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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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1、政治适度控制行政

虽然政治有对行政进行控制的必要(这种控制的存在是由于事实的需要,因为没有这种控制,有条理有进取的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仅仅强调政治对行政的控制是有危险的,因为这种控制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不仅会妨碍有效的行政执行功能,而且还会损害建立这一控制的目的。所以,为了保证政府的民治性和行政的高效率,不能允许这种控制超出其所要实现的合理目的。

这种控制应当限于对狭义的执行性机构进行,其他诸如司法、准司法、统计和半科学性质的机构则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政治的影响。明显地允许政治团对司法进行控制是很危险的。

因此,被委托执行这方面国家意志的机构,应该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甚至冒险使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丧失它作为实际的行为规范的资格也在所不惜。这也就是法院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所承担的司法审查的职能。

2、行政应当适度集权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扩展资料:

首先,中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的政党制度本质不同。西方的政党制度是一个竞争行政性的政党制度。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下,政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对政权的控制。因此一切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是否符合和有利于政党的执政权的获得和维护问题。

因此在这样的政党制度的安排之下行政也就是政策的执行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地位,而行政对于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政党的执政。因此在这样的安排下,公共利益是不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的。正因为如此行政要解决的是如何从政治中分离,如何尽可能的减少政治对行政的干预的问题。

虽然当代西方政治和行政出现了整合的现象,但是这并没有动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前提。行政学研究永远是为了解决西方政党制度设计的局限性问题。而在中国政治和行政一开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同时统一于中共的领导之下。

政党制度的设计最大可能的避免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不利因素,同时也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合理因素。在我国不存在政治和行政相分离的条件,也不需要这样分离。我们政策的制定是体现了党的思想,我们的执行也是在党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

其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实质不同。西方的政府组织是按照早期分权理论天才设想设计的。一般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不同的权力

分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虽然表面上我们国家也存在着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划分。

但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的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西方的行政机构的组成也不同,同时从司法体系上来看也有明显的区别。造成这种差异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共的性质以及中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方式的不同。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学的研究并不具备西方行政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西方行政学理论构建逻辑假设。中国的行政学研究必须走中国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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