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引发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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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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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帖汇总:各科口诀展示,汇总到一起,方便大家找到!喜欢的请顶贴!写在帖首的话:本人于学习过程中总结了不少口诀,在学法网分享一来是为了给那些喜欢口诀的朋友提供一些借鉴,也好抛砖引玉;二来是为了多交朋友,在分享中学习,分享中可得快乐!但是,有的人对本人恶意攻击,说什么我的口诀“狗屁不通”,对这种人,我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用狗的视角看世界世间尽狗也!以狗屁不通的脑子记口诀,再怎么好的口诀也是狗屁不通!”好了,君子坦荡荡兮,小人长戚戚,本人无意中伤,口诀好不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大家有没有帮助,大家的心里也是有数的。

当然,我不会因为遇到这种恶意中伤之徒就稍有懈怠之意,凡是想到好的口诀,本人仍然会一如既往的予以提供!只希望在今后,如果大家感觉我的口诀好,可以多多顶贴,让更多人看到;如果觉得不好,可以善意指正,学习在交流中进步,不要恶意中伤,那是小人之举,非君子所为也!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怎样才能又好又快的记忆那些凌乱的知识点。

最后强调一句:本人所有口诀,均为原创如有转载,亦必注明,承蒙大家厚爱,若能转载本人口诀,自是高兴,只希望转载口诀时加以注明,本人并非沽名钓誉之辈,只是不能忍受“假作真时真亦假”之耻辱,若有不明就里之人,以本人为抄袭之徒,反显卑鄙!这篇帖子是我特意挤出时间把近段时间想出来的比较好的口诀加以整理,汇成一篇,这样可以节省大家的看帖时间,二来也纠正一些原帖的缺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友情提醒:因为口诀毕竟是口诀,不可能和法条内容那么详尽,口诀只是一种加速记忆的方法,如果像某个人评论我的那样,说口诀“太粗糙”,那么,我只能说,你还是死背那书去吧,因为除了法条别的都是粗糙的。

但是,利用口诀的时候一定要对照相应的法条看几遍,那样心里才会有底!下面是本次汇编的口诀内容:一、民法:1、记忆所有的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过错推定8种情形【口诀】:医院挂危井,无木堆。

【联想】:有一所医院,被高高悬挂在一口深不见底的水井里,下面没有木头堆可供支撑...是不是很危险?是不是很荒唐?是不是很神话?记住,越是荒谬的东西,越是有助于记忆!【解读】: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注意,医院责任本来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过错推定只是例外,具体情形稍微看看法条就好了;院,是园的谐音,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口诀汇总

口诀汇总

友情提醒:因为口诀毕竟是口诀,不可能和法条内容那么详尽,口诀只是一种加速记忆的方法,如果像某个人评论我的那样,说口诀“太粗糙”,那么,我只能说,你还是死背那书去吧,因为除了法条别的都是粗糙的。

但是,利用口诀的时候一定要对照相应的法条看几遍,那样心里才会有底!下面是口诀内容:【口诀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升格情形,八字口诀【内容】:中外卖淫,收三英镑!(本口诀有低俗之嫌,后半部分采纳了一网友的建议,特此表示感谢)【口诀联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卖淫的勾当都是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正是卖淫无分中外,一律收“三英镑”。

【具体解读】:中,重的谐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外,卖往境外的;卖,卖淫,确切的说是迫使卖淫的;淫,奸淫的,即贩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被拐卖妇女的;收,首先的首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贩卖人数3人以上的;英,偷盗婴儿的;镑,采用绑架的方法拐卖的。

口诀二(民诉):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对象【内容】:看叔婶犯贱!【口诀联想】:看到自己的叔叔婶婶在那犯贱,所以不得不回避了,看到多难堪啊【具体解读】:看,勘验人;叔,书记员;婶,审判员;犯,翻译人;贱,鉴定人。

口诀三(民诉):必要共同诉讼适用的九种情况【内容】:靠借个火,保安积分共有哩?【口诀联想】:(说话的是个保安,人家保安公司考评业绩也凭分数,所以和咱司考人一样,视分如命啊!)你瞧瞧你不就是给我借了个火抽了根烟啊,还想和我何我共有保安积分了哩…(语气中有不屑)【具体解读】:靠,挂靠;借,借用业务介绍信等;个,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火,个人合伙;保,保证,连带的保证;安,安保义务人,第三人侵权只起诉安保义务人情况下要追加第三人;积,全体继承人;分,法人分立的;共,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责任连带;有,共有关系;哩,代理,说的是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口诀四(消费者法):记忆消费者权益内容【内容】:公安自知二货,接受监督。

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口诀一:回避的适用范围:看叔婶犯贱!解读:看,勘验人;叔,书记员;婶,审判员;犯,翻译人;贱,鉴定人。

口诀二:必要共同诉讼所有情况全包括:靠借个火,保安积分共有哩?意思:你都干嘛了啊,你就靠借了个火来抽了个烟,就想和我共享保安的积分哩?岂有此理,还羞不羞啊你(哩字表示了非常的不屑,说这话的是个保安,他们公司采用保安积分制,像咱司考的样视分如命。

)解读:靠,挂靠借,借用业务介绍信等个,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火,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保,连带保证合同(注意,没有约定保证类型,视为连带保证)安,第三人侵权时,安保义务人和第三人,如果只起诉安保义务人的,要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诉讼人积,继的谐音,全体继承人分,法人分立共,注意,这个共指的是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责任连带有,这回指的是共有关系哩,说的是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具体情况就看你民法底子怎么样了)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不可看:不可抗力他:其他情形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口诀:为证智力复试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对应法条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对应法条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品,产品责任四、无须举证的事实口诀:朕自指定裁判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对应法条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自,自然规律及定理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裁,仲裁确认的事实判,判决确认的事实五、先予执行的情形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对应法条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婿,即恤,抚恤金筹,即酬,劳动报酬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御,即育,抚育费医,医疗费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赡,赡养费养,抚养费六、中止诉讼情形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对应法条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重,发回重审的特别:特别程序等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对应法条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公,即工,工伤纠纷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伙,合伙纠纷计,即继,继承纠纷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债,即宅,宅基地纠纷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对应法条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惩:即程,程序违法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口诀(1):他可指望姨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对应法条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十一、终结执行情形口诀:羊因身困瓮亡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对应法条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指补充规定之四)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记住其实很容易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关于公共场所受伤赔偿标准

关于公共场所受伤赔偿标准

Don't let the future you hate your present self and perplex everyone, but success is only worthy of brave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公共场所受伤赔偿标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违反了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保护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然后直接或者是间接的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上的损失。

分为两种责任情况:直接责任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是财产上的损失,责任的主体就是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也就是相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类主体来承担相关责任。

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就是给他人造成人身或是财产上的伤害,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主体是第三人造成事故的情况,那么就应该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在第三人不能或者是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有安保义务的管理人或是活动组织者就要承担起相应责任人不能承担或是无力承担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有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的赔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如果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或是其他的娱乐场所等等的公共场所之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违反了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保护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然后直接或者是间接的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上的损失,就应该承担起产生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来讲就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责任。

还有因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或是其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情况,也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造成的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权益上的损失的情况,相关的责任就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的责任,管理人或者是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考试必过口诀一 (2)

司法考试必过口诀一 (2)

【口诀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升格情形,八字口诀【内容】:中外卖淫,收三英镑!(本口诀有低俗之嫌,后半部分采纳了一网友的建议,特此表示感谢)【口诀联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卖淫的勾当都是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正是卖淫无分中外,一律收“三英镑”。

【具体解读】:中,重的谐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外,卖往境外的;卖,卖淫,确切的说是迫使卖淫的;淫,奸淫的,即贩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被拐卖妇女的;收,首先的首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贩卖人数3人以上的;英,偷盗婴儿的;镑,采用绑架的方法拐卖的。

口诀二(民诉):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对象【内容】:看叔婶犯贱!【口诀联想】:看到自己的叔叔婶婶在那犯贱,所以不得不回避了,看到多难堪啊【具体解读】:看,勘验人;叔,书记员;婶,审判员;犯,翻译人;贱,鉴定人。

口诀三(民诉):必要共同诉讼适用的九种情况【内容】:靠借个火,保安积分共有哩?【口诀联想】:(说话的是个保安,人家保安公司考评业绩也凭分数,所以和咱司考人一样,视分如命啊!)你瞧瞧你不就是给我借了个火抽了根烟啊,还想和我何我共有保安积分了哩…(语气中有不屑)【具体解读】:靠,挂靠;借,借用业务介绍信等;个,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火,个人合伙;保,保证,连带的保证;安,安保义务人,第三人侵权只起诉安保义务人情况下要追加第三人;积,全体继承人;分,法人分立的;共,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责任连带;有,共有关系;哩,代理,说的是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口诀四(消费者法):记忆消费者权益内容【内容】:公安自知二货,接受监督。

【联想】:公安们自己都知道自己是一帮二货(若有警察朋友请勿恼,本人造此口诀纯粹是为了记忆方便),怕工作做不好,所以甘愿接受群众的监督。

【解读】:公,公平交易权;安,安全保障权;自,自主选择权;知,知情权;二货,获的谐音,获得知识权和获得赔偿权;接,结社权;受,受尊重权;监督,监督权。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论第三人失踪或无法偿还时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论第三人失踪或无法偿还时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理论前言与综合论坛288论第三人失踪或无法偿还时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孟娥珂(华东政法大学)摘要:在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下,当第三者失踪或无法偿还时,人民法院通常判决,负责安全保障的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担补充责任。

然而在判决中,仍需要斟酌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特征和范围划分的具体标准。

本文从第三人的过错出发,依据第三人过错的不同类型,分析安保义务人在对外承担时的责任范围和对内承担时的求偿内容。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连带责任;追偿一、问题的提出:在刘志慧与重庆新立实业总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中,1[1]原告刘志慧在被告公司管理的农贸批发市场上,因人群拥挤其腰部被他人重击受伤,认为被告农贸批发市场在紧急情况下未尽职责,致自己受到他人侵害,请求被告农贸批发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适用。

农产品批发市场尚未履行其安全预防措施的责任,根据其过失承担相对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比例基于农民批发市场的疏忽进行划分。

在分析此案时,应考虑以下问题:是否应考虑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其过错类型是否会使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当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任人对外部承担补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是按比例划分还是对第三人的范围也承担责任?当安保义务人在内部分配时,他是否可请求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若安保义务人享有追偿权,是主张部分追偿权还是全部追偿权?在司法机构的业务实践中,关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纠纷多发生于第三人失踪或无法偿还的情形下。

搜索案例发现,在对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进行具体计算时,人民法院仅分析安保义务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并直接依据安保义务人的过错划分比例,判决中从未提及第三人的过错。

此番一来,虽然,安保义务人于字面上被认定为承担“补充责任”,但实质上其责任的承担并未真正起到“补充”的作用。

本文将从安保义务人的外部责任和内部追偿权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在第三人失踪或无法偿还时,试图厘清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的属性和划分标准,为司法实践尽绵薄之力。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

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

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

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

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

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安保义务人是指在特定场合下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这些单位或个人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围绕安保义务人的责任是一项关键内容。

第一步,确定安保义务人的认定。

安保义务人在特定场合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我们需要清楚地认定安保义务人。

在公共场所中,如商场、酒店、地铁等,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方通常承担安保义务。

而在特殊场合下,如重要活动、重要人物出访、大型会议等,安保义务则由政府机关或特定安保机构承担。

第二步,确认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安保义务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方面,需要从安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等方面综合考虑。

如果安保义务人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就不容忽视。

第三步,构建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在严格责任下,安保义务人无需证明其过错行为,只要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即可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安保义务人需证明其未尽到安保义务,存在责任过失,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总的来说,安保义务人在特定场合下承担重要的安保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当事故或意外发生时,安保义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我们应该从安保义务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确认以及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构建,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浅议安保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

浅议安保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

浅议安保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作者:陈杜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安保义务人的赔偿范围既不超过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那一部分,又在第三人没有全部赔偿的范围内。

“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关键词:补充责任;顺位性一、安保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7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中第2款明确,第三人侵权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安保义务人对此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行为人因此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是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后顺序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的形态。

[1]因此,安保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有三重含义。

首先,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是为了补充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其次,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应”,并不承担超出相应部分之外的赔偿责任。

第三,这种责任只是补充性的,如果直接侵权人有能力全部赔偿,则违反安保义务的人就不需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已经不存在补充的必要了。

所以,当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时,补充责任人在这不足的部分中,依照相应责任确定赔偿数额,不能超出补充的范围,也不能超出相应责任的范围。

二、现有“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反思1.“补充的”与“相应的”并存之问题“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律提出的特有概念,那么“补充的”与“相应的”是否可以并存?“补充的”是说明第三人在无力为全部赔偿时,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安保义务人的严格要求,让安保义务人对剩余的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如何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如何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应该尽到对客户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直接责任,是由于⾏为⼈⾃⾝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为导致相对⼈造成损害⽽由⾏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如对发⽣损害的潜在危险,在没有第三⼈介⼊的情况下,管理⼈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

第⼆,补充责任。

指两个以上的⾏为⼈违反法定义务,对⼀个被侵权⼈实施加害⾏为,或者不同的⾏为⼈基于不同的⾏为⽽致使被侵权⼈的权利受到同⼀损害,各个⾏为⼈产⽣同⼀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款分两层意思从实体上对第三⼈侵权作出了规定:第⼀、受害⼈的损害是由第三⼈的加害导致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不承担责任。

第⼆、受害⼈的损害是由第三⼈的加害导致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或制⽌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侵权责任法口诀

侵权责任法口诀

各科口诀记忆侵权法的口诀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污染环境3年期,不可抗力采(取)措施,受害/第三人错免,行政处理民诉选。

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证明警告可免责。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被抢之后,周先生迅速追出银行。 追出没多远,只见那名男子钻进一辆没有牌照 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周先生冲上去一把拉住 车门,想把抢劫者拽下车,那名男子气急之下 一脚将周先生踢倒在地,随后,桑塔纳轿车扬 长而去。案发后三分钟,警方赶到现场展开了 调查。警方调取了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通过 录象可以看到,当周先生的车停在银行门口时, 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尾随而至,从黑色桑塔 纳轿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正是几分钟后实施抢 劫的人。那么周先生是怎么被盯上的呢?他又 是从什么地方出发前往建行的呢?
(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 受到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四)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 行为人具有过错。
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
【例1】 田某一家人在A饭店一包间吃年 夜饭,席间田某起身如厕,该饭店厕所无 专人照管,水漫路滑,导致田某站立不稳 摔倒在地,致膝盖骨折。 问:饭店应否对田某承担责任?

观看视频:酒店里的伤害案 3:00 14:30

【例1】 阿龙在阿黄经营的舞厅里跳舞, 被素有积怨的阿彪尾随而至.舞会期间阿 彪掏出暗藏在大衣里的手枪击伤阿龙后逃 逸。问:阿黄应否对阿龙的受伤负赔偿责 任? 【答案】 否

【例2】 设例1中阿彪手持大砍刀扬言要 进入舞厅砍人.舞厅工作人因平时惧怕地 痞阿彪的淫威而放行。舞会期间阿彪寻到 阿龙劈面就砍,致阿龙重伤后逃逸。问: 阿黄应否对阿龙的受伤负赔偿责任? 【答案】 是


周先生被抢时,银 行的储蓄大厅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从调出 的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当时储蓄大厅里确 实没有保安和导存人员。另外,抢劫周先 生的男子虽然形迹可疑鬼鬼祟祟,但是没 有一个人注意到他。在抢劫者李文平看来, 一方面银行缺乏安全措施,而周先生的防 范意识也比较薄弱,不应该把钱随便放在 柜台上。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救济:①公力救济;②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二、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任竞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四点:(1)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

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

(4)权利实现的排他性: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

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

典型的补充责任有:(1)一般保证人的责任(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4)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不 系 统 。 需 要 从 探 究 物 业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理 论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出发 , 厘 清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四个 构 成 要 件 为 基 础 , 进 而 明 确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入 就 其 过 错 程 度 承 担 一 定 的补 充 责 任 。 [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 物 业 服 务 提供 者 ; 责任形 态;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作者简介] 刘 贞磊 ( 1 9 8 5 一) , 男, 青 海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1 1级 民 商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主 要 从 事 民法 学 研 究。
( 二) 法 律依 据
在我国, 第 三人 侵权 情形 下 , 物业服 务 提供 者 因未尽 到安 全保 障义 务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的法 律依 据 比较 明 确, 主要 散见 于 侵权 责任 法 、 最 高人 民法院 有关 司法解 释 以及 物业 管理 条例 中。 1 . 侵权 责任 法层 面 。根 据我 国《 侵 权责 任法 》 第3 7条的规 定 可知 , 第 三 人应 当就 其侵 权行 为给 他人造 成
条 件 。这不 仅能够 促进 侵权 责任 法上 安全 保 障义务 理论 的 完善 , 而 且 对现 实 生活 中此类 纠 纷 的解 决 以及社
区矛 盾的化 解大有 裨 益 。


物 业服 务提 供 者 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之 依 据
第 三人 侵权 情形 下 , 物业 服务 提供者 的行 为方 式往 往表 现 为不作 为 , 而 存在 作为 义务 是不作 为 侵权成 立
V0 1 . 26 N o. 01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我们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事故责任)【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注意:不是监护责任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学生(二)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教育机构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特定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2、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银⾏商场等地⽅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就是说需要对客户和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利⽤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定的社会⽬的,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公众在进⼊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的⼈⾝、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

因此,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其经营场所公众的⼈⾝和财产安全。

那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应适⽤何种归责原则?在侵权⾏为法中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为⽆过错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的侵权⾏为的规则原则是确定此类赔偿义务主体的关键。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是否适⽤⽆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是否适⽤⽆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均持否定态度。

⽬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必须使⽤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况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需要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为不适⽤⽆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适⽤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责任,⾏为⼈必须具有过错即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这⼀点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

这就涉及到是适⽤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受害⼈⼈⾝、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保义务侵权⾏为仍应由受害⼈⼀⽅来承担安保⼈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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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引发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重庆二中院判决朱晓莉诉新世纪渝东花园店等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
裁判要旨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且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应根据其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比例和过错程度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2月4日,彭纯碧、朱晓莉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东花园店(简称新世纪渝东花园店)购物后乘该店上行自动扶梯。

扶梯上下入口内侧张贴了乘扶梯须知:依次上、下扶梯,请握紧扶手。

乘自动扶梯安全警示标志:不准站在扶梯边沿;不准嬉
戏打闹;不准弯腰取物品;不准赤脚乘电梯;老人、儿童、孕妇请走步行梯;请将脚踏在黄线内;婴儿车、小推车禁止乘电梯;若遇紧急停车,请按顺序下扶梯。

年近70岁的彭纯碧手扶自动扶梯扶手上了扶梯后,将手移离扶手往裤兜里放东西并不时回头看走在其后的朱晓莉。

新世纪渝东花园店的保安一直站在上行扶梯入口处手持一文件夹在书写东西。

扶梯上行过程中,朱晓莉一直埋头在看手中所持的购物小票,一直未扶扶梯扶手。

当扶梯上行至三分之二处时,彭纯碧突然失去重心并向后退,撞到在其后面未扶扶手的朱晓莉,致朱晓莉倒下并向扶梯下方滚落。

保安立即停止了扶梯并站在扶梯入口接住了朱晓莉。

朱晓莉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远端PILLON骨折、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朱晓莉左下肢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朱晓莉诉至法院,要求彭纯碧、新世纪渝东花园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3.8万余元。

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已年近70高龄的彭纯碧未预知其乘自动扶梯的危险,乘用自动扶梯时不按要求握紧扶手且不时回头观看,失去重心后造成紧随其后的朱晓莉受伤,其疏忽大意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90%的责任。

朱晓莉在乘用扶梯时未扶扶手,导致彭纯碧后退时其在无法作出任何反应的情况下跌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新世纪渝东花园店的乘扶梯须知等安全警示标志均张贴于扶梯内,如不上前弯腰细看,无法看清
其内容,且该店保安发现年近70岁的彭纯碧,按乘扶梯须知要求系应走步行梯的老人而不制止,未对未扶扶手的彭纯碧和朱晓莉进行提醒,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承担彭纯碧不能赔偿部分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晓莉各项经济损共计138545.25元,由朱晓莉自行承担13854.5元;由彭纯碧赔偿124690.75元;在彭纯碧无力赔偿时,由新世纪渝东花园店在49876.3元范围内向朱晓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彭纯碧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新世纪渝东花园店对顾客朱晓莉和彭纯碧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表象上看朱晓莉受伤是因彭纯碧在电梯上后退所致,但实质上主要是因电梯运行的惯性所致。

新世纪渝东花园店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忽略了彭纯碧作为高龄老人独自乘坐扶梯所存在的风险,其不制止应当走步行梯的顾客乘用自动扶梯、不提醒顾客握紧扶手的不作为行为与彭纯碧在扶梯上后退并撞倒朱晓莉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由新世纪渝东花园店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判其承担补充责任不当。

法院改判:朱晓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545.25元,由新世纪渝东花园店赔偿96981.68元,由彭纯碧赔偿27709.05元,其余损失由朱晓莉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世纪渝东花园店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有两种样态: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的直接责任;二是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补充责任。

第二种责任类型之中,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积极加害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的不作为,为侵权行为及结果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且与第三人积极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赔偿权利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基于危险控制、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要求,法律规定此种情况的损失应当由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是一种顺位补充责任、差额补充责任且不是终局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即终局责任人追偿。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的不作为,不是单纯地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而是直接引发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即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本案的损害后果不是由第三人的积极侵权行为与安保义务人不履行安保义务的不作为发生竞合所导致,而是由安保义务人不履行安保义务的不作为与其引发的第三人的消极侵权行为间接结合所导致。

同时,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不是与安保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或管理活动完全无关、单独的介入式的侵权行为,而是与安保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有着实质的、紧密联系的伴生式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既是侵权行为人,同时又是安保义务人应当保护的对象,亦是安保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的受害人。

安保义务人的未尽义务的不作为,不仅直接引发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且与其直接引发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此种情形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不同,本案中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相当的直接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安保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与彭纯碧在扶梯上后退并撞倒朱晓莉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改判新世纪渝东花园店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且妥当。

本案案号:(2012)万法民初字第4750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276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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