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黄金租赁业务如何纳税流程

黄金租赁业务如何纳税流程

黄金租赁业务如何纳税流程所谓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租赁业务是指客户从银行或企业租赁黄金或银行从客户租入黄金、到期归还并以人民币交付黄金租赁费,承租方拥有黄金在租赁期间的处置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黄金租赁业务纳税的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黄金租赁业务纳税的方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

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

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

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纸黄金的类型除了常见的黄金储蓄存单、黄金交收定单、黄金汇票、大面额黄金可转让存单外,还包括黄金债券、黄金账户存折、黄金仓储单、黄金提货单,黄金现货交易中当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单,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等。

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

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

对于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并不尽相同。

财税[2003]16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主要是指: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008预收的租金在营业税处理上仍执行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所得税对于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与上述财税[2003]16号并不矛盾。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比如将其闲置不用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而企业则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对于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分为预先收取租金、按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和后收租金三种。

对企业预收租金业务的处理,会计上企业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税收上对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收入,而有人则认为可以在收到租金时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文就相关税制改革前后预收租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上的政策变化作简要归纳。

一、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与原政策相比,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即是对于预收租金的确认原则由过去的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

因此,签订跨期合同的企业要注意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多缴或少缴营业税。

下面我们分别对政策实施前后产生的变化进行简要分析。

1. 2009年1月1日前原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赔偿金交税问题

赔偿金交税问题

赔偿是对受损失方的经济、财产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

按照赔偿性质的不同,在纳税上也各有不同。

1.国家赔偿的纳税规定。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民事赔偿的纳税规定。

合同违约赔偿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形式。

在赔偿的范围上,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同时还包括当事人的间接损失。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人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因购买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一同并入销售额中依法征收增值税。

至于购销过程中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因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行为,当然无须缴纳销项税额;而且违约金并非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并不影响购销业务标的物的价款、数量等,因此也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流转税是基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征收的。

将价外费用纳入征税范围,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加大价外费用而缩小正常收入,从而缩小流转税税基。

所以税法规定,对当事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损失赔偿,应按规定并入收入额中依法计算征收流转税。

但违约金计入应税收入的前提是履行了合同交易,对于未实际履行合同交易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因并不存在应税行为,由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当然无须计人收入额中计算流转税。

3.保险赔偿的纳税规定。

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损失的赔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1-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2.13
•【文号】财税[2004]206号
•【施行日期】2004.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如何贯彻执行。

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作者:云中飞春秋战国乱如麻: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营业额确认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08】30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03]715号)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应如何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具体明确如下:一、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包括销售对购置不动产改建扩建后形成的不动产),以其全部收入减去购买该项不动产原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采矿权及探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的总结

采矿权及探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的总结

采矿权及探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的总结[摘要] 2012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截止1995年底,我国已发现矿种168种,矿床和矿点20多万处,其中具有探明储量的有151种,矿产地2.3万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其潜在总值达91.66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是世界上已知矿种比较齐全、资源配套条件较好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政策调整、民营资本投资方向改变,矿业权市场交易日益活跃。

2011年全年我国公示公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15404项次。

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日趋活跃的现状与未将其明确纳入征税对象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国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探矿权、采矿权及其转让、出让的定义和矿业权交易的法规依据。

(一)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统称矿业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交易包括两类:出让与转让。

矿业权的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财税[2003]16号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业务中,关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确认企业的租金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的支付一般包括合同签订日支付、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中(一次或数次)支付等方法,本文结合案例,对“提前收到租金”和“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案例2008年,甲企业将该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租金100万元/年,共计500万元。

假设甲企业有如下几种租金收取方式(本案例不考虑其他税费):1.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但甲企业于2009年12月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2.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2008年1月签订合同,甲企业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3.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甲企业于2012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会计分录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①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

公司向个⼈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公司向个⼈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向个⼈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公司向个⼈借款,其本⾦计⼊往来账⽬,⽀付的利息应该计⼊财务费⽤。

但税法规定⾮⾦融企业借⾮⾦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于同期银⾏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融企业买债券持有期间产⽣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企业(包括银⾏和⾮银⾏⾦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的余额确定……房企借款利息扣除过程中⼏个关键的税务处理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资⾦⽽发⽣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性质的借款费⽤,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应⽤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于对外出售的⼤型机械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这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资⾦所发⽣的借款费⽤,在房地产完⼯前,应计⼊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在房地产完⼯后,应计⼊财务费⽤,千万不要把已在开发成本列⽀的借款费⽤再从财务费⽤中重复税前扣除。

⽀付境外借款利息代扣营业税吗?根据新《营业税暂⾏条例》第⼀条和《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款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一)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

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相关规定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相关规定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老会计经验】预收租金节税明显

【老会计经验】预收租金节税明显

【老会计经验】预收租金节税明显2003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

该文件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及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改动。

特别是该文件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给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以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比发生了变化。

企业可以利用财税[2003]16号文这条规定, 改变租金支付方式来达到节税目的。

下面, 以一个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如, A企业出租房屋给B企业, 租赁期为5年, B企业每年年末向A企业支付房屋租金200000元。

假设目前市场平均的利率水平为10%(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1)A企业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00000元, 缴纳营业税10000元。

5年缴纳的营业税的年金现值为37908元[10000×P(P/A, 10%, 5)].(2)若A、B企业通过协调, 改变租金的支付方式, 变每年年末支付为B企业在租赁期初一次性支付。

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B企业由每年年末支付 200000元, 变为租赁期初一次性向A支付租金758160元[200000×P(P/A, 10%, 5)].虽然A企业在租赁期初就已经收讫营业收入价款, 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预收性质的价款,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该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时间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