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审批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二)宽度不小于八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园林管理与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 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这2条是关于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对绿化的权利和义 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 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 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1、A市中心游园系该市居民和外来游客休闲观光的胜 地。园内绿草茵茵,林木成行,楼台亭榭错落有致, 风景宜人。游园外围设置了多处商业服务网点,设施 齐全。该游园西侧的春风茶馆业主胡某,常年向园内 邻近其茶馆一侧的一棵梧桐树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 造成树木部分根系腐烂,枝叶部分干枯。有关管理部 门也疏于管理一直未曾发现。2001年夏末,该市雨水 充沛,经雨水浸泡的梧桐树根基土壤松软,固着力减 弱。某日晚12时许,从工厂下班回家的女工谢某路以 此处时,该梧桐树突然倒下,将谢砸成重伤,致使其 下肢瘫痪卧床不起。 试分析:(1)春风茶馆业主胡某的上述行为是否违 法?如果违法,应给予怎样的处罚? (2)女工谢某的伤残责任由谁承担?
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 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 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 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 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 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 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 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 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
项目建设需要哪些审批1.土地使用审批:在开始项目建设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土地使用审批。
土地使用审批是指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包括土地出让审批、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
此审批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划的前提。
2.环境评估审批:项目建设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审批。
环境评估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等,需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和批准。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在拿到土地使用权之后,还需要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
需要提交项目规划方案、建设用地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批。
4.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还需要进行项目审批。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审批的部门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国家重大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项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5.设计审批:项目建设还需要进行设计审批。
项目设计需要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结构设计、消防设计、电气设计等。
6.施工图审查:在设计审批通过后,还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对项目施工图纸的审核,以确保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需要提交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材料进行审查。
7.建设用地预审:对于需要使用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特殊用地的项目,还需要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在正式申请土地使用权之前,先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规划。
8.其他审批:总结起来,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的审批前期手续包括土地使用审批、环境评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项目审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建设用地预审等。
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办理。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一)报建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4.其他告知事项(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
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5月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景观优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房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和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完善园林工作建设管理,强
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实施的城区园林绿
化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一条市园林绿化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审批。
第二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
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第四条按规定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并联审批时,应当取得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属或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意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焦作市园林绿化中心
2021年1月31日。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下文是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的权利。
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绿地要求
市市容园林发〔2012〕129号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容园林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环保局,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各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工作,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备案已正式更名为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为更规范、科学管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审查工作,我局在去年制定的《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绿化备案管理规定》(草案)的基础上,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
制定了《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办法随后下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附属绿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进行绿地率指标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二)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报表(受理窗口领取);(三)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及申请书(含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四)市政府审批土地件;(五)土地证;(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实际报建用地的宗地成果表;(八)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九)红线图;第六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指标:(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公共建筑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35%;(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外不低于30%。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引言概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管下,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
这个流程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四个部份。
一、前期准备阶段1.1 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的申请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
1.2 可行性研究:政府部门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
1.3 立项审批:如果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政府部门会进行立项审批,包括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手续。
二、环境影响评价阶段2.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详细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2.2 公众参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后,需要向公众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府部门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如果符合相关标准,才干进行下一步审批。
三、建设用地审批阶段3.1 土地调查:政府部门会对项目所需土地进行调查,包括土地的性质、用途和所有权等。
3.2 土地供应:如果项目所需土地符合规划要求,政府部门会将土地供应给项目申请者,并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3.3 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申请者需要向政府部门递交建设用地申请文件,并经过审批程序,获得建设用地的批准。
四、工程施工审批阶段4.1 施工图设计:项目申请者需要委托专业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2 施工许可证申请:申请者需要向政府部门递交施工许可证申请文件,并经过审批程序,获得施工许可证。
4.3 施工监管:政府部门会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安全规范进行。
结论: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确保建设项目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前期准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批和工程施工审批四个阶段的程序,可以保证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能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人大【颁布日期】 19990618【实施日期】 19990801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园林科学研究和园林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大类:(一)公园绿地: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观赏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
(五)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表格
办理部门
区建设局窗口
咨询电话
8319852 8319935
办理类型
承诺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红章); 2、申请单位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红章); 3、规划红线图(或规划方案审批)一份 4、工程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图一份(有绿化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设计,与项目实际绿化相 符); 5、绿线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图
附流程图
相关表格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基本信息表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2014年10月15日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审批(验收)
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化条例》、省政府第75号令《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建设 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十政发【2000】9号文 件)
行政审批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开发区建设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开发区建设局
审批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审批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到30%,其工业园项目不低于15%, 差额面积按400元∕平米 收费,经济适用房及单体建筑减半收费。(鄂价费【2001】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