱纪和失德失范行为在市场中存在,并且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100分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100分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100分第一篇: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100分57064971.doc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D,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更多证券后续培训题库: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证券风险案例

证券风险案例

证券风险案例
在证券投资领域,风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也可
能会因为风险而遭受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证券风险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规避这些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案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

在这次危机中,大量次级抵押贷款违约,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大规模动荡,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

许多投资者因为持有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证券而蒙受巨大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对证券投资造成重大影响,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动向,以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应对。

其次,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公司内幕交易的。

在这个案例中,一些公司高管利
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这告诉我们,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需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以免受到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投机交易的。

在这个案例中,一些投资者为了获取
高额利润,进行了大量的高风险投机交易,结果导致巨额亏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投机交易虽然有可能获取高额利润,但风险也是巨大的。

投资者需要理性对待投资,避免过度的投机行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综上所述,证券投资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
经验,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证券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虚构或者传播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手段,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案例一:方某利用多个账户同时买入某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人为推高了该股票的价格。

最终,方某通过大量卖出该股票,将其价格拉低,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二: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某股票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

众多投资者受其影响纷纷买入该股票,导致该股票价格暴涨。

随后,李某迅速抛售手中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管,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通过亲友口头传递消息,使得他们纷纷买入该公司股票。

消息公布后,股价大涨,王某及其亲友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四:张某通过多个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卖交易,营造了高交易量的氛围。

这种操纵手法会误导其他投资者,使得他们认为该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张某最终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以较高的价格获利。

案例五:某券商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并通过盗用客户账户进行操纵。

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账户进行大量买卖交易,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从而操纵证券市场。

案例六:某投资公司利用庄家操纵股票价格。

庄家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手段,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使得股票价格暴涨。

庄家最终通过大量抛售手中的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例七: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消息公布前通过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使得股价迅速上涨。

消息公布后,他迅速抛售手中的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八:某投资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勾结,共同操纵股票价格。

他们通过大量买入或抛售某只股票,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

案例九:某投资公司利用高科技手段操纵股票价格。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4、系统建设的启示
3、系统如何先进,也不能脱离市场制度和业务 流程的约束。
• 现代证券业已从“人-人”,经过“人-机”,实现了 “机-机”交易,系统智能化、自动化达到了一个新的 高度;但系统再先进,目的也是要实现业务意图,不 能脱离市场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约束,因此最重要的还 是制度建设。
• 风险控制应贯穿业务全流程,IT系统建设一定要做到 对制度的遵守,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 关指标要求。
• 新的市场竞争带来新的IT系统要求,就像大数据时代 需要hadoop技术一样,证券市场高频交易带来了新 的IT技术,如极速中间件架构、内存数据库、 InfiniBand、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等,可以实现在1毫秒 内完成交易及同步风控动作。
4、系统建设的启示
2、系统建设不能贪快、图便宜,IT系统建设应 保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
、委员职务。 • 光大品牌、商誉严重受损。
1、对光大证券公司的影响 光大证券处罚情况
2、对投资者的影响
• 部分投资者出现巨额亏损 • 部分投资者赚翻了(few people) • 散户对炒股的信心低落
3、对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影响
•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股指剧烈波动。 • 没有及时披露事件真相,引发市场恐慌。 •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被质疑不作为。
交易员级
部门级
公司级
对于交易品种、 开盘限额、
止损限额三种风 控,后两种都没
发挥作用。
部门实盘限额2 亿元,当日操作
限额8000万元, 都没发挥作用。
公司监控系统没 有发现234亿元 巨额订单,同时 ,或者动用了公 司其他部门的资 金来补充所需头 寸来完成订单生 成和执行,或者 根本没有头寸
控制机制。
(对高频交易在 市价委托时,对 可用资金额度未 能进行有效校验 控制)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裁判规则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的,证监会有权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正文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

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二、处理结果本案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廖某强主张,其没有控制涉案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推荐股票是基于对相关股票的技术分析研究,荐股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相关账户的盈利归属于其亲属、公司员工及朋友,其本人并未获利,无力承担罚款,请求从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当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由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等系列行为构成,证监会处罚的是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单独处罚其荐股行为;当事人控制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其与他人之间关于盈利的分配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罚;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

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及分析

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及分析

证券公司违规案例及分析证券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之一,其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完善,一些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证券公司违规案例,探讨违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资金挪用、虚假陈述等。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国内外多个证券公司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违规事件,其中最知名的案例之一就是美国的雷曼兄弟倒闭事件。

雷曼兄弟是美国一家知名的证券公司,在2024年因为其大规模的抵押贷款投资亏损,无法偿还巨额债务而宣布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

造成证券公司违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一些证券公司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机制,导致了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一些从事证券交易的员工在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方面有缺陷,导致其容易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

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力,一些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时容易被虚假陈述误导,从而导致市场恶性循环。

针对证券公司违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解决。

首先,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层应严格监督员工的行为,确保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防范和打击。

其次,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培养,通过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律性和违法意识,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警惕性,避免被虚假陈述误导。

此外,加强监管也是解决证券公司违规问题的关键。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和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国证券公司的监管,遏制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播。

总之,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证券营销违规行为与案例分析(电子版)

证券营销违规行为与案例分析(电子版)

证券营销违规行为与案例分析(80分卷)一.判断(首字):错:按,2010,对:证,我,为1.F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新的证券经营网点不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T证券公司经纪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进行客户招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F我国证券行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主体实行准入制度,有关公司或个人需要特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4.T2010年1月,某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为吸引客户,与当地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签署了合作营销协议,委托该公司代为开展证券经纪营销活动。

该行为不属于证券营销违规行为。

5.F为向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提供便利,提高基金的有效认购率,某基金代理机构提前于证监会核准的日期销售基金份额。

该行为属于基金营销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二.单选1.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李某准备发展潜在客户王女士为李某所在营业部客户,下列行为不涉嫌营销行为方式违规的是( A )。

A.在王女士只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李某坚持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B.李某对王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就请王女士赶写了开户资料;C.由于王女士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前往营业部开户,李某主动将有关材料带到王女士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D.在王女士只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下,李某仅审核其复印件后就帮其进行开户。

2.在证券营销过程中,行为客体违规的主要形式是(C )。

A.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B.从事证券营销的公司或个人欠缺法律规定的业务资格;C.违规造假、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营销;D.营销非法证券。

3.证券营销违规行为中最为普遍的违规形式是(D)。

A.行为客体违规;B.行为对象违规;C.行为主体违规;D.行为方式违规。

三.多选1.由于股市火爆,李才汉错误地认为投资股市一定可以赚钱,于是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开户事宜,该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王某接待了李老汉。

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证券违规营销行为的有(BCD).A.王某虽急于抓住客户,但还是耐心对李老汉进行了投资者教育,纠正了李老汉的“投资股市一定可以赚钱”;B.王某介绍营业部经纪人王某代理李老汉从事投资操作;C.由于李老汉反映自己对股票操作不是很了解,王某接受了李老汉的全权委托;D.王某为了抓住客户,代李老流填写了《风险提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情况表》;2.某证券公司推出一款集合理财产品,为吸引客户,公司在各大报纸上发布了该产品的广告,介绍该款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最低为40%。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四)——证券交易案例案例1: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等8起内幕交易案一、案情(一)襄樊上证案1993年9月16日晚,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襄樊上证)与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华阳)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宝安华阳将大量购入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延中实业,股票代码:600601,公司现更名为北大方正延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上证在得知这一内幕信息后,即于9月17日—9月27日分3次自营购入延中实业股票62.73万股,并于10月7日除留下5200股外,将其余股票全部高价抛出,获利16711808元。

[1](二)宝安公司案1993年9月29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阳、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以下简称笼岗宝灵)共持有延中股票达10.65%,9月30日,深圳宝安集团公司的三家关联企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再次买卖延中股票,使其合计持有的比例增加到17.07%,其中宝安华阳、龙岗宝灵分别将其持有的共114.77万股延中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

中国证监会在宣布宝安上海公司所持延中股票有效的同时,认定其卖给社会公众的24.6万股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8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因而决定将其所得的利润归延中实业所有。

[2](三)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1996年9月2日—11月18日,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股票代码:000430)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其中1个以张家界长沙分公司名义开设,14个以个人名义开设),先后买人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在公司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日(1996年11月22日)前的11月18日、20日、21日抛出公司股票143.2万股,直接获利118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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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历年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事件1:1993年,虚假消息害了“苏三山”股民】1993年,有人假冒正大置业公司向《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特区证券报》发稿,说“正大置业”已收购250.33万股“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的5%。

稿子登出来后,“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事情败露后,股民有1.2亿元资金被套牢。

【事件2:1994年,“四川长虹”红股转出遭停牌】1994年8月21日,“四川长虹”违规将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定为“转配红股上市为违规事件”,即:上交所、主承销商“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事件3:1995年,“泰达股份”配股书有重大出入】1995年6月2日,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但这份公开的配股书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配股书有重大出入,即配股承销商进行了变更———上报证监会的配股承销商是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并被证监会复审通过,但是,6月2日公布的配股承销商却换成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95年泰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广益的证券账户近日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核查发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25%比例解禁期间后,在李广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属于6月4日卖出泰达股份9000股;6月5日,其家属又以李广益证券账户买进泰达股份6000股。

本次买卖获利21000元,此次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司责令李广益将本次买卖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事件4:1996年,“渤海集团”中报严重失实】渤海集团1996年7月27日和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虚报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

同时,还在1996年7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披露了无法律效应的土地评估资料,误导投资者。

【事件5:1997年,“琼民源”“吹牛”被停牌】1997年3月3日,“琼民源”涉嫌违规被停牌:“琼民源”在1996年年报中,虚构盈利5.66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致使股票价格激烈波动。

事发后,“琼民源”负责人马玉和被判刑3年。

1999年7月12日,“琼民源”股票被1∶1置换成中关村股票,“琼民源”成为新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摘牌的股票。

【事件6:1998年,“红光”戴上“ST“帽子】“红光”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1997年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

1998年,“红光”披露1997年年报,募股资金4亿元,利润亏损2.03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申请特别处理。

同年,证监会查出“红光”欺骗上市的所有问题,对“红光”行政罚款100万元。

1999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进行起诉,“红光”的高层领导何行毅等6人因欺诈发行股票锒铛入狱,“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事件7:1999年,大庆联谊“一锅端”】“大庆联谊”前身是1985年7月建立的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

为了实现上市的目的,有关方面勾结串通,疯狂作假,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

股票上市后,公司领导层为酬谢勾结者,将500万内部职工股中留出的200万股送礼,同时公司领导也趁机贪污股票溢价款。

1999年11月,中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大庆联谊股票案,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件8:2000年亿安科技操纵股价】2001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中国第一只百元股的秘密由此被逐渐揭开。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联合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广东四家投资顾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处以等量的巨额罚款。

不可否认,中国股市一直有庄家存在,但象亿安科技黑庄这种将股价操纵推向极至的狂妄之举确实绝无仅有。

1998年9月14日亿安科技股价从7元开始起步,到2000年2月15日,公司股价突破100元大关,成为股票面额拆细后,两市第一只百元股,2月17日,公司股价达到创纪录的126.20元,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伴随着股价的节节上升,公司利好不断。

在更名为亿安科技后,公司公布了一系列的号称是高科技的投资项目。

2000年2月17日,就在公司股价再创新高之时,亿安科技宣布出资1200万元从事纳米电池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而时至今日,这一项目仍然没有进展。

凭空的炒作终于使亿安科技建在沙滩上的大厦轰然倒塌。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25日对外披露了查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事件。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它们操纵股票违法所得的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

【事件9:2000年,“综艺股份”造假遭处罚】2000年2月22日,“综艺股份”遭处罚,原因是公司倒做了1992年的有关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等,人为地将公司成立日期提前了15个月。

同时,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还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

【事件10:中科创业因资金链断裂】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曾大出风头的中科创业因资金链断裂,庄家不得不使出最无奈也最绝望的一招:跌停出局。

就这样,从2000年12月25日跌到2001年1月9日,连续9个跌停板,股价从33.59元跌到13.01元,中科创业才暂时止住跌势。

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查处中科创业违规操纵案,【事件2:2001年银广夏虚构利润】银广夏是昔日中国上市公司中的50强,2000年中国股市最大的黑马,如今却成为臭名昭著的造假者。

2001年8月财经杂志的封面文章——银广夏陷阱,是银广夏事件的导火索。

8月2日,银广夏宣布紧急停牌,其后,中国证监会调查组进驻天津广夏,开始调查银广夏的问题。

9月6日,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银广夏通过伪造供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利润7.45亿元;同时还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银广夏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也宣布取消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处理。

9月10日,银广夏复牌,连续走出十五个跌停板,68亿元市值不翼而飞。

银广夏事件不仅导致了中国股市一个神话的破灭,同时也引发了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危机和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讨论。

【事件2:2001年大股东抽干“猴王”血】与黑庄、恶庄同样令投资者万般无奈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抽血行为,猴王股份就是其中的极至。

2001年2月28日,猴王股份发布公告,原公司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此时,猴王集团共拖欠上市公司资金近9亿元,并且上市公司还为集团公司提供了2.4 亿元的担保。

集团公司的突然破产使ST猴王立刻面临了一场生死危机。

3月22日,由于对猴王集团破产的规范性表示疑问,ST猴王的三大金融债权人──华融、信达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ST猴王破产还债。

ST猴王自此踏上了寻求生存的坎坷之路。

4月20日,ST猴王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意将对猴王集团的近2亿元的担保责任和2亿多元的债权转让。

公司得到了一丝喘息的机会。

之后,公司开始实施一系列的资产转让,为公司的重组铺平道路。

9月3日,ST猴王宣布上海国策取代夷陵国资局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的重组仍在继续,前景依然难料。

二、2007年违规事件:杭萧钢构;上投摩根;广发证券;潘琦坐庄;宝新能源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由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新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显现,范围更加扩展,手段也更为隐蔽,过去在股权分置时代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方法,正在变得过时或不得力,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潜在的违规风险。

【事件1:杭萧钢构】过程: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与中基公司签署金额344亿元大单。

但是在公告发布之前,2月12日杭萧钢构的股价就提前爆发,连续10多个涨停,股价从4.24元暴涨至30元以上,从而引起了投资者和证监会的广泛注意。

由于股价异动,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前后实行多次停牌,但是每次复牌后都是连续涨停。

4月4日,证监会正式通知杭萧钢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结果:5月10日,调查结果出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月14日,对该案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查处有了新进展,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向东、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且不排除更多人可能涉及此案。

对杭萧钢构案的处理开始向纵深发展。

性质: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

(参见《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杭萧钢构这一事件的焦点,不仅仅在于其信息披露违规,也不仅仅在于其股价的涨幅巨大,还在于其“对抗监管”的表现令人瞠目结舌。

在证监会不断对炒作杭萧的主力资金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同时,其股价依然在顽强上攻。

甚至当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处罚之后,其股价居然还连续涨停,让很多人士感到匪夷所思。

之后,对杭萧钢构案件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展开,多部门协调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也开始发挥作用,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势必会更加有效。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审理终结,处罚五名相关责任人,罚金共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证监会指出,经查明,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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