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权力分配》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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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权力分配》沈朝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导论:

20世纪末、21世纪初,美国掀起证券法思潮。核心问题是证券法执行的权力结构和权力配置问题,涉及联邦(中央)和州(地方)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协同关系以及公共监管和私人规制的关系。

证券法实施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四流派:

1、以Stephen Choi为代表的“证券监管的合同主义”,主张证券监管的完全或部分市场化,

投资者保护不需要政府监管。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私下缔约,谈判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披露水平和反欺诈保护水平。Choi建议投资者分为四类:发行人层次的投资者,金融中介层次的~,集合层面的~,不成熟投资者。实行投资者考试和许可的方式。另,Choi&Andrew Guzman认为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域外的证券活动适用美国证券法会制造美国与其他属地国家的冲突,且限制投资者和发行人对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权。合同主义反映了放松管制的思潮,在证券法领域反映为主张废除强制信息披露。经济学理论基础:资本市场有效假说。理论假定:私人缔约优于政府监管,市场竞争的力量会促使好的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而更优地披露信息,而法律的角色是让市场竞争发挥作用,让企业基于竞争的压力而自愿进行信息披露,无需强制性的统一标准。(P3~7)

2、Choi &Roberta Romano:证券法竞争(地方竞争+国际竞争),赋予发行人在多样化的证券

监管体制中以选择权,使市场主体最大可能地自由流动;同时在法律供给端即在证券规则的产生方面放开人为的限制和管制,打破法律供给端的垄断,形成规则的竞争。(P3~9)3、以Paul Mahoney&Adam C.Pritchard为代表,加入证券交易所维度,主张赋予证券交易所

替代政府监管的部分权能。Pritchard认为可以发展证券交易所的反欺诈执法功能,作为证券集团诉讼的替代机制,被认为是站在维护工商业利益的立场。Prentice反对证券交易所对联邦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交会)的分权。他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自律监管的效果抱着怀疑的态度。(P4~10)

4、基于对以上观点的批判,以Robert Prentice、Merritt B. Fox和蒋大兴为代表的“实证主

义”出现,主张联邦或中央高度集权的证券监管体制,并主张全国证券交易场所的大一统(强大证监会模式),以利于国际竞争。Prentice认为市场失灵和非理性导致必须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在事实层面,美国各州从没有发生过有意义的证券法的州际竞争,全球都在模仿美国,全球证券法现象趋同,为什么美国还要改革呢?有实质意义的证券法国际竞争未发生过,Fox&prentice反对让发行人有在不同证券体制中选择的权利,因为信息披露对发行人的私人成本要高于信息披露的社会成本。在证券法领域,借助行为经济学的观点,单纯依靠竞争、看门人和声誉机制的想法过于理想化。(P3~10)

P17 《语境论》苏力语境论的启迪:应从政府监管者的视角深度理解中国证券法所形成的发审政策及其道理,并从改变它的原因,来改造已经形成的不合理的政策与执法实践。

Ch1 证券监管的社会网络分析

社会网络分析的理论是指行动者嵌入在其中的社会关系的模式对于它们的行动后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网络是通过检视人们之间的联结和这些联结如何影响经济和社会的互动,来理解社会体制的运作。【我的概括:由主体行为及其后果归纳出主体关系】

分析社会网络特征的四个角度:网络的密度、集中化(多中心的社会网络组织更加有机)、辐射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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