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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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学术的秩序》作者是美爱德华·希尔斯。他认为,传统的研究型大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科学和学术必须因其自身而受到重视,政府不应干预大学的事务,不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必须忠诚和笃信自己的大学和科学探索的理想。在这个重新建构、裁减人员和大学—产业合作的年代,这是些常常被丢弃的思想。作者认为,我们正在失去近代大学的精神。那么当代大学要获得自身的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该如何处理学术的自由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关系呢。

一、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一)学术自由

1、学术自由的概念

学术自由的本质是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因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其具体内涵也是发展变化的。早期的学术自由主要是讨论宗教教义的自由,尔后发展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自由;学术自由为学校师生能够无拘束地开展研究和学习而提出,尔后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在现在是指,学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它包括学者们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它也是学者可以就公众问题表达个人见解而免受惩罚、加入全国和国际性学术组织以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交流的自由。

2、学术自由的价值

学术自由的范围很广,但也并不是学者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可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自由需要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学者可以随心所欲的做任何事说任何话,而不必受到法律、道德的规范。一个教授所说的话做的事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超出了法律的界限,那么他必然不会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他没有权利随意的在自己担任教学的课堂上经常缺席,他也不能随意伪造记录资料等等。

没有学术自由就谈不上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我们对学术自由大打折扣,那么自治也同样会得不到完全的实现。学术自由既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通过弘扬学术自由精神,可以促进人们崇尚学术,尊重他人学术成果。

(二)大学自治

1、大学自治的概念

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法人实体不受国家、教会、任何私人或公共的法人社团

以及任何诸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负责人、政策评论家或实业家等个人干涉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物作出决定的自由。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大学独立处理内部事务的决定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大学管理的机构模式,另一个是这些内部机构的决定。

2、大学自治的必要性

大学自治是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创造性研究的必要条件,是大学发展不可获取的重要条件。没有自治,学者就无法作高深的研究,学术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追求自由是所有领域都会存在的,自由是美好的,追求自由也是必要的。但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大学绝对的自治。如果任由大学进行绝对的自治,而不依靠政府指导、政策协调、经费资助等加以一定程度的约束,实际上是对大学自治的损害,大学自治很有可能走上一条歪路。

二、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关系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两个关系非常密切但又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对于二者的关系,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合理延伸和当然结果。我国研究者倾向于将大学自治看作学术自由的保障条件:“要拂去学术自由的遮蔽物,必然要构建学术自由域,即要探索学术能够自由进行的有效区域、界限,以便在这样的空间中使学术活动能遵循它的本性而发展,也就是说,学术自由必须在实施了学术自治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性。但是无论是哪种观点,它们在一点上一定是统一的,那就是它们都认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具有一致性。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大学就会享有较多的自治,教师也会享受较多的学术自由;而在一个专制社会,大学享有的自治与教师享有的学术自由,也都受到限制。

大学自治作为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不仅是对大学构成人员学术自由的保护,而且也是对大学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学术自由的保护。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之一,其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从事学术研究的个人,还应当包括大学本身。如果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不包括大学本身的话,那么国家就可以对大学进行干预,大学其自身独立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就会受损。例如如果国家对图书馆收藏的图书种类加以限制,学校本身是不能直接主张学术自由的保护的,而个人要想主要学术自由的保护,也只能当他个人的研究活动受到影响时,才有权利提起主张。这就为国家提供了一个间接但极为有效的干预学术自由的途径。

尽管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但有时大学自治受到限制,而学术自由也许并没有受到影响。现代社会中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等观念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

可,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并没有像大学自治权利一样明显的减少。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可以认为是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大学自治是一个组织的自治,学术自由是教师和学生的个人自由。一般认为,一个拥有自主权的集体更能保护好他的成员,而一个没有自主权的集体,其内部成员的自由也是无法受到很好的保障的。大学自治也不同于学术自治,一所自治的大学里的教师并不一定能享受到学术的自由,而一个能够享受自由学术的教师也并不一定是处于一所自治的大学之中。

三、大学应当何去何从

当代大学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繁荣所起的作用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重要、更直接和更有力,各国也都认识到了大学的重要性。社会各力量一方面向大学提供物质支持, 同时也加大了对大学的干预和控制。然而对大学的干预和控制是以不否定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这一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内核为前提的。错误的管理和过度干预控制会使大学失去活力和创新精神, 造成对高等教育的害和学术的衰退。

“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很多大学陷于对各种实际问题的服务之中而不能自拔,造成大学自我身份的迷失。大学内部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力量在被深度干预的情况下已经无法抵挡住各强大利益集团的侵蚀,使大学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已经没有那份执着和沉稳,只有浮躁的心态和过于功利化的价值追求。

作为研究高深学问的大学,学术性依然是大学逻辑起点和存在根基,一方面必须遵循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恪守“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原则,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保留一些“象牙塔”的气质,保持一些区别于其它机构的精神特质,使大学的学术研究不受政治和外界控制的干扰,能够按照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运行。这也是大学得以成功的保障。另一方面,当今的大学已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整体建制的一部分,是社会的一个机构,需要对社会发展保持一定的敏感性,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大学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向社会输出所需要的知识和人才,为社会服务。现今举办大学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如果失去市场和政府的支持大学的生存就难以维系。物质上的依赖决定了大学要积极应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其知识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应用的背景,而远非出自个人的好奇,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多学科之间以及大学内外各个环节的协同合作,这也决定了大学不能不适应社会所需而孤芳自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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