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附件5
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RDG1.8-2002
安全管理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02-08-28发布2008-06-30修改2008-07-01实施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2 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3 常压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1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2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3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4.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5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5 职责
5.1 设计单位应当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2 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5.3 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5.4 安装单位应当对所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5.5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设计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6.2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采购管理
6.2.1采购时应当首先对制造单位制造资质进行审查,不得采购不具备制造资质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6.2.2购进的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资料及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监检证书等。无上述资料不得入库或投入安装使用。
6.3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装管理
6.3.1安装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先对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交给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6.3.2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先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并到市监督检验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安装。
6.3.3安装完毕,经自检合格后,由安装单位报请市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安装竣工检验报告。
6.3.4安装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纸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到市技术监督部门注册,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交使用部门,上述资料归档保存。
6.4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6.4.1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
6.4.2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定期对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校验,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6.4.3使用部门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并定期进行复审,司炉工、化学水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起重行车驾驶员、电工两年复审一次。
6.4.4设备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对其全面检查,彻底消除存在的缺陷和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使用。
6.4.5使用部门应定期报请市监督检验部门对设备进行周期检验。锅炉外部检验周期为一年,内部检验周期为二年,水压试验周期为六年,热电厂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周期为一年,内部检验周期根据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执行,水压试验周期为六年;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二年;厂内机动车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检验周期为一年。
6.5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报废应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撤销注册登记证。
7 附加说明:
7.1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锅容管特法律法规。
7.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 3本标准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7.4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7.5本标准修订人:陈少美马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