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
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案例标题】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案例背景】在金融行业中,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是两个常见而又严重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这两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法律的应对措施。
【案例一】【时间】2007年【参与方】公司高级管理层、知情内幕人士、投资机构【事件概述】某股票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得知该公司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私下通知了亲友以及一些知情内幕的投资机构,引发了大量内幕交易行为。
在该消息公布之前,这些人员买入了大量公司股票,消息公布后立即获利丰厚。
一些未知情的投资者因未能获得该消息,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追责】监管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知情内幕人员以及相关投资机构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高级管理层和知情内幕人员违反了《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条款。
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停职、刑事起诉等处罚,并要求他们返还非法获利。
同时,被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违法者,寻求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该案例中,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知情内幕人员滥用了其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对他们实施了法律制裁,起到了震慑作用。
在内幕交易方面,投资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案例二】【时间】2005年【参与方】银行高级经理、政府官员【事件概述】某银行高级经理与一名政府官员勾结,在政府项目融资过程中,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为某企业提供贷款,并取得利益回报。
此举严重违反了金融行业的反腐败原则,并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正运作。
【法律追责】监管机构接到相关举报后展开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银行高级经理与政府官员共同涉嫌受贿罪、利益输送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多项金融犯罪。
法院对他们进行了刑事追诉,银行高级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政府官员被撤销职务,并接受相应行政处分。
【律师点评】该案例中的金融腐败行为涉及银行高级经理与政府官员,犯罪手段隐秘且危害严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正>2007年4月28日证监罚字[2007]15号当事人:陈建良,男,1965年出生,时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江苏无锡复兴路"锦秀花园"5号门1901室。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当事人陈建良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总页数】2页(P101-1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J], ;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J],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J], ;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J], ;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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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披露股市五大内幕交易案细节2011年12月04日14:16人民网杨波我要评论(0)字号:T|T天山纺织高管在停牌前两天突击买入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波) 内幕交易一直是中国股市的“毒瘤”,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又是内幕交易案的高发区,据记者统计发现,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中山公用、天山纺织、佛塑股份、佛山照明、高淳陶瓷等5起内幕交易典型案件,有三件涉及到上市公司重组,另外两件涉及到资产收购,而中山市前市长李启红、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等多位官员因此落马。
据记者了解,这些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员都是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使用自己或亲属、朋友账号提前入场潜伏,并在信息公布后高位套现,谋取暴利。
以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为例,重组方新疆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副总经理曹戈在获知消息后,在天山纺织重组停牌前两日,利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其中,仅姚荣江的关联账户就买入天山纺织股票共计128.5万股,交易金额高达805.8万元。
复牌后,天山纺织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
同时,姚荣江、曹戈等人还不约而同选择了表面看不出任何关联关系、不容易被发现的同学、朋友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在资金流向上基本看不出关联关系,即使有往来也是借用其他人的银行账户,不使用本人实名账户,需要多层追查方能查找发现其中的关联关系。
尽管股市内幕交易案作案人员手法隐秘,资金链复杂,追查周期长,但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就是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其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三公”原则。
因此,证监会近期表示对内幕交易实施零容忍态度,将通过不断推进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执法体制,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
五大内幕交易案细节回放一、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厅级女市长落马影响力指数:★★★★★案件回放:2007年8月20日,公用科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并于当日停牌。
停牌前,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部分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账户大量买入,涉嫌内幕交易。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一起重大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中信证券公司。
该案件除了暴露了内幕交易的现象,也引起了对于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改革呼声。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具体细节:事件一:2010年3月5日,中信证券公司部分高管在内幕消息的影响下,开始大量买入中国移动的股票,并在股价上涨前几天抛出,获利显著。
事件二:2010年3月8日,一名知情人士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时提供了证据。
事件三:2010年3月9日,证券监管部门展开了对中信证券的调查,要求中信证券提供涉及该交易的相关文件和账目。
事件四:2010年3月12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开宣布对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并冻结了中信证券相关账户。
事件五:2010年4月15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调查结果,确认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事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1.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拥有内幕信息的优势,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收益行为。
内幕交易的特征包括:a)信息未成为公众知悉;b)交易方拥有该信息的特权;c)交易行为过程中获利的交易方。
2.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危害了市场的的正常运作,毁坏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3.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点评:该案件展示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中信证券公司作为知名证券公司,其高管却利用内幕消息进行操作,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异常交易及防范
管好人员
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守法意识,严禁在敏感时期交易敏感股票 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格登记接触敏感信息人员以及亲属的个人信息 及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对内幕信息做到“三不”,不买卖相关证券、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及时提醒、警示信息知情方 关联方、重组方(政府、银行等机构) 相关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
案例: 长城信息
**系 东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国际大酒店
2008年7月至12月 合计净买入2564万股,占总股本的6.82% 其中:2008年11月19日首度超过5% 2008年12月3日持股量最高时占7.18% 2008年12月6日 刊登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公平信息披露
谨慎对待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 严格记录调研时间、调研人员、调研内容 避免对外提供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无法做到保密时,应及时申请停牌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防止他人内幕交易
具体要求
基本面变化情况 内幕知情人及其亲属交易 信息保密情况
进展情况 存在的不确定性 注入资产的风险
案例:吉林制药
**公司2006年年报于2007年4月13日刊登,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年报前后因重组等市场传闻,公司股价连续上涨。
**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某自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之日,至年报公告后5日期间,先后买入“吉林制药”1.87万股。
刘某卖出股票后获利35995.96元
及时申请停牌,控制炒作风险 暂缓、中止或终止重组
及时提交完整的知情人名单 及时提供筹划、决议、报批等阶段涉及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资料 积极协助稽查需要的其他事宜
证券高管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证券高管内幕交易案例分析一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例回顾(一)内幕交易的动机回归到内幕交易的概念上,内幕交易是内幕人获取内幕消息、,并进行股票交易获取超额利益或者规避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先决条件是内幕人能够获得内幕消息,而这种内幕消息使得内幕人占据一种信息优势的地位。
因此从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出,内幕交易形成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股票市场环境中的信息不均勾分布,即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二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内幕人容易获得的重大消息的出现。
在非有效市场环境之下,投资者之间拥有的信息是处于不对称的情况,一些信息占优者对信息的占优方法在股票市场规则中属于合规合法的行为,另一些则属于违法违规的获取行为,内幕交易即是其中一种。
在内幕交易中,交易行为所依据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因素,亦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性环节。
内幕人所利用的内幕信息涉及面很广,有宏观信息,比如2015年的宏观经济数据泄露案件就是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员泄露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并指导相关证券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买卖;有微观信息,诸如上市公司年报这类定期公告,资产重组信息、重要合同签订等非定期重大事件信息。
(二)内幕交易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在接受调查时供述,2014年下半年,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顺利通过证监部门发审会,并帮助该公司股票价格维持稳定并增长①。
为此,该上市公司负责人吴某向其行贿数百万元。
刘书帆利用该公司定向增发的消息,向朋友李某借款IOoO万元人民币,通过亲友的股票账户购买该公司股票,总共获利300余万元,刘书帆分得其中100余万元。
随后,刘书帆还多次向吴某打听得知更多内幕消息,持续买入股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2014年底,他看到另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配股后巨幅下跌,经向该公司一高管打探该公司股票具有上涨空间后,买入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200①张新,祝红梅.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几经济学,2003, (3): 71-95余万元。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股票交易违规案例分析
股票交易违规案例分析股票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获得回报的机会。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和监管不完善等原因,股票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若干股票交易违规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对市场的影响,以期为改善监管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案例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员在掌握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丑闻。
高管人员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和销毁证据等方式掩盖了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使投资者陷入误导。
安然公司的倒闭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许多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案例二:操纵股价操纵股价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一种不正当手段,旨在通过人为操作股票价格来获利。
2015年中国股市的“熔断机制”失败即是一例。
在短时间内,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导致市场恐慌,股价暴跌。
监管部门最初试图通过熔断机制来平稳市场,但由于实施不当,反而加剧了市场的动荡,并引发了广泛质疑。
案例三:非法证券交易非法证券交易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
2018年香港华商发展集团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的非法证券交易案例。
公司高管通过伪造文件、隐瞒公司真实状况等手段,欺骗投资者,并非法融资。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违规案例背后通常存在以下原因:第一,监管不完善,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的监管不力,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市场信息不对称,内幕消息的传播与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一些人可以通过内部信息获取巨额利益,而对普通投资者形成不公平竞争。
第三,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从业人员缺乏诚信意识,对市场规则不尊重,从而出现了操纵股价、非法交易等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对股票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违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违规行为使得市场价格失去了真实性,阻碍了市场内外资金的有效流动,对市场形成了负面冲击。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概要证券法案例是指在证券法领域发生的具体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和理解证券法的具体适用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证券法案例,从中可以看到证券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交易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是一个内幕交易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A准备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高管B得知该消息后,以自己的名义买入大量公司股票,随后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后股价大幅上涨。
B将所持股票卖出后获利数百万。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在该案例中,B作为公司高管持有内幕信息,并通过交易股票获利,属于内幕交易的行为。
一旦被认定违法,B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后果。
这个案例展示了证券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追究,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二:虚假陈述案例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为。
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造成经济损失。
下面是一个虚假陈述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C在年度报告中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并对未来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事后证实这些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实际的业绩相当差。
投资者由于依赖这些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导致巨额损失。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该案例中,公司C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属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一旦被发现,公司C将面临罚款和赔偿的责任。
虚假陈述案例显示了证券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禁止虚假陈述,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才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案例警示教材
内部交易经典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
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链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
当中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在内幕交易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未能守住底线,在法律面前,他们最终受到了应有惩罚,自食苦果!以下展示的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希望这些"现身说法"的反面案例在带来震撼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思考与警醒。
(一)官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深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优质资产注入等进程加快,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进入活跃期,掌握审批大权的相关政府官员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内幕信息。
除了自身贪欲驱动的主动内幕交易外,一些市场人士将内幕信息作为新型贿礼馈赠给相关政府官员的被动型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
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以权谋利、损公肥私的新型贪腐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九民纪要 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
九民纪要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一、案例介绍1.1 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某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该证券公司存在内部监管不力的问题,导致内幕交易活动频发。
1.2 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假陈述其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该公司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1.3 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市场股价,谋取私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件影响2.1 对投资者的影响以上案例的发生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小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来说,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降低。
2.2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和混乱性增加,加剧了市场波动的不稳定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对监管部门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暴露了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受到了质疑。
三、案件原因分析3.1 监管缺位导致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2 缺乏行业自律导致违规行为证券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内部违规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证券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公司内部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3.3 消极的市场风气导致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在追求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放弃了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整个市场需要营造积极健康的发展氛围,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交易。
四、防范措施建议4.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消除违规行为的滋生土壤。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组织故意或不经意地违反了相关的财经规定和纪律,从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10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
1. 证券操纵案在证券市场中,一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他们可能会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大量买卖交易,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操纵股价。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 财务造假案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虚报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当会计处理等手段来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原则,误导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3. 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高层人员在获得重要业务合作的消息后,未公开该消息就进行了大量股票交易,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资金挪用案一些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将他人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将企业的资金私自挪用作为个人或其他目的。
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将公司的资金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工资。
资金挪用行为损害了投资者、供应商和员工的利益,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稳定发展。
5. 窃取商业机密案一些个人或企业可能会盗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机密,例如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营销策略等,从而获取非法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被盗取商业机密的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6. 虚假广告案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发布虚假广告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某产品宣传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或虚构了消费者的评价。
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而且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造成损害。
7. 贪污受贿案贪污受贿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一、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8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案情简介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后,因五洋建设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起诉请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责任。
陈志樟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为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系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具体审查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尽责履职的情形,遂判令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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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情简介:2008年7月,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陈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构成了证监会禁止的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陈某委托律师对陈建良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2008年9月4日,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连代理律师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资者陈某突然撤诉,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以一个戏剧性的结尾画上了句号。
法律评析:《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极大,也是证券市场难以根除的痼疾之一,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制度性障碍让很多投资者难以走上内幕交易的司法维权的道路。
【管理制度)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管理制度)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壹规定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可是于法律修订后几个月内就发生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吉林敖东内幕交易案和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
尽管证券会加大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且对其做出及其严厉的处罚,可是,不足以阻止内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
主要原因是新《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仅太原则,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获得有效救济。
壹、内幕交易概念内幕交易,于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于台湾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结合我国立法,于我国内幕交易的主流定义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也学者认为:“掌握未公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或者泄漏该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法没有正面对内幕交易做出定义,而是于第73条对内幕交易从反面做了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四种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均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内幕交易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能够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壹种侵权行为直接和间接的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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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
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
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
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
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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