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除房屋合同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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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

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才富(法定代表人)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2014年10月17日签订了《<香缤国际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乙方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乙方因此要求退房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房款并按照已付房款额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但截至2015年3月15日,贵公司仍未顺利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房屋买受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三条“出卖人逾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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