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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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2007)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2007)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7.09
•【字号】大劳发[2007]133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
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7]13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各定点医疗机构2006年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结算情况,现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和眼科医院除外)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原指标的基础上上调8%;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在原指标的基础上上调2%;
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原有基础上上调6%。

二、按照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归口管理和集中收治的通知》的要求,取消大连辽渔医院传染科的结算指标。

三、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
行。

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
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

河北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河北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河北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有条件的县[市、区]选用)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2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20元。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基金门诊家庭帐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

1、家庭帐户基金个人缴费10元的,门诊家庭帐户按每参合农民每年8元计入;个人缴费15元的,门诊家庭帐户按每参合农民每年10元计入。

2、门诊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资金全部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基金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

大病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住院补偿基金、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基金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三部分,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

原则上,第一年按当年筹资总额的4%提取,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

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风险基金规模应根据每年筹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四、医疗费用补偿(一)门诊费用补偿门诊费用补偿方案由试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一般应设定在20%左右,同时要设置封顶线。

(二)住院费用补偿1、起付点同一参合农民同一年度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二次以上住院的,只扣1次起付点金额。

2、补偿比3、封顶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

注:正常妊娠分娩属于生理现象,不属于疾病范畴,原则上不应用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补偿或补助。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11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11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1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及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遵循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社会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4.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条款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条款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条款(平保发[2001]033号,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按50%给付。

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被保险人进行表3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本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的费用总额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器官移植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2007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保费用继续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㈠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及其联合病房(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点医疗机构除外)。

㈡时间: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㈢项目: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保费用。

二、床日费标准2007年住院床日费标准在各医疗机构2006年标准基础上适当调增,市精神卫生中心调增6元,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调增3元,联合病房调增2元,民政部门精神病院和精神康复院调增1元。

具体床日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总床日上限2007年总床日上限以各医疗机构2006年指标为基数,按下述办法核算后确定:㈠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以内的,2007年总床日上限为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

㈡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05-120%之间的,在105-120%之间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按50%的比例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㈢ 2006年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在2006年指标120%以上的,120%以上的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天数不再计入2007年总床日上限。

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指标见附件二。

四、医保支付㈠医保支付2007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经费按2007年核准床日费、核准总床日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核定医保支付费用不超过医疗机构申报支付费用的110%。

100_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条款

100_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必选责任)1. 住院床位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最高给付日数。

2. 住院诊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诊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3. 外科手术费用: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文将介绍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是一种专为个人提供的住院费用报销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中,首先明确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然后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对住院治疗的定义及限制条件,确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

接下来,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及起止时间。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及合同约定。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止,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年或3年。

然后,条款中详细列出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金额范围。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需求。

此外,条款中也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及其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请求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理赔给付。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最后,条款还介绍了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在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和时限,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不再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等多种情况,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详细阐述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等方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北京医保2007

北京医保2007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无理赔优惠: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

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1)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2)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3)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075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条款

1075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条款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3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6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 5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 5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1)70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1)70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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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普陀区医保办:
现就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住院期间门诊就医费用的结算
原则上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所住医院无条件提供服务的,在外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所住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二、关于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费用的结算
(一)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急诊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的,必须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才能在转入医院办理网上入院登记。

(二)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可在转入医院先办理入院手续,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医院的出院费用结算以及转入医院的网上入院登记。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新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新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产品特色 | 保险责任产品特色•各项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床位费日日给付。

花费越多,给付比例越高,真正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保险期限:1年交费方式:一次缴清•保险责任•1、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本公司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附表: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住院医疗费用(一)(二)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不超过5000元的90%10%70%30%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90%10%75%25%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90%10%80%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90%10%90%10%超过40000元的部分95%5%95%5%注:本给付比例表为分档累进给付表,对于住院医疗费用(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含床位费)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社保人群为300元,非社保人群为5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金额标准适应不同层次的赔付比例。

常合委(2007)1号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常合委(2007)1号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常合委〔2007〕1号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完善常山县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04]1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县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宣传、财政、民政、农办、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广电、审计、残联、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管办),县医管办设在卫生局。

县医管会委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医管站),负责处理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日常工作。

各村(社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报销服务、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县医管办、民政局、业务管理中心、医管站、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低于85%。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7.4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住院日额07 险种代码:516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晨会加油站9:新华产品“健康福星”介绍

晨会加油站9:新华产品“健康福星”介绍
+1万住院医疗保险(60周岁前) 万住院医疗保险( 周岁前 周岁前) 万住院医疗保险 可转换养老年金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92570元 元 27.4万 27.4万
重疾保障 身故保障
基本保额 100000元 100000元
17.5万 17.5万 12.5 万
15.8万 15.8万
健康福星保费 90600元 90600元
新华-- 健康福星 新华--“健康福星” -- 健康福星” 险种学习
黑龙江分公司培训部
产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款解读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要素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 保险期间:终身 • 投保年龄: – 一次交清: 30天以上 一次交清: 30天以上 天以上——60周岁 60周岁 60 – 10年交: 10年交 年交: 30天以上 天以上——50周岁 50周岁 30天以上 50 – 20年交: 20年交 年交: 30天以上 天以上——45周岁 45周岁 30天以上 45 – 30年交: 30年交 年交: 30天以上 天以上——40周岁 40周岁 30天以上 40
产品解析——演示图例 产品解析 演示图例
30周岁男性,10万元保额,20年交,年交保费4860元 30周岁男性,10万元保额,20年交,年交保费4860元 周岁男性 万元保额 年交 4860 重疾保障
基本保额 100000元 100000元
身故保障 所交保费
现金价值:161870 现金价值:
30周岁 30周岁
现金价值:127610元 现金价值: 元 36.4万 36.4万
重疾保障
基本保额 100000元 100000元
26.5万 26.5万 15.5 万

2-平安福产品基础知识(岗前2014年6月)

2-平安福产品基础知识(岗前2014年6月)


最低保额:趸交时为50万,非趸交时15万
25
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险 种 组 合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2)
26
计 划 特 色
轻度重疾新突破,保障更全性价高 重疾保障额度高,确诊即付重疾金 自驾意外保障高,保障期限更长久 意外伤残281项, 关爱范围更周全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41-45岁
平安福(1106)+平安福重疾(1119)
注:1、交费年期为期交时,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2、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
39
3、附加险投保规则
趸交时 • 平安福(1118)仅能附加长期意外13(1120),不能附加平安福重疾 (1119)及其它长期附加险
非趸交时 • 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为1:1时,仅能附加豁 免定期A12(1101)、豁免重疾B12(1102)、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 518) 当平安福(1118)与平安福重疾(1119)基本保额非1:1时,必须附加豁 免重疾C12(1103),且可以选择附加附加定期(735)、豁免定期A12 (1101)、豁免重疾B12(1102)及一年期附加险(不含180、518) 40
数据来源:新华网
10
意外风险的不可控性
2014年 MH370失联事件、韩国客轮沉没事件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1年 2010年
H7N9新型禽流感爆发

尼日利亚客机坠毁 日本海啸事件 温州动车事故 甘肃舟曲县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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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认可医院 6.5 住院6.6 合理医疗费用 6.7 每次住院6.8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9 毒品6.10 酒后驾驶6.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2 无有效行驶证 6.13 机动车 6.14 高风险运动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1周岁(详见释义)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6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180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①如被保险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中(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被保险人不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中(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您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3.2 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

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4)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的,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须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所提供证明和资料不符合上述第(4)项的,则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不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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