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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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

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

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T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来华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照《x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凡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第E睬学位授予一年4次(3月、6月、9月、12月各1次),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学生的学位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增加的批次时间授予。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2 .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3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士学位依照下列程序授予:1 .学院审查。

学院(系)教务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系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2 .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对学院(系)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学校审批。

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毕业九个月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我校举办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包括公开学院本科生、独立办班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授子学士学位条件第一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子的一般条件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五)外语专业必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第二节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子条件笫四条我校培养的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外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毕业水平考试(英语专业毕业生持有大学英语六级、PETS4、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证书; 语日专业毕业生持有日本语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或实用日本语鉴定700分(准B级)以上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撰写论文并通过答辩。

(二)非外语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节公开学院本科毕业生及我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子条件第五条我校公开学院毕业生及自学考试与大专起点本科班毕业生符合本规定二章笫一节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段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公共课、免考、加考课程、实践考核课程除外)。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三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下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学士学位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

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生学位的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条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其他管理规定·158·中 国 矿 业 大 学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的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教学管理办法:1.留学生的学籍等教学管理事务由教务处和所在院系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协助。

2.外国留学生在汉语水平必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 )四级,并且通过专业入学考试方能转入专业学习。

3.“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和《军事理论》、《军事训练》课程,留学生可以免修。

4.英语课程作为选修课程,对留学生不作英语四、六级过级要求。

双语教学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免修或单独开班辅导。

5.留学生其他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同其他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及格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补考。

6.《中级汉语》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在毕业前须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 )六级方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否则只发给毕业证书。

7.对确实无能力完成本年级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按学校规定安排留级或劝退等。

8.在读留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缺课超过学期其他管理规定·159· 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学习某门课程时,如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或考试。

9.我校留学生和其他学生一样,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

必要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安排。

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达6年。

10.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的留学生可授予我校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11.留学生在校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仍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作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经贸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09】3 号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处室:《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河北经贸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50份)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经贸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8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

(二)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代行职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凡学校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学分,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三)考试作弊;(四)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者,凡能改正错误,不断上进,不再有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在学业、思想政治、科学研究、学科竞赛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非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我校学士学位的审查和建议授予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职务成员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三)审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四)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五)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六)负责将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有关决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决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经实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成员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有关本科生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二)负责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三)协调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学位评定工作;(四)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工作;(五)撰写和发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六)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并进行上报和归档;(七)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八)其他有关工作。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设立,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促进各类学科专门人材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各系各专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按照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有关工作。

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系(或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提出本系(或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情况,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提出名单,并逐人提出不能授予的原因;3.研究和处理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学课程和科研训练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撑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枝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按规定经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2.试读过的学生,获得毕业证者;3.考试作弊者;4.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三、四年级学生;受上述处分的一、二年级学生以后又没有显者进步表现者;5.在校期间累计旷课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四学时为一天计);6.重修课程6门以上(含六门)合格而毕业者。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以后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位工作的管理办法;(二)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四)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二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长(或者具有正高职称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高级职称的教学或者研究人员。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授予学位的决议不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由学院教务部代行职能。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承担学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三)汇总并审核各系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四)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五)整理学位档案;(六)发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的学位证书;(七)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各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议、答辩等工作;(三)做出修改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答辩的决定;(四)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五)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六)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1003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1003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第三条各专业学位地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地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地学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地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地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地初步能力.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机构第一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地学位授予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名至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地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地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十条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二)具有较高地学术水平;(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地影响力.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授予学位地日常工作.授予学士学位地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月、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地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地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地决议方为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地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第十八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至位正高职称地专家组成.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地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地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至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地科研秘书担任.第三节学位评议组第二十一条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第二十二条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地负责人担任.第四节工作机构职责第二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六)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地工作;(七)推荐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八)处理授予学位地争议;(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地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十)批准学位评议组成员名单;(十一)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地其它事宜.第二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五)审核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地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地建议名单;(六)审议学科评议组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地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进入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地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对相关学科学位授予工作中地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地其它工作.第二十六条学位评议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教学单位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地规定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地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地建议;(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地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地学位授予工作.第四章学位地课程学习要求第一节学士学位地课程学习要求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地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地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地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一)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相加之和不低于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学生和外语双语制学生按国家规定地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入学时英语为零起点地除外)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课程学习质量条件:(一)实行学年学分制地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地必修课程(体育、计算机基础除外)通过补考、重修或重考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条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第三十一条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地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一)按要求修完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地全部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地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英语、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地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和外语双语制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分;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不低于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或广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第五章学位地申请第三十四条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议组根据本实施细则地规定对其在学期间地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地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地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七条各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章规定地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地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核地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公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学位评定与授予第五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地决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地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地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地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地)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六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地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地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地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十二条学校于每年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八章复议第六十三条若学位授予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六十四条凡学位评议组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地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学位评议组提请地授予学位建议时,应当作出解释.学位评议组认为解释不明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十六条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地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地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地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地复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在我国学习地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地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地实施细则,另行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十八条学位证书地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地日期为准.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地规定》(广外大校〔〕号)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地通知》(广外大校〔〕号)同时废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实施细则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地规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委员会条例》(广外大校〔〕号)同时废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持《XX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入学。

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财务部门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外国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可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外国留学生新生按规定录取进校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

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将不予承认。

无故欠缴学费的外国留学生,第二年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视为在校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具体见《XX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议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学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辽东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学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并根据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本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标准者,接受其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二)《中国概况》是所有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其课程成绩考核要达到或超过中等(达到或超过70分);(三)完成本专业规定的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修读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秘书负责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按照《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一)符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东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二)来华留学生修读专业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等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来华留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大学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XXXX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审定两次,一般在当年6月、12月进行。

第二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科和专业。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电子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来华留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符合《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规定;(二)在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三)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1 —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四)中文授课各专业留学生需达到汉语水平HSK4级180分要求;英文授课各专业留学生无汉语水平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违反法律法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三)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四)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所引用资料等学术失范及违纪行为。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一)国际教育学院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名单与原因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留学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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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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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办法》,为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系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教务处系我校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管理。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习期间,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鉴于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免修部分学分。

按目前学校公布的各专业160学分的标准,“公共基础教育”课程中政治类课程约13学分、大学英语16学分、大学体育4学分、“实践环节考核”中的大学生就业指导2学分可免修。

即外国留学生修满125学分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外国留学生可免修的课程及学分和相关说明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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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我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由院系负责,其学籍表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填写管理,其中“素质教育考核”(4学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商定。

其学位申报由学生所在院系随中国学生统一办理,国际教育学院予以协助。

第七条教务处按学位审核办法及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委员会。

附件:外国留学生可免修的学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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