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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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投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工作按正常程序有序的进行,预防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总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各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以下简称分公司)。
三、投标管理
公司负责分公司投标过程公司资源(包含公司各种证件、建造师、岗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公司业绩等)的安排及中标工程后的工程信息、资料的跟踪和收集。为了能够合理安排使用公司资源,将根据各分公司提出的具体要求,选择出最适用的建造师,合同安排原件和需出场建造师的出场时间和方式。
(一)由于所负责的工作需要,总公司建立投标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
1、分公司所参与的工程,公开招标的项目需总公司提供建造师、相关业绩等要求的,由分公司至少提前5天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在报名前确认适用建造师、相关业绩要求等。
2、经总公司确认符合分公司所参与投标工程的要求的,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交《投标资料申请表》(附表1)。分公司领用原件时:
(1)数量在五件以内,可用邮寄;
(2)原件领用量多的总公司可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带同前往;
(3)确实需要寄出的原件,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借出、借用经办人,由借出经办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回,借用分公司若未能及时归还,而影响到公司其他项目使用时,可采用经济处罚手段。
(二)各分公司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对拟派项目的管理班子成员原则上自行解决,不得使用总公司或其他项目部或其他分公司的聘用人员。若需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投标过程中使用,原则上借用期限为用完即还,最多不得超过7天(分公司负责借用证件所需的邮寄费用)。借用总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1、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上岗证件收费费用,收取的费用由分公司在每次借用时提前缴费至总公司基本账户(账户: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41003010900193861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
(1)建造师:市政一级建造师:1200元/次,其他一级建造师:800元/次;
二级建造师:500元/次
(2)职称证书:高级职称500元,中级职称300元。
(3)三类人员、九大员200元/次。
(4)工人技能操作证书:200元/次
(5)特种作业人员:200元/次。
2、建造师补贴标准
(1)建造师参加各投标人(是指工程中标后直接受益的项目承包人)工程项目投标活动,补贴标准如下:
a、龙岩市内:异地参加投标的500元/次(含交通费),非异地(长驻地)参加投标的200元/次(含交通费)。
b、省内市外:一级建造师2000元/次(含交通费),二级建造师1500元/次(含交通费)。
c、省外: 2000元/次(交通费按实报销,由投标人支付),对中途较远或特偏远地区的补贴可协商后适度增加。
以上费用不含住宿费,住宿费及补贴标准由投标人支付。
(2)工程中标后建造师补贴规定
a、不参与项目管理的,其补贴标准为一级建造师5000元/月、二级建造师2000元/月;如需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参与项目管理的,其补贴按市场行情协商,按协议结果执行。
b、建造师社保费用按公司制度的缴费标准费用,由分公司负责缴纳。
C、建造师不参与项目建设的,但在工程结构验收或其他情况下需要到场的,补贴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投标标准按次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3、分公司中标工程后借用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八大员、A证持有人员等补贴规定:
(1)若中标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中有使用总公司或其他项目部或其他分公司所聘人员的,中标人或分公司应对使用人员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技术负责人高级1500元/月,中级及以下800元/月;专职安全员600元/月;造价员、统计员及八大员300元/月。补贴周期按工程实际开工之日月份起至该工程完工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当月止。
此费用由公司财务按月向使用单位收取,公司在聘职能人员的由总公司收取后统筹;外聘人员的由公司收取后按每季发放给持证人员,同一人担任多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则最多按二项补贴,超出部分由总公司收取后统筹。
(2)公司职能人员持有A证的按每人500元/月补助给本人。如若有在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使用的,由公司财务按季向各分公司收取,收费标准为每人500元/月。
(3)公司九大员不参与项目建设的,但在工程结构验收或其他情况下需要到场的,补贴标准参照各分公司备案人员的补贴规定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四、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对相关分公司应予通报批评、罚款、解除承包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出借公司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
(三)超越公司经营权限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元以上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四)分公司不得私自克隆总公司借出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岗证书等各类投标所需的证书用于投标活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元以上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附表1
投标资料申请表
注: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注明专业岗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