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什么是税收债务
债务计税基础
债务计税基础债务计税基础是指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将债务纳入计税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的基础。
债务计税基础的正确确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务的定义、债务计税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债务计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的义务。
债务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债务的形式多样,包括贷款、债券、信用卡欠款等。
二、债务计税的原则和方法1. 债务计税的原则债务计税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债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虚构或捏造。
(2)合法性原则:债务必须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确权原则:债务必须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4)实质性原则:债务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经济交易性质,不能仅仅是名义上的债务关系。
2. 债务计税的方法债务计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务利息的扣除:借款人可以在纳税时将支付的债务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债务亏损的抵扣:债务人在债务计税期间发生亏损时,可以将亏损金额抵扣或结转到下一纳税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债务转让的税务处理:债务转让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包括计算转让收益、缴纳相关税款等。
三、债务计税的影响债务计税的正确处理对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申报有着重要的影响:1. 减少纳税负担:债务利息的扣除和债务亏损的抵扣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负担。
2. 促进经济发展:债务计税的合理规划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3. 加强税收管理:债务计税的规范处理可以加强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漏税和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债务计税基础是税务申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正确理解和应用债务计税的原则和方法,合理处理债务计税的影响,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税务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讲 税收之债的概述与构成要件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 从超额累进税率表看,计算速算扣除数可以使用计算公式: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 X(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 +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 第二级速算扣除数=400X(10%-5%)+0=20 第三级速算扣除数=1000X(15%-10%)+20=70 ......以此类推
税收之债的实体要件
三、税率
(二)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例:请计算2500元所得额的应纳税额。 第二种计算方法:速算扣除数法 按照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按照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 多征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一个常数,即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 = 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 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应纳税额 = 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 速算扣除数 1.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2500×20%=500元 2.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330元 3.速算扣除数=500-330=170元 4.应纳税额=2500×20%-170=330元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广义要件和狭义要件
(二)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三)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概述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广义要件和狭义要件 广义要件:即国家征税通常所需具备的各种要件(包
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狭义要件:仅指确定相关主体的实体税收债务成立
全年所得额在400-1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2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00-5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1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10000-2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20000-50000元 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
税收债务人主体资格
税收债务人主体资格一般认为税收债权人为国家,税收债务人那么为纳税主体或者称为纳税人。
所谓税收债务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其能否成为税收债务关系当时人的条件或能力。
就税收债权人而演,必须享有完整的税权才可成为税收债债权人,依此标准,只有国家才能成为税收债权人,因此无需在一般税种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至于税收债务人那么需由各个税种法分别具体规定。
然而税种法的规定仅为具体税收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在具备何种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税收债务人,从理论上也需要提出一个一般标准,也即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具体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个方面。
税收权利能力税收权利能力,是制依税法规定可以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归属的)主体的资格或能力。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法理,税收权利能力同时也就是税收义务能力,二者合称为税收权利义务能力,通常简称税收权利能力。
从权利能力作为一种当事人得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的意义上来说,税收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亦具有平等性。
然而我国有学者认为税法上权利能力多属“局部权利能力”,仅限于特定的税法领域,在甲税上享有权利能力者,在乙税上那么未必有权利能力,并以此与私法上的权利能力相区别。
这一观点主要因对权利能力本质的理解有误所至致,权利能力作为一种资格或可能性,于税收债务人之间应该无差异。
某一主体主要同时满足相关税种的课税要素,可分别成为该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例如某公司可同时成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的自然人之所以不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系因法律主体自身性质的差异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各自课税要素内容的规定不同所致。
这只会导致自然人与法人在具体权利内容范围方面的不同,而不能就此认为自然人的税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反之亦然。
这一点与私法上自然人与法人因主体形态差异而不得享有对方所固有的某些特定权利,但其权利能力并不无本质区别的情形相同。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税收债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应纳税款未能及时缴纳的情况下,形成的欠税款项。
随着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逐渐完善,税收优先、税收追缴等原则也被越来越严格地执行,对欠税人的法律责任也逐渐加重。
为了让税务部门更好地维护税收秩序,必须清楚掌握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以及在税收追缴工作中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程序。
一、税收债务的前置条件税收债务的产生,必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具备缴纳税款的义务,即该企业或个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个税等。
2、税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即自应纳税款之日起,到法定缴纳期限满后未予缴纳或缴纳不足的情况。
3、有出具过税务单证的证据,即涉及到纳税证明或相关开票单据的凭证,如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
二、法律顺序在税收追缴工作中,税务部门的工作程序是按照法律顺序进行的。
税收债务的追缴优先顺序如下:1、税收优先原则税收债务的追缴是最高优先顺序,按照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获得的全部税款,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税款。
税务部门无需审判程序,即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拖欠税款。
2、行政先决原则行政先决原则规定,在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追缴拖欠税款时,如果欠税人拥有可能归还税款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则先决定行政拍卖或冻结其财产。
3、执法优先原则执法优先原则指出,在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追缴欠缴税款时,如发现欠税人有违法行为,例如涉及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情况,则必须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税收债务的追缴程序税收债务的追缴程序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追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详细规定。
大致分为如下几个方面:1、检查调查税务机关一般会通过检查企业或个人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资料,以确认欠缴税款的真实情况。
2、通知公告对欠缴税款的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会通过留言、通知书、决定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其缴纳税款,并按照期限要求其缴纳。
如果该企业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并开始向其追缴欠款。
会计实务:什么叫税收负担
什么叫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指的是: 因为税收是无偿的,是国家对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商品或价值的无偿征收,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必然存在一个税收负担多少的问题。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
税收负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应支付给国家的税款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税收负担率,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其计税依据价值的比率,这个比率通常被用来比较各类纳税人或各类课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国家研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
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税收负担的高低。
税负水平定低了,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定高了,又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妨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一般说来,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政府的财政需要,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仅改变了纳税人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总量,也会改变各个纳税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产品比例,由此形成国家同纳税人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是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负担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问题,国家税收最终总是由所有纳税人来承担的。
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经济体系的税收负担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
税收负担超越了经济的承受能力,就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税收负担应该保持在经济的承受能力范围以内。
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问题,也就是税收负担的设计问题。
在确定税收负担时,应该严格遵守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所谓合理负担原则,指的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总量上要适度,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纵向分配合理。
所谓需要,是指国家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求。
所谓可能,是指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的积累。
一般地说,国家实现职能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是资金越多越好。
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一定的,所能提供的资金又是有限的,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
债务和税收
金融杂志VOL. XXXII, NO. 2 * MAY 1977《债务和税收》本文将会讨论的关于债务和税收的不同观点。
这些观点已经在过去的几年中,被我在芝加哥金融组中的现在的和以前的同事们无数次地讨论过了——费舍·布莱克,罗伯特·哈马达,罗杰·伊博森,迈伦·斯科尔斯,还有特别是尤金·法玛。
查尔斯·厄普顿和约瑟夫·威廉姆斯也对我最近明确主要的问题有特别大的帮助。
1我的老朋友及合作者法兰克·莫迪利亚尼,并没有因为遵循某种观点而受到责备。
这不是因为我认为他会修正这些,而是因为他在做美国经济学会会长演说的时候完全吸收了与我们相同的观点。
这些巧合恰好代表了将尽二十年之前我们第一次联合发表的文章的贡献,即,带来解决公司金融问题的一些经济学标准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对于竞争市场的市场均衡的分析。
在那之前,学术界研究金融主要关注于在经验山,市场如何估计公司价值的问题。
2市场是根据公司的股利分配或者是它的收益,又或是二者的加权来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吗?市场是根据净利润或者是净营运利润,又或者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东西来对公司进行估值的吗?这些问题的答案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利率行为,给公司在一个类似于垄断的经济模型框架中如何选择最优的资本结构提供了基础。
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试图通过建立一个理论来讨论这些问题。
这个理论关于经济学家的理性行为,和完美市场的基本工作假设所暗示的估值。
并且,我们可以证明,当公司面临的机会全部可以获得,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全部被考虑在内的时候,便可以利用一个简单原理:在均衡中,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它的资本结构无关。
这个理论的套利证明可以在几乎所有的金融课本中找到,几乎所有人都支持这个理论。
但是,反对它的人警告学生们不要把它当真。
一部分不支持它的理由是公司和投资者不能或者并不这样做。
我在本文后面部分会再回到这个问题。
其他对这个不变命题提出反对的理由是,这个命题从一个无税的世界演化而出的,而且这个世界,哎,并不是我们的。
浅论税收债务的承担
作者: 高杨
作者机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6
出版物刊名: 实事求是
页码: 66-68页
主题词: 债务承担 第三人 合意 移转
摘要:税收的债务承担是指纳税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通过合意,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情况。
目前,在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中,仍没有肯定税收的债务承担。
肯定税收的债务承担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
因此,我国税收立法应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立法的发展趋势,尽早在立法中肯定税收和债务承担,以促进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税收债权。
会计实务:税收负担的分类
税收负担的分类
税收负担的分类如下所示:
税收负担是一个总体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又可以有多种形式。
(一)按负担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通常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来表示。
研究宏观税收负担,可以比较国与国之间的税负水平,分析一国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谓微观税收负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或某一征税对象的税负水平,可以用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或商品劳务税负担率来表示。
研究微观税收负担,便于分析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水平,为制定合理的税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按负担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等比负担、量能负担和等量负担第一,等比负担,即实行比例税的负担形式。
实行等比负担,透明度高,便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公平竞争。
第二,量能负担,即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实行累进课税的负担形式。
实行按能负担,有利于促进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
但是,对低收入者课低税,对高收入者课高税,不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第三,等量负担,即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负担形式。
实行等量负担,税额的多少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但是,价格的变动对纳税人收益影响。
再论税收本质——税收债务关系
再 论税 收本 质— — 税 收 债 务 关 系
杜 爽, 李 冰
( 吉林 工 商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5 0 7 )
摘 要: 国家凭借什么权 利征税 ?税收反映的是 ” 权利 关系 ” 还是” 债 务关系 ” ?在我 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诸 多分歧 。 本文 针对税权关 系问题提出 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 税收 ; 债务关系
具体 的规定。征管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 合 同法》 中关于代
位权 、 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 渗透了税权的债务 f 生质。然而 , 税务机
关行驶税收权利时采用 民事诉讼等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能说
明税收债权关 系完全等 同于私法债权。税收债权原则 上依据 的 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公法原则。而非 自治原则即私法原则 。
2 税 收债 务关系辨析
从法理上看 , 税收的征纳双方是平等 、 互惠的关 系。纳税人
作为税收法律上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 ,可 以享受想法规定 的各 种权 利及 义务 , 依照法律规定 , 依 法纳税 , 以助 于国家具备为公 民提供公共服务 的能力 。现代法治社会 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 ”
3 税收债权关 系关注重点 一 纳税 人权利
税收之债 的制度首要 目的是保证 国库收入的取得 , 它通过
完善 的制度 , 全 面的保 障国家 的债权 。税法悠久 的历史演变过
程 当中, 始终贯穿着 债权 人以及债 务人 利益 的博弈 。按照税 收 债权债 务关系理论来 配置征纳双方 的权利及义务 应 当从保证
优越 陛, 因此 , 税收法律关 系具有单方面的命令特点 。 税收债权 债务关系说不仅肯定 了税收程序法 的权利属性 , 同时承认税务
会计实务:税收债务人的类型有哪些
税收债务人的类型有哪些税收债务人的类型如下所示:税收债务人(或称纳税义务人)构成纳税义务的主体,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税收债务。
以《德国租税通则》第33条的类型化,税收义务人可分为以下类型:1、税收债务人,是指税收债务关系中,应为自己之计算而负有缴纳税收义务的当事人,或应为其计算,而由税收法律关系中之其他当事人缴纳税收的当事人。
税收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其税收债务的一般担保。
2、税收担保责任人,是指应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负担保责任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征税机关亦得对担保责任人及其财产为强制执行。
税收债务人与税收担保责任人为连带债务人。
3、税收征收义务人,是指应为他人之计算,收入并提缴税款,但本身并不负担税收债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4、税收申报义务人,即负有申报税收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税收申报义务不受是否成立税收债务的影响。
5、账册及会计记录制作义务人,即依税法规定,有制作账册及会计记录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6、其他义务人,如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及处分权人等,是潜在的担保责任人,负有容忍的义务、申报义务等。
就税收债务人的分类,笔者曾撰文区别税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并将责任划分为自己责任与他人责任,进一步将税收债务人也区分为承担自己责任的税收债务人与承担他人责任的税收债务人。
所谓自己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
所谓他人责任税收债务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税收债务计算之人,如扣缴义务人、第三人代缴、连带纳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等。
税收债务人不同于税收负担人。
税收负担人,是指经济上实际负担税收之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负担人与税收债务人是一致的。
但在间接税的情形,税负常常发生转嫁,具体缴纳税收之人却不是终局的经济上税负承担者。
因而在考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时,二者的区分是很必要的。
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可以事先明确预测自己所负担的税收之债的种类和数量,由此,可以确保人们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
税收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
税收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税收资产和负债是指企业在报税过程中产生的未交税金或已预付税金以及与之相关的负债。
正确的会计操作方法对于准确计算纳税义务以及优化税收筹划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税收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
一、税收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税收资产是指已发生但尚未缴纳的税收,包括应纳税金、滞纳金、罚款等。
税收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主要包括税收应计和计提,以下是具体步骤:1. 确定税收收入确认时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发生还是支付。
一般而言,税收收入的确认时点应遵循税法规定。
2. 确定税收应计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税收应计基础。
一般而言,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金额。
3. 计算税收应计金额:根据税收应计基础和税率,计算出税收应计金额。
应将计算好的税收应计金额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确认。
4. 计提税收资产:将计算好的税收应计金额结转为税收资产,作为企业的应付税金。
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目。
二、税收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税收负债是指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已预付的税金或税务机关确认的预缴税金,以及与之相关的负债。
以下是税收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1. 确定税收负债确认时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负债的确认时点是预付还是实际缴纳。
一般而言,预付税金实际缴纳后,才能确认税收负债。
2. 确定预缴税金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预缴税金的基础。
一般而言,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缴税金金额。
3. 计算预缴税金金额:根据预缴税金的基础和税率,计算出预缴税金金额。
应将计算好的预缴税金金额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确认。
4. 确认预缴税金负债:将计算好的预缴税金金额确认为预缴税金负债,作为企业的预交税金。
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预付款项”或“应交税费”项目。
综上所述,税收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操作方法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计提税收资产和负债,可以遵循税法规定,并确保企业在报税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税收是我国税法中的⼀项规定,税收可以为我国带来⼀定的财政收⼊。
除此之外税收还具有强制性,⽆偿性以及固定性三个特证。
税收是强制性的,只有是办理有关税务的事项都应该⽀付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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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什么税收债务关系是指税收债权⼈与税收债务⼈之间关于税收债务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的当事⼈⼀⽅为税收债权⼈,另⼀⽅为税收债务⼈。
在本质上是⽤⼀个债的关系,也就是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国家与⼈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它是⼈民与国家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由于国家是⼀个个具体的⼈所组成的,因此,也可以说税收债务关系说在本质上是⼈与⼈之间地位平等的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性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具有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相类似的特征。
其强调国家作为税收发法律关系的⼀⽅与纳税⼈是对等的关系,故重视对纳税者权利的救济。
《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
通知⾃到达对⽅时⽣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致,也可以抵销。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税收债权债务的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税收也是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如。
税收的债权债务关系⼀般表现为国家税收单位与个⼈或者企业应该缴纳税费的关系。
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第八讲 税收债务法原理
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
• 税收之债客体的变更, 即税收之债标的的改 变。 • 在征收遗产及赠与税 的国家和地区,税法 一般均规定税收之债 客体变更的情形。
税收之债的消灭
消 灭 时 效 混 同 免 除 抵 销 履 行 述 税 收 之 债 的 消 灭 概 • • • • • • •
履
• 履行的主体 • 履行的期限 • 履行的地点和方 式
税收之债的担保
• 货币担保 • 税收债务担保人 的保证 • 抵押和质押
税收债务法原理讨论题
• 1.试述债的制度在税收领域的适用可能 性。 • 2.试述税收之债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关 系的不同。 • 3.评析税收之债理论的合理内核。
税收债务法原理思考题
• 1.试述税收要素的概念和构成。 • 2.试述税收之债的担保及其方式,并比 较其与民事担保的不同和担保法在税收 之债中的适用。 • 3.税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及与民 事代位权的区别。
第八讲 税收债务法原理
主讲人:刘怡
第八讲 税收债务法原理
• • • • • 1. 税收债务法概述 2. 税收之债的产生 3. 税收之债的变更 4. 税收之债的消灭 5. 税收之债的保全与担保
税收债务法概述
• 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 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收之债的概念
• 税收之债,就是指作 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 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 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 律关系。
税收之债的产生
• 税收之债的产生概述 • 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税收之债的产生概述
• 税收之债的产生,也 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 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 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 立。 • 关于税收之债产生的 两种学说:课税处分 时说;构成要件实现 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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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债务
税收债务的定义如下所示:
一、什么是税收债务
税收之债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产生
税收之债的产生,也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关于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一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课税处分时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
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
课税处分时说所无法克服的矛盾主要有:
(1)税收之债满足构成要件以后离课税处分形成之间尚有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随着征税机关课税处分的及时与否而有长短不同,这样,同时满足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税收之债却有可能具有不同的成立时间,这对于税收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在理论上也难以论证其合理性;
(2)课税处分在税收救济途径中被变更或撤销时,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则难以确定;
(3)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之债仅依法律的规定而成立,课税处分时说把确定税收之债是否产生及何时产生的权力赋予征税机关,有违税收法定主义之虞。
根据以上分析,采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较为合理。
上述两种学说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相对应的,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权力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课税处分时说,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债务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根据本书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探讨,采构成要件实现时说也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