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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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
(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
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
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五)是否具备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五)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六)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的参加情况
(1)遵守培训纪律情况;
(2)闭卷考试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的参加情况
(1)完成规定实务训练情况;
(2)律师事务所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1)被投诉及查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有关规章情况;
(3)服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违规情况的处理:
(一)违反集中培训规定的处理
(1)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但不足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2)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半天以内和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三个月;
(3)无故缺席和缺席半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二)违反闭卷考试规定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实习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实习期一年;
(2)闭卷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需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需参加协会组织的下一次集中培训和考核。
(三)违反实务训练有关规定的处理
(1)没有完成规定实习训练活动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2)不服从指导律师训练安排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3)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作为实习不合格。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处理
(1)被投诉并调查属实的由惩戒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2)违反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由惩戒委员会或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查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