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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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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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条即为此种情形。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原先存在的其他法人吸收而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的法人解散,该法人资格消灭。合并后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地位,被吸收的法人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合并,即两个或这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合并各方解散,法人资格消灭,合并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乂称派生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而终止。法人分解乂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心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
企业法人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和企业合并大致一样。为了保护合同中债权人的利益和分立后各法人的利益,本条确定了各法人的承受原则,即由分立的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