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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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
名词解释:
1、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2、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3、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取得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6、证券保荐业务:证券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与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业务活动。
7、证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8、探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早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简答题:
1、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同情况:(1)法律属性不同。
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股分享有股权的凭证。
(2)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债券持有者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的持有者具有股东资格,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享股份公司利益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3)期限性要求不同。
债券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之分,在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
而股票则是一种永久性证券,一般不允许退股。
(4)收益性不同。
债券收益具有稳定性,发行单位在发行时均注明年息收益为本金的一定比例,投资者到期按预定的利率取得收益,一般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
而股息收益则不稳定,除优先股外,一般均无固定的利息率,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
服务;④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⑤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⑥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⑧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及法律特征: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
特点: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公司收购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
1.客体条件: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不包括公司债券。
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
实践中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
3.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不应当以商业标准代替法律标准。
《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条件,而非商业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
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收购虽然包含着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属于特殊的股票购买行为。
4.规则条件,规则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
(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
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
(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
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
4、证券承销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
特点:①.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②.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③.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5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一)对证券交易的监管:①、制定交易规则②、进行实时监控③、公开交易信息④、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①、制定管理规则②、市场准入规则(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①、上市审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②、信息披露监督③、其他监管
论述题:
1、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①是交易场所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②是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③是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
收购。
④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⑤是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
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2、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核准制与注册制的主要区别:①、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注: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发行条件相当一致;核: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
②、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注: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核: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
③、投资者素质的假定:注册制,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核准制,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
3、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①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交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期交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②交易的目的不同:现交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获得或出让商品的所有权.是满足买卖双方需求的直接手段;期交的目的一般不是到期获得实物.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③交易方式不同:现交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交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④交易场所不同:现交一般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对象的限制.交易灵活方便.随机性强.可以在任何场所与对手交易;期交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⑤商品范围不同:现交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期交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⑥结算方式不同:现交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交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