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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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管理事项归为纳税服务类,实施一体化管理;具有执法性质的调查、检查职责及相关管理措施归为税收执法类,实施风险管理。

对新增的税收管理事项,由征管部门负责职责划分。

第六条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推进纳税服务方式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可视化、智能化,积极引导纳税人运用网络、自助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第七条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统筹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不再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机构不再直接承担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市局上收管理列名企业的日常服务由属地国税机关承担;个性化的政策确定性等疑难复杂事项由上收管理的省、市局承担。具体职责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采集、研究分析纳税人需求,坚持无需求不打扰。

第十条税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

第二章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

第十一条各级建立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机制,纳税服务部门是扎口管理部门,其他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提交本年度纳税服务及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按季提交纳税服务季度工作任务,由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整合,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再直接下发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对总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时间性强的税收调研工作任务,可及时提交整合。

第十三条下级纳税服务部门提请上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纳税服务工作事项,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上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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