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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或其他保险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1.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享受保险赔付。
二、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2 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间有效保持本合同,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合同涵盖以下医疗费用:a)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费用;b) 门诊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c) 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如陪护费、美容费等;d) 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费、化疗费等。
3.2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进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合同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才会进行赔付。
4.2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赔付限额,不同的赔付限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付申请5.1 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5.2 赔付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文件,包括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
5.3 保险人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6.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6.2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退保金额。
七、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7.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3 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作废等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8.2 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安心保险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注册号:C0002033251201701060021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0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含),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士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属续保,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八十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或扁桃腺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年限额为限。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对其第一次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对于通过本公司第一次续保审核的,后续续保时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_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且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本附加合同特别指明外,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1.一般医疗保险金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3.住院津贴三、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范围2.投保金额限制3.保险期间四、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五、结论正文:【引言】在我国,随着医疗费用的逐年攀升,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是一款针对大众的医疗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投保规则和免责条款。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主要提供以下三方面的保障:1.一般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范围: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2.投保金额限制:最低投保金额为10 万元,最高投保金额为500 万元。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 年,可续保。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职业或爱好导致的意外伤害。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4.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等。
【结论】综上所述,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适合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投保。
医疗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偶尔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范围内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日向前追溯的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床位、医务人员数量及赔偿限额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泯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认可医院 6.5 住院6.6 合理医疗费用 6.7 每次住院6.8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9 毒品6.10 酒后驾驶6.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2 无有效行驶证 6.13 机动车 6.14 高风险运动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申请保证续保的权利......................................................4.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请您注意本合同的续保条件....................................................4.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续保4.3 保证续保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如实告知6.2 年龄性别错误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争议处理7. 释义7.1 周岁7.2 有效身份证件7.3 意外伤害7.4 住院7.5 非重大疾病7.6 重大疾病7.7 同一次住院7.8 定点医院7.9 器官移植手术7.10 非器官移植手术7.11 择期手术7.12 中国大陆7.13 既往症7.14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7.15 遗传性疾病7.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7 康复治疗7.18 牙齿治疗7.19 潜水7.20 攀岩7.21 探险7.22 武术比赛7.23 特技表演7.24 醉酒7.25 酒后驾驶7.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27 无有效行驶证7.28 机动车7.29 不可抗力7.30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文将介绍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是一种专为个人提供的住院费用报销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中,首先明确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然后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对住院治疗的定义及限制条件,确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
接下来,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及起止时间。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及合同约定。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止,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年或3年。
然后,条款中详细列出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金额范围。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需求。
此外,条款中也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及其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请求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理赔给付。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最后,条款还介绍了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在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和时限,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不再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等多种情况,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详细阐述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等方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概述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4.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5.保险理赔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具有高保障、低免赔、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用户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帮助用户在面临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减轻经济负担。
在保险责任方面,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涵盖了住院费用、特殊疾病住院费用、重大手术费用、住院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项目。
这些项目可以有效保障用户在面临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
同时,该保险还规定了责任免除,如投保人故意犯罪、自杀、酗酒、吸毒等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日。
用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方面,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提供了最高 100 万元的保险金额。
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用户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理赔方面,用户在发生医疗费用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争议处理方面,如用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为用户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具有较高的保险金额和较低的免赔额。
用户在购买该保险后,可以有效减轻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保险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范围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7.保险金申请和给付8.其他相关条款正文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是一款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1.保险条款简介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适用于 18-6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保险期间为 1 年,可续保。
该保险产品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特点,是一款全面呵护您和家人健康的保险产品。
2.保险责任范围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住院费用;(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费用;(3)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重大手术费用;(5)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康复治疗费用。
3.责任免除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2)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被保险人在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期间受到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4)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5.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人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
保险责任限额如下:(1)住院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2)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3)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4)重大手术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5)康复治疗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突出。
为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产品。
本文将针对平安公司的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进行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产品。
一、保险范围及责任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旨在为保险人提供综合的医疗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手术、药品费用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的保险计划对不同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放射费等。
而对门诊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此外,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特殊医疗费用也在保险责任之列。
二、保险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金额选项。
同时,保险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年缴、月缴等。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的,包括保险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职业特点等。
一般来说,选择较高的保险金额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但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
三、保险期限及续保条款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包括一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等。
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保险期限满,但可以通过续保来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
平安公司针对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设立了续保条款,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保险责任。
在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保费进行调整,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免赔额及等待期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只有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保险人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保险责任。
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覆盖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工作任务范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2. 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跌倒、碰撞、中毒等。
3.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4. 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范围仅在被保险人从事正当工作任务期间有效。
二、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并导致医疗费用的,本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保险公司报告意外伤害,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本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将由本保险公司支付。
4. 本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金额的支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三、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故意自伤、自杀行为,以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外或工作范围之外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 由于被保险人滥用药物、酗酒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四、保险费用和理赔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2. 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本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所需的理赔申请材料。
3. 本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
五、解决争议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应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当事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附加工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和理赔等事项,被保险人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
附件1-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A.)合同.............,对.“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可以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5请留意条款所称指定医院的特定含义…………………………………………7.9、7.4、7.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平保健发[2010]101号,2010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条款
第1页,共10页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七条⏹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第九条 ⏹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十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人寿[2017]医疗保险034号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医疗机构 (3)第六条保险金额 (3)第七条等待期 (3)第八条保险责任 (4)第九条责任免除 (5)第十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6)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7)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 (7)第十二条续保 (7)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7)第十三条受益人 (7)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7)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7)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 (7)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8)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十九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一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9)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9)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9)附表一:保险利益表 (10)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一、保险责任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家庭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本附加保险适用于主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二、保险金额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主险保单中的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三、保险期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单保险期间一致。
2. 本保险的保险起期为主险保单生效日,终期为主险保单终止日。
四、免赔额
1. 本附加保险设有免赔额,具体免赔额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五、保险责任范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家庭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家庭意外伤害的定义详见主险保单。
六、索赔处理
1.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
2.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七、合同解除
1. 本附加保险可以解除的情况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八、其他事项
1. 本附加保险的费用和缴费方式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2. 本附加保险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详见主险保单。
以上为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保险条款以主险保单为准。
医疗保险投保条款协议书
医疗保险投保条款协议书甲方(投保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公司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投保医疗保险,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2、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手术费用、检查检验费用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保险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元。
2、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
2、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
3、若审核通过,乙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五、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美容、整形、矫形手术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手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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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范围内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八)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索赔的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日向前追溯的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床位、医务人员数量及赔偿限额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九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二)医疗责任每次索赔的免赔额(率)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三)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