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因方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特征和行为后果的不同,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的一种方法。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风险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种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将责任归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被告必须具备过错行为和侵权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过错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并且此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追究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责任的个体化,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过错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侵权行为并无实际过错,但仍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过错原则无法保障侵权行为的被侵害方。
其次是风险责任原则。
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其中一种情形下,由于存在危险因素或者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过错,仍然应该对损害结果负责。
这种原则强调的是防范未然,将责任从个体转移到与之相关或者可能陷入侵权危险的主体。
风险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更多的保护,使得侵权责任更加公平和平衡。
然而,风险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对于个体责任的减轻会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对其控制的事物造成损害时,无需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承认责任的客观性,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事实上主体对于损害成果具有控制权,就应负责。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通过模糊行为方式来确保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可能导致主体的行为不慎和无过错行为的主体一并受到追责的风险。
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
教学课件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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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 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 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 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八种责任方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视侵 权的具体情况而定。如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补偿受害 人所受损失的,则可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方式,直至不法行 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受害人所受损失相适应。根据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以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 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如对拒不赔礼道歉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训诫,并将处理结果以登报等形式公布, 费用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负担。
2.自然人的身份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场合。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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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 神痛苦的场合。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 灭失或毁损的场合。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人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在自 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 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上述近亲属的,可以由其他 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 得让与或者继承,但侵权行为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 金钱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I am a little happy when I think of you, and a little sad when I am happ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具体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所以确定侵权责任赔偿主体以后,究竟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具体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所以确定侵权责任赔偿主体以后,究竟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1、侵犯人身:(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侵犯财产:(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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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
3、适用于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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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 1.适用于实物返还。 2.有返还的可能 3.有返还的必要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1、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2、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
后果; 3、主要针对作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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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 侵权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身、 财产权利,请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 碍予以排除的侵权责任方式。
1、主要适用于财产权利,也例外适用于人 身权利;
第六章 侵权责任方式
6.2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授课教师: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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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第15条【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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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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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领域的补救义务
第46条【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有8种,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赔偿损失,⽀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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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是什么1、侵权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有8种:(1)停⽌侵害停⽌侵害是指被侵权⼈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它可以适⽤于各种侵权⾏为,只要这种违法⾏为正在进⾏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解除因其⾏为引起的妨碍他⼈正常⾏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式主要适⽤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将其⾮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
⼀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的,还要看第三⼈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式,它不仅可能适⽤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于侵害⼈⾝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以⼝头或书⾯的形式向被侵权⼈承认错误、表⽰歉意,它主要适⽤于侵害⼈⾝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八种侵权责任方式有哪些
一、八种侵权责任方式有哪些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一)
侵权责任法(一)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式。
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顾名思义,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3.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单独一人,由该加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共同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该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4。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这是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所做的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于此情形,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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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1、预防损害的发生 ¯ 2、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 以上为主观因素、比重较小 ¯ 3、过错相抵(混合过错) ¯4、损益相抵 5、人道主义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醉驾因赔偿额不同而带来的不同判决结果
¯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 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停 排 消 返 恢 赔 消恢 赔 止 除 除 还 复 偿 除复 礼 侵 妨 危 财 原 损 影名 道 害 碍 险 产 状 失 响誉 歉
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公务 受害人同意
甲坐公交车遭乙刺伤案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甲坐公交车遭遇车祸案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一、责任竞合概述 ¯ (一)规范竞合问题 ¯ (二)民事责任竞合 ¯ 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
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 2、没有上列人员的,可以由其他 近亲属作为原告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支持的情况
¯ 1、主体限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 2、诉讼限制:当事人在侵权诉讼后单 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 3、后果限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 般不予受理;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4、亲权受损害 ¯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
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 主体限制:所有权人
(二)侵犯死者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 损害的情况
¯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
• 责任方式
• 诉讼时效
免责条款的效力
违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竞 合 的 处 理
三种基本理论: 1、法条竞合说 2、请求权竞合说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三种法的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法国民法为代表 2、允许竞合模式---德国民法为代表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英国法为代表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 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受到不 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 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 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 权律依据
¯ (一)《民法通则》第119、 120条 (实务解释)
¯ (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 (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 (四)《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
¯ 1、(一); ¯ 2、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普
通);
¯ 3、被扶(赡、抚)养人的生活费; ¯ 3、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
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 4、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
¯ 1、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的,(一); ¯ 2、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 3、被扶(赡、抚)养人生活费; ¯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的法律冲突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 害抚慰金包括下列方式:1、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 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 亡赔偿金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受损 害人还可以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赔偿,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
部损失的赔偿。包括: ¯ 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 ¯ 间接损失(可获利益的丧失) ¯ 注意:损失必须是侵权行为能够必然
引起的结果
甲散播谣言说乙中奖引发的索赔案
二、人身损害赔偿
¯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 致残或死亡
我国法的选择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谢谢欣赏
THANK YOU FOR WATCHING
¯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 ¯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 赔偿解释》的法律冲突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 或者死亡的赔偿范围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养费。
¯以上全部以必要为基础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 范围
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 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 侵犯死者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情况 ¯ 侵害他人生命权或者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范围及顺序 ¯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的情况
(一)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
一、概念
是指支付一 定的金钱或 者实物赔偿 侵权行为所 造成损失的 责任方式。
(一)适用最广泛的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二)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 构成一项法律制度;
(三)既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 以是实物赔偿;
(四)基础是造成损害的侵权 行为;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确定赔 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隐私;
¯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遗体、遗骨。
(三) 侵害他人生命权或者自然人死亡后 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范围及顺序
¯ 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损 害赔偿诉讼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