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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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

3.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三看
一看汇款账户
私人账户
二看广告语
内幕信息 黑马推荐 短期收益达50%
三看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 合同名称及内容都仅为一般的服务合同或者软件销售合同
六招
一、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 络等公开方式, 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如果没有证监会 的核准文件, 就可判别 是非法发行股票。
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提高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 查验资格证书,甄别咨询行为的合法性
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付款行为
二、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 必须了解其是否 取得了证监会批准的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如果没有, 就可判别 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查阅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无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四、要求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或理财人员出示其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证书。
六招
五、不轻信口头承诺, 如中介机构允诺可签订合同, 也要先详细 了解与你签合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是否有证券业务许可证, 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作案手法剖析: 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
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 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 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
案例借鉴: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
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 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 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 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 券投资咨询
案例二 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 业务员称该公司

2012.3证券交易第四章讲义+试题+答案讲解(4)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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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人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例1•单选题】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A.30B.50C.60D.90『正确答案』C【例2•判断题】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要点:客观要件内容:(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要点:主观要件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分为四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考点二: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刑法。

行政法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证券投资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发展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行业风险较高,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对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及规范。

一、范围界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的范围界定。

一般来说,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为核心法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主要类型1. 行政警告: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当事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行政警告的措施,提醒其不再重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2. 行政处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严重的当事人,监管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款。

处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3. 暂停资格: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或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其从业资格或相关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4. 罚没违法所得:对于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监管部门有权处罚没其违法所得,并对此进行公示,以警示其他从业人员。

5. 吊销执业证书:对于一些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具有吊销其执业证书的权力。

这样做不仅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也保护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规支持要保障证券投资行业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必须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证券法》作为核心法律,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同时,也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也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规定。

四、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证券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健全证券投资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 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 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 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 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 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生。
▪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 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 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 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

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

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
摘要:
一、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概述
二、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标准
三、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
五、投资者如何防范非法证券咨询
正文:
一、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概述
非法从事证券咨询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法律责任
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能面临以下法
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
以某非法证券咨询案为例,犯罪嫌疑人未经证监会批准,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股票投资建议,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犯罪嫌疑人共为500 余名投资者提供咨询,违法所得达300 余万元。

最终,犯罪嫌疑人因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证券期货基础知识讲义

证券期货基础知识讲义

证券期货基础知识讲义一、证券市场概述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筹集资金、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场所。

它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并在公司决策中拥有一定的表决权。

股票市场的波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业绩、宏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等。

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发行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债券市场相对股票市场来说,风险通常较低,但收益也相对较为稳定。

基金则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基金。

二、证券交易流程证券交易通常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当投资者决定买卖证券时,可以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或者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柜台进行委托下单。

委托指令包括买入、卖出、限价委托、市价委托等多种类型。

交易所在收到委托指令后,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撮合交易。

成交后,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会相应地进行变动。

三、期货市场简介期货市场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规定了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或金融资产。

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包括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

套期保值者通过期货交易来对冲现货市场的风险,而投机者则通过预测期货价格的涨跌来获取利润。

与证券市场相比,期货市场具有更高的杠杆效应和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之前,需要充分了解期货市场的规则和风险,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四、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交易的流程与证券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投资者首先需要在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比例通常由交易所规定,并且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法律法规

要点
16
董事会
内容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受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 用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1:公司的种类
第一章第二节 公司法
5 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上市公司和 非上市公司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考点10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对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
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全球投资者的关注焦点。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案例不仅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造成了影响,还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证券市场主要的违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使得少数人通过掌握内幕信息获取巨额利润,而剥夺了广大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

内幕交易的案例很多,比如2003年证券市场上的“全民外汇储备增资”事件,涉及到多家上市公司和知名基金经理,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誉和秩序。

其次,市场操纵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市场操纵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市场的价格或交易量,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市场波动,还会造成市场的恶性循环,让市场远离价值投资的本质。

2000年的“年底行情号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例,一些机构通过发起集体投资活动,推高市场价格,引导投资者跟风,最终导致市场泡沫破灭。

此外,虚假陈述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中,故意隐瞒、歪曲或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2024年中国电子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例,该公司在报告期内虚增了几十亿的利润,导致公司股价暴涨,最终市场泡沫破灭。

在应对这些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证监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加强配合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五节讲义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概述1.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2.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2.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3.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4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义

2024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义

2024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义
2024年的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义内容将基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最新版考试大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心知识点:
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金融市场概述:介绍金融市场的概念、构成和功能,以及我国金
融体系的特点。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讲解货币市场工具如短期国债、商业票据
等,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的基本知识。

●金融衍生工具:涉及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及其交易机制。

●证券发行与承销:阐述证券发行的方式、程序及承销制度。

●证券交易机制:介绍交易所交易、场外交易、清算交收等内容。

●投资者保护: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机制及违法违规
行为处罚规定。

2.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法基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原则
以及对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相关法规:关于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
上市公司法律问题。

●证券中介机构职责与法律责任:介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在证券业务中的角色和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及其职能:阐述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如
何实施市场监管,以及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详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诉讼权利、赔偿机制等。

备考时,考生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官方教材和考试大纲更新信息,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实战演练。

同时,可以通过网络课程、辅导书籍和在线学习平台等多种资源系统学习和巩固知识点。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与防范策略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与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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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策略
为了防范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该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 为。
实践效果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该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公司内部合规意识明显提高,业务操 作更加规范。同时,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潜在的违规行为。总 体而言,该证券公司采取的防范策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员工培训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 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和业务水平。
建立奖惩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奖惩机制,对遵 守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 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
处,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 德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操 守和道德观念,增强员工的自律
05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与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行政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可对其采取警告、罚款、 撤销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的具体内容
警告
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违规行 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
保护投资者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证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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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1.证券的分类:
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认股权证和期货等。

2.证券市场的分类: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发行新证券的市场(公司→投资者)
(2)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交易的市场(投资者→投资者)
3.证券市场的主体:
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和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
4.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一)犯罪构成(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发行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1.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行政责任认定1.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6

证券交易--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6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3.终止上市
仍未达到或者拒绝纠正;解散、破产;(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例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应具备的条件有( )。
A.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C.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因此选项B所述情形不会导致股票终止上市。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
短线交易: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包销造成不受此限。
5%股东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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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上5河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 )罚款。

A. 1%以上5河下B. 5%以上10%^下C. 1%以上10%^ 下D. 1%以上15%^ 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姬上5河下的罚款。

【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一)犯罪构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例题•多选题】《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A.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D.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一)犯罪构成(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的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第二百条对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 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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