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 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 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点
1
一人犯有数罪
2
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 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Page 2
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 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 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它 不仅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形势政策 的性质和特征,而且还从根本上制约着 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 效果。
Page 8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
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
Page 6
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数罪中的 最高刑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 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 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罚。
Page 7
折中原则
亦称综合原则和混合原则,指对数罪 的并罚不是单纯地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 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 以某一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先减后并”原则)
Page 15
该种并罚的特点:
(1)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 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管其罪数 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罪性质相同,都应 当单独定罪量刑
(3)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决 定执行的刑罚
Page 3
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Page 4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并科原则
亦称合并原则和相加原则,是指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 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 应执行的刑罚。
Page 5
吸收原则
即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 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 不予执行。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 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
这种并罚的特点: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 已被发现的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Page 12 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
Page 9
据此,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混 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Page 10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对于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 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
Page 11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 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 的刑期之内。
(“先并后减”原则)
Page 13
这种并罚的特点:
而采用“先并后减”时的考虑重点则有所不同: 司法机关尽管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间发现 其有漏罪,犯罪人也试图隐瞒部分犯罪,但是 漏罪毕竟是既往的犯罪事实,属于“旧账”, 所以对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生的犯罪的处理应当 贯彻相对从宽的刑事政策。
Page 18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 以前
(2)宣告判决只发现了数罪中的部分犯 罪
(3)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 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Page 14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 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 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4)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
的刑期以内。
Page 16
请思考: 对于2、3两种情况,“先并后减”
和“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存在这种区别?
Page 17
采用“先减后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 悔改,继续作恶,又犯新罪,表明其难以改造, 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对其应当贯彻从严惩处 的精神。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 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 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点
1
一人犯有数罪
2
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 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Page 2
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 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 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它 不仅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形势政策 的性质和特征,而且还从根本上制约着 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 效果。
Page 8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
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
Page 6
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数罪中的 最高刑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 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 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罚。
Page 7
折中原则
亦称综合原则和混合原则,指对数罪 的并罚不是单纯地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 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 以某一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先减后并”原则)
Page 15
该种并罚的特点:
(1)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 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管其罪数 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罪性质相同,都应 当单独定罪量刑
(3)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决 定执行的刑罚
Page 3
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Page 4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并科原则
亦称合并原则和相加原则,是指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 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 应执行的刑罚。
Page 5
吸收原则
即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 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 不予执行。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 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
这种并罚的特点: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 已被发现的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Page 12 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
Page 9
据此,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混 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Page 10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对于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 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
Page 11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 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 的刑期之内。
(“先并后减”原则)
Page 13
这种并罚的特点:
而采用“先并后减”时的考虑重点则有所不同: 司法机关尽管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间发现 其有漏罪,犯罪人也试图隐瞒部分犯罪,但是 漏罪毕竟是既往的犯罪事实,属于“旧账”, 所以对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生的犯罪的处理应当 贯彻相对从宽的刑事政策。
Page 18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 以前
(2)宣告判决只发现了数罪中的部分犯 罪
(3)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 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Page 14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 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 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4)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
的刑期以内。
Page 16
请思考: 对于2、3两种情况,“先并后减”
和“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存在这种区别?
Page 17
采用“先减后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 悔改,继续作恶,又犯新罪,表明其难以改造, 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对其应当贯彻从严惩处 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