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基金管理行为,提高基金管理的透亮度和风险掌控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守诚信、公平、透亮原则,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公司应当设立特地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和业务开展。
第五条基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订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进行基金募集、销售和资金调度;3.监督基金投资的风险掌控和投资绩效评估;4.对基金投资者供应信息披露和服务。
第六条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合理的内部风控机制,包含但不限于:1.设置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监控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3.投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建立投资限额掌控机制,设置投资组合的最大仓位限制和行业分散度要求。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制度,包含但不限于: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设立风险掌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掌控;3.设立投资研究部门,特地负责基金投资的研究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和销售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在募集基金前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备案文件的规定进行募集和销售。
第九条基金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向投资者供应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包含基金的投资方向、风险特征、费用等;2.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经受本领与基金风险匹配;3.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性表述等手段误导投资者;4.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及时供应基金的净值、分红等信息;5.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知识,接受相关培训,严守执业纪律,不得从事违规操作。
基金销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基金销售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范围】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销售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基金销售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合理利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公平、透明、有序。
第四条【监管部门】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接受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诚信经营】基金销售公司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制度】基金销售公司应当依法设立,明确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架构】基金销售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岗位设置】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人员管理】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职业道德】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要求员工遵守职业操守。
第三章市场销售第十一条【宣传推广】基金销售公司应当遵守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客观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风险提示】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全面、规范的风险提示,告知其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投资咨询】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投资指导】基金销售公司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信息内容】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服务。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欺诈、虚假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八条【安全保障】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保密制度】基金销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保密制度,保障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操作权限授权规定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操作权限授权规定1. 背景2. 授权规定2.1. 授权范围银行卡操作:包括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
个人信息修改:包括方式号、电子等个人信息的修改和更新。
交易授权:包括股票交易、基金交易等金融交易的授权。
数据访问权限:包括个人账户相关数据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2.2. 授权流程账户持有人提出授权请求。
经过身份验证后,系统管理员审批或拒绝授权请求。
系统管理员将授权结果通知账户持有人。
2.3. 授权申请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和联系件号码。
请求的授权内容和操作权限。
授权生效的日期和有效期。
2.4. 授权审批授权审批应由有权限的系统管理员完成。
审批过程中,系统管理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请求的授权内容真实有效。
2.5. 授权结果通知授权是否通过。
授权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授权的操作权限和限制。
3. 注意事项3.1. 数据保护在进行授权时,应确保个人账户相关数据的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如联系号、银行卡号等。
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通过加密传输保护数据的安全性。
3.2. 授权权限限制授权时应根据不同用户角色和需求,限定不同的操作权限,确保账户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3. 授权记录系统应记录所有的授权操作,包括申请、审批和授权结果通知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追溯授权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 结论账户操作权限的授权规定是账户管理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授权范围和流程,及时通知授权结果,保护用户的账户安全和权益。
同时,要加强数据保护,限制权限,并记录授权操作,以确保账户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 参考文献[1] 《账户管理规定》,国家银行监管部门,2020年。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图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概况 (3)第三章资金账户 (5)第四章基金账户类业务流程 (6)第一节基金账户的开立 (6)第二节基金账户的登记 (10)第三节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 (11)第四节基金账户的注销 (12)第五节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 (14)第六节基金账户的查询 (17)第七节基金账户的挂失(解挂)补办 (18)第八节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20)第五章基金交易类业务流程 (20)第一节基金认购、申购业务 (20)第二节基金赎回业务 (25)第三节基金分红 (28)第四节基金转托管业务 (30)第五节基金非交易过户业务 (32)第六节基金转换业务 (35)第七节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业务复核和差错处理 .. (36)第七章附则 (37)附件 (3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登记申请表 .. (42)开放式基金账户注销/取消登记申请表 (43)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44)开放式基金账户查询申请表 (46)开放式基金账户挂失(解挂)补办申请表 (47)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49)开放式基金委托撤单申请表 (50)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表 (51)开放式基金转托管申请表 (52)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53)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请表 (55)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变更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和销售人员的行为,确保本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合规、顺利地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部控制指导意见》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特制订本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本流程)。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门户网站第四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第五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保证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基金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金公司的限额管理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在开展基金业务中的限额管理活动。
三、限额管理目标基金公司的限额管理目标是合理控制基金公司在进行投资活动中的风险敞口,保证基金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运营稳定,维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四、限额管理原则1. 确立明确的限额管理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限额管理。
2. 坚持风险导向,严格依法合规进行限额管理,加强对限额管理规则的落实和执行。
3. 实施科学、合理的限额管理措施,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等因素,确定限额管理标准。
4. 加强限额管理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制度,及时向基金监管机构和基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限额管理内容1. 投资限额管理(1)债券投资限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债券基金管理规定》,控制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确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股票投资限额:根据不同的基金类型和投资策略,设定股票投资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实施动态管理。
(3)资产配置限额:确定不同基金产品的资产配置比例,合理分配资金,降低集中化风险。
2. 委托投资限额管理(1)委托投资限额:基金公司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需确保委托投资的上限和下限符合公司规定。
(2)委托投资比例:设定委托投资的比例限制,控制委托投资的规模,确保投资安全。
3. 杠杆管理(1)杠杆比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杠杆比例的上限,避免过度杠杆化。
(2)杠杆工具:规范使用各种杠杆工具,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防范市场波动对基金公司的影响。
4. 其他限额管理(1)流动性管理:控制不良资产对流动性的影响,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
(2)风险管理:严格控制各项风险指标,定期评估风险水平,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六、限额管理监督1. 基金公司内部监督(1)设立专门的限额管理部门,负责限额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执行。
基金服务管理制度
基金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份额。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认购、申购、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服务管理目标1.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信用管理,防范投资者权益风险。
2.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3.优化基金产品营销体系,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发展。
4.强化销售机构的自律管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三、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审批和管理1.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业务资格。
2.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材料。
3.基金销售机构应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缴纳品牌合规金,品牌合规金缴纳的金额和期限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4.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向其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基金销售类别、销售额、销售费用等信息。
5.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鉴别、推荐、销售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6.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销售人员,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制度。
7.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接受内部审计。
四、基金销售服务行为规范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销售基金产品进行合规宣传,不得夸大产品业绩、隐瞒产品风险等。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评估机制,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醒投资者适当选择基金产品。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资者的投诉。
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销售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
5.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和服务质量。
6.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保存制度,保留原始销售记录和相关资料,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检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使用,提高销售人员服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所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使用系统的全部活动。
第四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条系统的管理应当依据“安全、实用、标准”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不得让他人代理其进行系统操作。
第七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定期备份数据,防范系统遭受病毒攻击等安全事件。
第八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考虑其在系统使用方面的表现,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用户权限管理第九条每位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必须拥有本公司规定的系统账号和密码才能正常使用系统。
第十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了解本公司对系统权限的限制和开放范围,根据个人需要申请相应的权限。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员应当定期清除系统中不必要的账号和权限,维持系统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系统权限限制,不得私自获取或修改系统数据。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不得进行额外的系统开发操作,不得通过系统非法牟利。
第三章客户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权利,尊重客户个人信息隐私。
第十六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系统中准确记录客户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变动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不得将客户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得私自改变客户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如客户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尽快处理,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销售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合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进行合规审核,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定期对销售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意识。
第二章申购、赎回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且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开户。
第十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核查,保障基金销售账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购材料并办理申购手续,销售机构应当核对申购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赎回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赎回款项。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流转正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资者的申诉和投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基金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针对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论述。
一、基金投资管理范围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基金投资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其目的在于确保基金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产品的运作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托管和结算。
两者合作共同维护基金投资安全。
三、基金投资管理要求1.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得进行超范围的投资。
投资应该注重风险分散,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种类的资产上。
2.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和责任分工。
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长期回报,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3. 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有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以及法规要求设置合理的投资限制,确保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 投资者适当性:基金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
5.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收益风险等重要信息,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 投资回报分配: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投资回报的分配有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平、合理地进行投资回报分配。
7. 投资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监督与执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银行基金管理制度
银行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银行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独立自主、风险可控、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
第三条银行应当明确基金管理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第四条银行应当成立独立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和运作管理。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对基金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七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管理制度,杜绝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章基金产品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设计并推出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
第十条银行应当明确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标的,完整、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产品发行与销售管理制度,履行交易确认和结算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产品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产品运作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产品的合规、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防范投资者利益损害。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基金产品运作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根据基金产品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监控与调整。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投资标的设定相应的投资限额。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和止损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和问责制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管理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和监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授权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一、背景为了保证基金公司内部业务的高效运作和风险控制,制定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授权制度,明确各岗位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内部授权流程,确保业务决策的合规性和客观性。
二、授权的原则和方式1.授权原则:依法合规、明确责任、风险可控、分工明确的原则下,实施业务授权制度。
2.授权方式:授权采取逐级授权、分工授权的方式进行,每一级别的授权都要进行书面记录。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1.管理层(1)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最高授权权限,对公司全面负责。
2.投资管理部门(1)投资经理: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工作,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具体市场情况,制定投资方案并实施,享有相应的投资决策授权。
(2)投资分析师:负责基金投资研究,对市场和行业进行分析研究,提供投资建议,享有相应的投资研究授权。
3.销售与客户服务部门(1)销售总监:负责基金销售和渠道拓展工作,制定销售策略和销售方案,享有相应的销售授权。
(2)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基金客户服务,包括客户沟通、投诉处理等工作,享有相应的客户服务授权。
4.风险管理部门(1)风险经理:负责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享有相应的风险管理授权。
(2)合规经理: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和监督,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享有相应的合规管理授权。
四、授权流程1.授权申请:岗位成员根据业务需要,向上级岗位提出授权申请,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依据。
2.授权审批:上级岗位对授权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对申请岗位的资质、能力和业务需求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授权。
3.授权记录:已经获得授权的岗位成员和授权岗位成员都要进行书面记录,明确权限和责任。
4.授权监督:上级岗位对已经授权的岗位成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授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授权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岗位成员在业务变更或岗位变动时,需要重新申请授权或调整授权权限。
2.解除:岗位成员在业务失误、违规行为或能力不符合要求时,上级岗位有权解除其已有的授权权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各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在基金销售系统中的操作权限管理,明确各操作层级的职能和人员配置等,控制操作风险,保障销售业务的正常开展,依据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我行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人员)是指各支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以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销售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财富管理中心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进行审批设置。
第五条基金销售系统操作权限层级设置及权限内容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共设七个操作权限层级。
(一)网点一般柜员:负责对基金销售系统中的“账户交易”、“委托交易”、“特殊交易”、“投资者查询”以及“柜员查询”中的部分交易进行操作与管理。
(二)网点授权柜员:负责对基金销售系统中的“账户交易”、“委托交易”、“特殊交易”中须授权的交易向“网点一般柜员”进行授权;负责对本销售网点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查询和管理。
(三)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等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技术维护和技术更新工作;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保持技术联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
(四)总行清算岗:负责基金业务的日终清算,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以及基金销售系统的基本信息、产品参数等进行设置和维护。
(六)总行查询岗:负责对全行范围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查询或监督。
(七)总行授权主管:负责对“总行业务管理员”的操作进行授权。
第六条基金销售系统各操作权限层级的人员配置要求
(一)网点一般柜员
我行每个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网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网点一般柜员”,具备条件的网点可设立理财专柜进行基金销售管理。
(二)网点授权柜员
我行每个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网点应设立至少两名“网点授权柜员”,互为AB角,“网点授权柜员”原则上应由该网点会计主管或营业部主任担任。
(三)总行系统管理员
我行“总行系统管理员”应由总行基金销售业务专职管理人员担任,互为AB 角。
(四)总行清算岗
我行业务部门财富管理中心设立两名“总行清算岗”,互为AB角,具体负责基金业务的日终清算、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账务核对等相关工作。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
我行总行“总行业务管理员”应由财富管理中心两名基金销售业务专职管理人员担任,互为AB角。
(六)总行查询岗
总行设立“总行查询岗”,该柜员应由主办行、内审办公室、、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管理人员担任。
(七)总行授权主管
总行设立“总行授权主管”,由财富管理中心主管担任。
(八)各单位任一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操作权限层级。
第三章任职及设置要求
第七条基金销售系统各操作权限层级的人员任职要求
(一)我行各机构的基金营销人员,均应具备基金销售从业资格。
(二)总行查询岗、总行清算岗、总行系统管理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尚不具备该资格的应在一年之内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第八条基金销售系统各操作权限层级的保密要求
我行各单位担任基金销售系统业务操作的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应至少每月变更一次操作员密码,并严格保密防止外泄。
第九条基金销售系统各操作权限层级的申请、审批和设置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的各操作权限层级按集中申请、集中审核、统一设置的模式进行管理。
(一)总行初始柜员
基金销售系统上线后,由系统程序自动生成一名“总行初始柜员”,用以进行各项参数的初始设置。
(二)基金销售系统其他操作权限层级
基金销售业务开展前及开展过程中,各单位根据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要求和本单位人员情况,分别确定担任“网点一般柜员”、“网点授权柜员”、“总行查询岗”、“总行清算岗”以及“总行系统管理”的人员,填写《银行基金销售业务销售管理人员系统操作权限申请表》,向财富管理中心提交新增或取消基金销售系统各操作权限层级的申请。
财富管理中心汇总各单位提交的申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批,由总行业务管理员进行统一设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