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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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

......》(以下简称“本

........

...............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

..理解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睦

保险条款”)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1

投保人可以行使的退保权利…………………………………………………………1.9、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2

您应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保险事故……………………………………………………3.2

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在某些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5.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解释,请您注意 (7)

本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本保险条款目录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睦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为和睦家专属医疗保险产品,致力于提供国际标准的高品质医疗保障。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

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保险

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具体生效日期、终止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本保险合同自生效日期的零时始到终止日期的二十四时止。日期、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3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

织,可作为投保人。

1.4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59周岁,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

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主被保险人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

过21周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

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

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1.5 医疗服务网络本保险指定医疗服务网络为:

(1)有和睦家的城市

为和睦家医疗集团所属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青岛等各地诊所、医院(以下简

称“和睦家”)。

在有和睦家的城市,被保险人应当前往和睦家接受各种诊疗,经和睦家全科医生转

诊介绍方可前往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含特需区域,下同)就诊,此时对该被保险人

在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接受门诊诊疗的,保险人按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计算出来的保险金

的数额的80%给付保险金;

—接受住院诊疗的,该次诊疗视同在和睦家,保险人按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部分计算出来的保险金的数额的100%给付保险金。

在有和睦家的城市,被保险人前往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未经和睦家全科医生转诊介绍自行前往除和睦家之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诊

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紧急情况不受此限。

(2)无和睦家的城市

为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发生的任何费用,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指定全科医生为更好维护被保险人身心健康,保险人通过和睦家为每一位被保险人指定一位全科

医生,以便被保险人在和睦家接受悉心诊治和护理,并帮助安排在和睦家的各种医

疗服务。

1.7 和睦家会员在保险期间内,每一位被保险人可选择成为和睦家的会员,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被保险人在和睦家接受诊疗,若该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完全不属于本保险保障范

围,被保险人在支付相应费用时,可按现行有效的和睦家团体会员细则享受有关折

扣。

1.8 保险卡保险人将为每一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卡,该保险卡将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

保险期间、医疗服务中心等有关信息。

保险卡,是被保险人在和睦家享受直接付费服务的凭证。

1.9 犹豫期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保险合同,保

险人将在扣除5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投保人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自始无效。

保险保障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健康呵护、门诊、住院。

2.1.1 健康呵护在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安排被保险人在和睦家接受1次综合全

科健康检查、1次眼科检查,以及2周岁前儿童疫苗注射,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费

用。具体如下:

(1)综合全科健康检查

全科医师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史后,基于医学专业判断定制适合个体情况的检查方

案,并安排被保险人接受相应检查。

(2)眼科健康检查

眼科检查包括视觉灵敏度检查、视野检查、色觉检查、眼压测量、视网膜检测、折

射率检查,以及凭医嘱验光。

(3)2周岁前儿童疫苗注射

被保险人2周岁前下列疫苗注射:白喉、破伤风、百日咳,B型流感嗜血杆菌,麻

疹、腮腺炎、风疹,流行性感冒,甲肝、乙肝,脑膜炎,肺炎,脊髓灰质炎,狂犬

病,小儿麻痹,水痘。

2.1.2 门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含妊娠并发症),在中国大陆指

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

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该次门诊治

疗费用-50)×100%”给付保险金。

(1)医生诊疗费。

(2)检查费、化验费;放射性检查、病理检查费。

(3)处方药费,敷料剂费。

(4)手术室、手术观察室费,外科医生费、麻醉师费。

(5)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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