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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相关知识
1、惠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2、惠州市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3、给排水系统管理程序 4、二次供水设备的保养标准 5、介绍部分技术资料及图片
惠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确保二次供 水的清洁卫生,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级卫生城 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包括楼房底层调节水池、楼 顶高位水池及连接水池进入用户的管道 第三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完整的二次供水设 施系统设计图,其设计图纸必须由有资质证书的设计 部门设计,并有建设单位或用户(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发现水体投毒,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 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首先停止事发单位 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 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 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 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 应。并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 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单位 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卫生安全。 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 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 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
百度文库
凡不接受卫生监督检测、不接受清洗消毒的二 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 同卫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拒不 接受批评教育又不按期改正的,公用事业管理 部门通知自来水公司暂停供水,直至改正后, 方可恢复供水。 未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 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卫生部门按《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清洗消毒和检测费用在次月收水费时一并 收取。
第八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对伍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上 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领 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以后实行每年 不少于一次的健康检查,发现有呼吸道、肠道传 染和化脓性皮肤病、性病患者要及时调离岗位, 不准急、慢性腹泻患者带病操作。清洗消毒程序、 消毒药物的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驻军除外)有二次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一)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上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 查验收。 (二)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涉及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的,其设计、审查、验收按下列方式进行。 1、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有二次供 水设施系统设计图,设计说明书中有二次供水设施 的专门内容; 2、二次供水设施系统设计图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 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 应通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惠州市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本单位 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本单位饮用水卫生安 全,为本单位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平 安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 绩观,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 结合,从小处着眼,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派人员参加审 查,对符合要求的建设设计方案,由当地卫生、公 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联合发给《建设项目二次供水 设施设计许可证》,凡未取得《建设项目二次供水 设施设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 《建设施工许可证》。 上款(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 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自来水公司不予接水、供水。 第四条 二次供水使用单位或者用户(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 定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池口应加盖加锁, 不得在池面堆放杂物、栽种花草、晾晒衣服,水池 周边30米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修建厕所、饲 养禽畜。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本单位一把手为领导的二次供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三、具体措施(及预防措施)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 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告和广播通知各用水户, 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 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二次供 水设施、水质的监测,建立监测管理制度,水池建 好后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 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缴交监测费用。 经采样检测,证实二次供水受到污染或变质时,卫 生部门要查找污染源,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和清洗 消毒对采取清洗消毒,换水等处理措施,使用单位 接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通知自来水公司暂停 供水,直至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七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社会饮用水卫生标 准》。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组织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消 毒一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实行有偿服务,服务 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等管网恢 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核实 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 门。 2、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 3、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立即拨打电话 5、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 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二次供水相关知识
1、惠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2、惠州市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3、给排水系统管理程序 4、二次供水设备的保养标准 5、介绍部分技术资料及图片
惠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确保二次供 水的清洁卫生,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级卫生城 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包括楼房底层调节水池、楼 顶高位水池及连接水池进入用户的管道 第三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完整的二次供水设 施系统设计图,其设计图纸必须由有资质证书的设计 部门设计,并有建设单位或用户(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发现水体投毒,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 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首先停止事发单位 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 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 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 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 应。并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 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单位 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卫生安全。 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 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 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
百度文库
凡不接受卫生监督检测、不接受清洗消毒的二 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会 同卫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拒不 接受批评教育又不按期改正的,公用事业管理 部门通知自来水公司暂停供水,直至改正后, 方可恢复供水。 未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 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卫生部门按《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清洗消毒和检测费用在次月收水费时一并 收取。
第八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对伍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上 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领 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以后实行每年 不少于一次的健康检查,发现有呼吸道、肠道传 染和化脓性皮肤病、性病患者要及时调离岗位, 不准急、慢性腹泻患者带病操作。清洗消毒程序、 消毒药物的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驻军除外)有二次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一)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上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 查验收。 (二)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涉及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的,其设计、审查、验收按下列方式进行。 1、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有二次供 水设施系统设计图,设计说明书中有二次供水设施 的专门内容; 2、二次供水设施系统设计图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 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 应通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惠州市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本单位 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本单位饮用水卫生安 全,为本单位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平 安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 绩观,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 结合,从小处着眼,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派人员参加审 查,对符合要求的建设设计方案,由当地卫生、公 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联合发给《建设项目二次供水 设施设计许可证》,凡未取得《建设项目二次供水 设施设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 《建设施工许可证》。 上款(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 知当地卫生、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自来水公司不予接水、供水。 第四条 二次供水使用单位或者用户(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 定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池口应加盖加锁, 不得在池面堆放杂物、栽种花草、晾晒衣服,水池 周边30米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修建厕所、饲 养禽畜。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本单位一把手为领导的二次供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三、具体措施(及预防措施)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 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告和广播通知各用水户, 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 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二次供 水设施、水质的监测,建立监测管理制度,水池建 好后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 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缴交监测费用。 经采样检测,证实二次供水受到污染或变质时,卫 生部门要查找污染源,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和清洗 消毒对采取清洗消毒,换水等处理措施,使用单位 接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通知自来水公司暂停 供水,直至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七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社会饮用水卫生标 准》。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组织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消 毒一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实行有偿服务,服务 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等管网恢 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核实 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 门。 2、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治疗病人。 3、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立即拨打电话 5、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 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