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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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计算。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

(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6年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太平学生、幼儿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65%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5%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从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三、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六、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七、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八、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九、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100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四、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附则。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和续保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的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解除和变更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2 合同变更5.3 联系方式变更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6.2 如实告知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7.2 争议处理8.释义附表: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费率表华夏人寿[2013]医疗保险03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合同”。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020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4 诉讼时效 6.16 酗酒1.1 附加合同订立 6.17 毒品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8 酒后驾驶5.1 投保范围6.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您获得的保障 5.2 效力终止 6.20 无有效行驶证2.1 基本保险金额 6.21 潜水2.2 保险期间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22 空中运动2.3 保险责任 6.1 保单生效对应日 6.23 攀岩2.4 补偿原则 6.2 意外伤害 6.24 探险2.5 责任免除 6.3 我们认可的医院 6.25 武术6.4 住院 6.26 特技表演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5 社会医疗保险 6.27 牙齿治疗3.1 保险费的交纳 6.6 住院费用 6.2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6.7 床位费 6.29 特定传染病3.3 保险费率调整 6.8 药品费 6.30 精神疾病3.4 宽限期 6.9 材料费 6.31 战争3.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10 治疗费 6.32 军事冲突6.11 护理费 6.33 暴乱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2 检查检验费 6.34 遗传性疾病4.1 受益人 6.13 特殊检查治疗费 6.3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2 保险金申请 6.14 手术费 6.36 周岁4.3 保险金的给付 6.15 救护车使用费 6.37 现金价值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000
200 0%, 10%, 20%, 30%
杂项费(ME) 800
本附加合同购买的保险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本保单利益表内载明。若保险份数根据本附加合同 其他条款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份数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前将扣除约定的“自负比例”,且各项给付金额不超过 保单利益表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GHP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的 配偶或者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8)、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份数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华泰人寿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和续保2.3 保险责任2.4 费用补偿原则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状态的变更 7. 释义7.1 周岁7.2 社会医疗保险7.3 意外伤害事故7.4 疾病7.5 医生7.6 住院7.7 手术费用7.8 重大手术7.9 毒品7.10 管制药物7.11 酒后驾驶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3 无有效行驶证7.14 机动车7.15 医疗事故7.16 性传染疾病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8 医疗必需7.19 遗传性疾病7.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1 潜水7.22 攀岩7.23 探险7.24 武术比赛7.25 特技表演7.26 现金价值7.27 有效身份证件7.28 医院7.29 未到期保险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利保发(2011)75号18-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利保发(2011)75号18-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5. 5.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已发生过保险 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我们 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证续保和续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7.9 酒后驾驶 4.3 保险费率的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意外伤害 7.4 住院 7.5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7.6 斗殴 7.7 毒品 7.8 非处方药 7.11 无有效行驶证 7.12 机动车 7.13 遗传性疾病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

3.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12.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5.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19.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交纳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9. 保险期间10.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0.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100_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00_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堕胎、难产、节育及其并发症;四、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七、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八、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九、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本附加合同约定连续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十、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终止与解除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急危重病及转院6.2 年龄错误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住院治疗7.3 实际住院天数7.4 保单年度7.5 单次住院7.6 重症监护病房7.7 醉酒7.8 斗殴7.9 毒品7.10 酒后驾驶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2 无有效行驶证7.13 机动车7.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5 遗传性疾病7.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17 非处方药7.18 职业病7.19 特定传染病7.20 地方病7.21 潜水7.22 攀岩7.23 探险7.24 武术比赛7.25 特技表演7.26 现金价值7.27 有效身份证件7.28 情形复杂7.29 病情稳定附件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1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乐享安康补贴”。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18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18医疗保险条款
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4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
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 额保险金
62、脊髓小脑变性症
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
63、多个肢体缺失
64、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65、严重Ⅲ度烧伤
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7、象皮病
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
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艾滋病
7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7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72、嗜铬细胞瘤
或患艾滋病
73、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7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0;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除给付住院 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 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日。
我们所保障的重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80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 重大疾病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下述2.1.1保险责任基础上,选择投保2.1.2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住院(释义见4.2)治疗,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 门诊大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符合门诊大病(释义见4.3)范围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治疗的,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3 保险金给付标准(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2.1.1保险责任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保险人还可选择约定重大疾病(释义见4.4)住院医疗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了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的,对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2.1.2保险责任范围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大病限额给付保险金。

紫金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紫金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车工具;
5.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三十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且他人已经支付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8、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10、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1、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 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2、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 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 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3、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5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 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 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 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六) 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七)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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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住院次数的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第五条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如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且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m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ms)及其相关综合症、性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

十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四条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合同中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药品费:包括中药、西药、中成药的费用,本公司负责的药品种类范围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
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办理。

住院费:包括护理费、普通床位费。

治疗费:本公司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项目:
①常规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抽血、皮试、大小换药、各类牵引、胃肠减压、雾化吸入、心电监护、理疗、输血费、抢救监护、氧气费。

②麻醉、手术费:手术费、麻醉操作费、麻醉用具、麻醉材料、麻醉药品。

③特殊治疗费: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溶栓、扩冠、射频消溶)、体外反搏、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④特殊处置费:手术间处置、器械处置、传染病消毒。

检查费:包括常规检查(化验、X线、心电图)、特殊检查(CT、B超、H0TTER、纤维胃镜、支气管镜、肠镜、直肠镜、食道镜)费用。

本公司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项目。

材料费:普通材料费:包括各种敷料、碘伏、酒精、各种引流管、腹带、胸带、胃管、导尿管、一次性用品、电极片、静脉穿刺针。

特殊材料费:国产各类医疗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瓣膜)各种固定架及矫形支具、各种假体、各种窥镜导管及介入治疗导管、造影剂、阻塞剂、溶栓剂。

以上各种材料本公司原则上负责同类国产产品的费用,进口材料本公司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品种。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职业病: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

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

职业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特定传染病:特指下列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疫情情况。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疟疾、斑疹伤寒、回规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

地方病:某种疾病只在一定地区内或人群中不断发生。

新病例来自本地。

与特定地区的地质、地貌水土、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在条件相似地区蔓延流行。

各地地方病种的确定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
公布为准。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十h
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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