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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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医疗险责任解读(四)

短期医疗险责任解读(四)

医疗费: 医疗费: 2份最高限额 份最高限额5200元 份最高限额 元
保单信息: 保单信息: 段先生 2009年10月22日投保鑫盛937险种/10万、 鑫盛重疾940险种/2W万、附加住院费 用B508险种/2份、附加住院日额516险种/5份、豁免重疾916险种/0.1896万;2009年10月 08日投保智盈人生810险种/12万、 智盈重疾811险种/10万、忧意外523险种/10万、 无忧 意外医疗524险种/2万。 核赔依据: 核赔依据: 本次于2010年10月26日因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腔隙性脑梗死原因在宁夏医科大学附 属医院治疗,经审核并经调查事故属实,未发现责任免除事项,故依据条款给付保险金。 赔付结果: 赔付结果: 1、按《住院费用B 条款》计算给付医疗费 RMB:1846.05元 ,给付床位费RMB:35.73元 , 给付门诊费RMB:152.03元 ; 2、按《住院日额07条款》计算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RMB:200.00元 ;
等待期
费 险种 502\507\508€ª €9•=为: 约 连续 险时, , 30Œ-Œ, Œ 续 伤 疗 。 医 加



: 险 , 险 变更 疗, 间; 果 , 与 权 。 伤
医 公 医
现 证续
502、507险责任 、 险责任
无社保:按照实际支 出合理必要费用的 80%分项给付保险金, 以不超过限额为限。 有社保:按 照实际支出 合理必要各 项费用的余 额以不超过 限额给付保 险金。
该案件共计:给付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柒元玖角 该案件共计:给付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柒元玖角( RMB7927.90 元)。 。
购买507险2份 险 份 购买 有社保报销
费计 (帐单 额- 费) 与 额 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十)既往症、慢性病;(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三)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1.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投保年龄: 0-5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一生健康无忧,保障完善周全;让您安心无恙,津贴式医疗给付;理赔简单快捷,附加险...保障项目:∙ 1.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有∙ 2.住院日额保险金:有∙ 3.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有∙ 4.急救运送保险金:有2.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年龄: 0-60周岁保障期限:至8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保障项目:∙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7%∙ 2.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 3.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3.平安康佑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投保年龄: 0-13周岁保障期限:至6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婚嫁创业保险金二、满期生存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婚嫁创业保险金:有∙ 3.满期生存保险金:有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投保年龄: 0-50周岁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 保障不间断;犹豫期...保障项目:∙ 1.住院费用保险金:有∙ 2. 手术费用保险金:有5.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年龄: 0-17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少儿∙产品特色:教育储备,灵活领取;多重保障,保额可调;保费豁免,交费无忧。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6.平安境外旅游保险-全球投保年龄: 0-80周岁保障期限:单次1-183天可选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承保在全球各地旅行的意外身故和医疗(包括意外牙科门诊及急性病医疗);24小时紧急...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40万元∙ 2.意外或急性病医疗费用:35万元∙ 3.紧急医疗救援:有∙ 4.旅行延误:1200元7.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年龄: 18-60周岁保障期限:终身∙产品特色:产品特点:保额自主灵活可变专家理财投资灵活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资产运作透明公开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8.平安金玉满堂万能型两全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至7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专业理财,透明清晰,天天生息,月月复利,多重保障,尽显尊贵,转换年金,养老储蓄。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条款520意外住院0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条款520意外住院08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3.2、7.4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意外住院08险种代码:52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6.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6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6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假设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简介:
???本商品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保险费(元)
0~254Fra bibliotek3~439
5~9
20
10~19
10
20~29
17
30~39
26
40~49
38
50~54
53
55~59
68
60~64
109
注意:
1、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2、月保费=0.1*年交保费
???季度保费=0.3*年交保费
???半年保费=0.6*年交保费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责任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到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18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18医疗保险条款
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4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
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 额保险金
62、脊髓小脑变性症
第 5 类:其他重大疾病
63、多个肢体缺失
64、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65、严重Ⅲ度烧伤
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7、象皮病
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
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艾滋病
70、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71、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72、嗜铬细胞瘤
或患艾滋病
73、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7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0;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除给付住院 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 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日。
我们所保障的重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80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 重大疾病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011-09-26 15:53:23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爱家人健康是福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产品简介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在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82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82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一、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于主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二、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3 合同解除一、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

解除本合同时,您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十日内(含十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天后患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比例表》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1、检查费:每次检查费用限于300元,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限于1000元。

但若检查结果正常,则被保险人自负50%。

2、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输血输氧费、普通护理费、麻醉费、化验费、处置费、抢救费、床位费(床位费每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元)。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疾病住院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护理费:264元*80%=211元,超过100元,实际给付100元
检查费:680元*80%=544元,超过500元,实际给付500元 特殊检查费:460元*80%=368元 手术费:1931元*80%=1544元,超过1500元,实际给付1500 元

合计本案给付:4276 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全年最高给付365天)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全年最高给付180天)
可选部分报销合理医疗费包括: 器官移植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涉及附肾、骨髓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14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确诊癌症后住院治疗的
住院期间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癌症的


通过影象学检查诊断为癌症的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计算方法: 癌症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档次日额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15
器官移植保险金


实行器官移植手术(心脏、肝、肺、肾、骨髓)
5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 确诊癌症后住院治疗的 • 住院期间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癌症的
• 通过影象学检查诊断为癌症的(同时提供化疗记录)

•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计算方法:
癌症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档次日额 癌症日额档次:一档: 50 元,二档: 80 元,三档: 100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3
住院安心(185)条款解释
• 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每次住院绝对免赔 3天,本年度最高赔180天。 •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以癌症确诊日为准, 本年度最高赔180天 •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根据附表3中的手术 项目给付手术津贴,全年最高为5000元。

1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简介

1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简介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 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理赔审核
保险公司将对提交的理赔材料 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
理赔决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审核结果,作 出赔偿或拒赔的决定。
理赔申请材料
01
02
03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有效的 保险合同以证明保险关系 的存在。
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提 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产品提供住院费用报销,包括床位 费、治疗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报销住院前后的门急诊费用,覆盖住 院前7天和出院后30天的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
涵盖特殊门诊费用,如放化疗、透析 等。
报销比例高
01
本产品采用阶梯式报销方式,根 据实际医疗费用金额,提供不同 的报销比例。
02
在一定范围内,报销比例高达80%以上,有效减轻患者自费负 担。
免赔额低
本产品的免赔额较低,客户只需承担 较低的自付金额。
免赔额的设置合理,既减轻了客户的 自付压力,又避免了小额赔付带来的 高额成本。
投保方式灵活
本产品可单独购买,也可附加在平安其他医疗保险产品上。
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以满足个性化的 保障需求。
03
保障内容
住院费用报销
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 检查费和手术费等住院期间产生
的合理费用。
报销比例根据合同约定,通常为 实际发生费用的80%或90%。
报销范围可能有限制,例如药品 费、材料费等可能不在保障范围
内。
特殊门诊费用报销
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医 疗费用,如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 治疗等。
可能存在特定的报销 比例和限额,需根据 具体条款确定。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7.4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住院日额07 险种代码:516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0251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P0251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净保费。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23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24(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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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责任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到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年交费率表(首份)
投保年龄
保险费(元)
0~2
54
3~4
39
5~9
20பைடு நூலகம்
10~19
10
20~29
17
30~39
26
40~49
38
50~54
53
55~59
68
60~64
109
注意:
1、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
2、月保费 = *年交保费
季度保费 = *年交保费
半年保费 = *年交保费
□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障范围及保险利益简表:
保障项目
保险利益
住院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住院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
因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 简介:
本商品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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