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激励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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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激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设计优化和技术创新,建立公司工程建设设计工作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激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指导输变电工程设计的绩效评价和相应的激励约束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浙江省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细则;负责指导和监督业

主项目部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质量、工作配合等方面进行的评价;负责审核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评价结果;负责协调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工作中的一般争议。

第五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受省公司委托组建业主项目部,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在工程设计招标中落实设计激励措施,负责审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评价结果,报省公司基建部核备。业主项目部负责输变电工程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具体实施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设计进度、质量、配合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对本单位在初步设计以及后续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我评价,配合业主完成激励办法的评价结果在设计合同中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初步设计评审单位根据所规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要素,对设计单位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将各单位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根据汇总后的设计费评价调整系数确定批准概算中的设计费。

第三章工程设计激励内容及评价依据

第八条设计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在批准概算中根据设计费评价调整系数调整设计费;并对设计合同金额进行相应幅度调整;

(二)在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阶段,对设计及其配合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设计合同条款,确定设计费结算金额。

(三)省(部)级(仅针对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地(市)级(仅针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设计竞赛或优秀设计获奖的设计单位,在后续工程评标时,对其商务标给予加分,同时各建设管理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奖励。

第九条设计激励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激励办法》;

(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四)《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五)《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成果(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目录》;通用造价;标准工艺;

(六)《电网工程限额设计控制造价指标》;

(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

(八)《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造价》;

(九)《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备》;

(十)《国家电网公司“两型一化”变电站设计建设导则》;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两型三新”线路设计建设导则》;

(十二)《国家电网公司新技术推广纲要》;《国家电网公司重点应用新技术目录》;《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十三)《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办法》(十四)《电力工程设计工时定额》

(十五)《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十六)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费概算编制办法(试行)和监理费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十七)《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新建变电站设计补充规定》

(十八)《关于加强工程数码照片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九)《关于加强工程验收关键环节管控的若干规定》(二十)《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

(二十一)《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管理流动红旗评选办法》

(二十二)《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手册》

(二十三)国家、行业和企业颁布的规程、规范、标准。

(二十四)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第十条送电线路工程和变电工程分别进行评价。

第四章设计激励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概述

第十一条设计激励评价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计工作中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设计工作中对规程、规范、标准的执行。

(三)设计工作中对审查意见的执行。

(四)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设计深度、质量标准、“三通一标”、“两型一化”、“两型三新”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对设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管理工作。

(六)项目业主对设计单位的合同执行、质量管理、外部因素相互配合等方面的工作。

(七)设计单位的创新设计。

(八)设计单位对主要设计要素的优化。

(九)设计单位的设计服务。

第二节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阶段评价要素包括基本要素(C1)、优化要素(C2)、创新要素(C3)、特殊要素(C4)和重大的创新和优化要素(C5)。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评价的基本要素(C1)主要包括:

(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企业颁布的规程、规范、标准;

(三)企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设计文件编制、出版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五)与可研阶段设计方案、设计原则的衔接;

(六)设计评审会设计单位设计文件交付情况;

(七)“三通一标”、“两型一化”、“两型三新”的要求;

(八)设计部门在履行合同、与项目业主相互配合工作等。

第十四条送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评价的优化要素(C2)主要包括:

(一)送电工程路径方案的优化,包括优化塔位,避让不良气象、地质区,减少林区、厂矿、民房赔偿等;

(二)协助项目业主落实路径协议和变化情况;

(三)气象条件,主要包括冰区、风区、污秽区、微气象区等数据完整,并在设计方案中落实;

(四)导地线选型,主要包括选用合理及噪声、电磁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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