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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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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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经营主体:
起讫地:
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
日发班次:
班车类别:
车辆数量及要求: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请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ﻬ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模板】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模板】

附件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一、通用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清单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审批表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7、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8、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9、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10、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1、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2、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3、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1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案卷登记表二、客运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1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1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18、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19、道路客运班线征询意见函20、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21、客运班车进站意向书2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3、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三、货运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2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7、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29、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四、危险货物运输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32、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现场核查表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五、维修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六、培训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现场核查表七、国际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格式文书3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37、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38、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清单编号:许[ ] 号第联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审批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3篇)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3篇)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甲方:(企业名称)地址:(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个人名称)住所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备申请和获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资格,乙方有意经营该线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授予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使用条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线路信息1. 线路名称:(具体线路名称)2. 线路起点:(起点名称及地址)3. 线路终点:(终点名称及地址)4. 途径地点:(途径地点的名称及地址)第三条: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负责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和办理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确保其合法有效;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申请和办理手续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文件;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出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使用许可证,并定期更新;4. 如甲方需要变更线路信息或终止使用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5. 甲方应按照相关车辆管理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乙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授予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升自身业务水平;4.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妥善保管和维护所使用的车辆,并按时进行相关维修和保养;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并及时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6.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获得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7.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通报相关车辆事故和责任事故,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费用和结算1.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费为:(具体金额);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及时缴纳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费;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我市部分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通知-明交运〔2021〕29号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我市部分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通知-明交运〔2021〕29号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我市部分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我市部分县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通知明交运〔2021〕29号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17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交运〔2010〕10号)、《三明市运输管理处关于修订三明市道路客运经营权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运管道路〔201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神,我局组织对经营期限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实施重新许可工作,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23日在局门户网站对初审意见进行了公示并进行经营主体征集报名,2021年6月29日经市交通运输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经营者提出申请的部分客运线路重新许可,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许可情况截止2021年6月30日,我市到期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共有22条(按客运标志牌数计,下同)具体为:闽通长运公司共计19条,三明环宇共计3条。

(一)不予延续经营班线情况建宁至广州等4条班线因未提出申请不予重新许可。

(二)给予重新许可班线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同意重新许可的县际、市际、省际班线客运班线(旅游包车),根据车辆公车承包模式给予有效期4年的经营权,截止时间统一核定为2025年6月30日,根据车辆公车公营模式重新许可为5年经营权的,截止时间统一核定为2026年6月30日。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客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客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方式。

部于2005年制定出台《客规》,并结合运输管理费收取政策调整、完善包车客运管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先后作出6次修正,对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逐步释放,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亟需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提升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机动性强、便捷度高的比较优势,切实保障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12种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12种

(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及决定书格式文本(专用)本部分中收录的7种道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6种行政许可决定书均来自于交通部规章的特别规定。

各地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其规定格式使用。

卷宗目录注:打“√”为示范案例应用文书。

申请书格式1: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客运1表第1页共4页客运1表第2页共4页客运1表第3页共4页客运1表第3页共4页申请书格式2: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同时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客运2表第1页共4页客运2表第2页共4页客运2表第3页共4页客运2表第4页共4页申请书格式3:XX客运站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客运站表第1页共4页客运站表第2页共4页客运站表第3页共4页客运站表第4页共4页申请书格式4:XX市XX物流公司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客运1表第1页共4页客运1表第2页共4页客运1表第3页共4页客运1表第4页共4页申请书格式5:XX货运站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货运2表第1页共3页货运2表第2页共3页货运2表第3页共3页申请书格式6:XX市XX危货运输公司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危货运输1表第1页共5页危货运输1表第3页共5页危货运输1表第4页共5页申请书格式7:XX危货运输公司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提交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危货运输2表第1页共5页。

危险货物运输案例

危险货物运输案例

主要单位情况
1.威海交运集团。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下辖6个客 运分公司、1个货运公司和1个客运汽车站,共有客运车辆673辆,货运车辆 42辆。鲁K08596号大客车日常管理由客运二分公司负责。 2.淄博汇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公司)。该公司为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开展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 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2008)030042号”, 有效期为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包括偶氮二 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该公司没有运输偶氮二异庚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 产品运输由公司销售员自行联系负责。(2)佳泽公司。该公司为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2010)030645号”,有效期为2010年12 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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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教训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 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 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 到位。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备 安全检查人员,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严查无证经营、不 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督促客运企 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 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班线集中、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巡逻 管控,着力提高车辆通行秩序,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 通违法信息抄告和转递制度。要加强对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 监督管理,通过区域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 务站,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 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货物装载、安全设施配备和轮胎磨损等情 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第一PPT模板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1》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1》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xx》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客运站收费细则

客运站收费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企业、客运站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与辽源市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吉04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震王涛张闯【审理法官】史震王涛张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辽源市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辽源市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公司】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辽源市运输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宏生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宏生【代理律所】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被告】辽源市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辽源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辽源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间,上诉人不同意该线路进行公交化改造,提出反对意见,递交了关于云顶至辽源公交化改造存在异议的报告。

被上诉人作出了书面答复:1.关于公交化改造问题。

云顶至辽源线路目前是道路客运班线,没有进行公交化改造,不享受公交待遇。

2.月票问题。

经咨询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道路客运班线目前没有月票的尝试,涉及运输价格问题,必须经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审批。

停止云顶至辽源线路的售卖和使用,由龙源辽源公司监督执行。

3.关于发袜园包车问题。

在云顶镇定点集中袜园职工候车,由云顶直达袜园包车,不许中途上下客,由龙源辽源公司监督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

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

密云区交通局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21项)1【事项名称】省际客运新增车辆办理牌证证明【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一、二、三、四项【审批对象】本市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运企业【实施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办理科室】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受理地点】密云区行政服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申报材料】一.《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二.新增(更新)车辆运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三.新增(更新)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证明四.新增(更新)车辆的购车发票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六.新增(更新)车辆的新车须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辆需提交《货物进口证明书》【审查内容】一.新增车辆的,企业已开业并取得班线经营许可,且班次运力不能超出许可数量;办理更新车辆的被更新车辆是持有《道路运输证》的正常运营车辆二.有与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一)客车技术要求: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且车辆长度不超过12米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3.车辆的燃料消耗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4.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2.18•【字号】吉交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5.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

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2021年04月自考00261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2021年04月自考00261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行政法学试卷(课程代码0026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B)A.国家立法机关B.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C.国家军事机关D.国家审判机关2.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C)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D.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3.下列不属于行政权的特点的是(D)A.裁量性B.强制性C.单方性D.获利性4.行政复议属于(A)A.行政司法权B.行政命令权C.行政立法权D.行政执行权5.下列不属于公务员身份判断要素的是(D)A.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考试录用6.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B)A.某教育局向某公司购买办公用品B.某公安局对闯红灯的行人张某进行警告C.某市气象局发布气象预报D.某市统计局发布统计数字7.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效力的是(D)A.公定力B.拘束力C.执行力D.经济力8.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机关是(B)A.中共中央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9.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表述正确的是(D)A.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不利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一般为非要式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10.颁发居民身份证是(B)A.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B.对身份的行政确认C.对事实的行政确认D.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11.下列关于行政征收的表述错误的是(C)A.行政征收是无偿的B.行政征收是法定的C.行政征收是不可诉的D.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12.下列具有行政拘留决定权的机关是(C)A.某县人民政府B.某市人大常委会C.某县公安局D.某街道办13.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是(D)A.对王某罚款1000元B.对某公司罚款2000元C.对某单位罚款10000元D.对某企业罚款500元14.下列属于行为罚的是(C)A.警告B.拘留C.吊销许可证D.没收财物15.下列违法行为不应当从重处罚的是(D)A.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B.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C.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D.节假日期间实施违法行为16.下列属于行政指导的是(D)A.某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权属证书B.某县政府对争议土地进行权属裁决C.某县政府征收某块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D.某县政府发布本地投资环境报告17.行政相对人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权利,这符合(D)A.程序公开原则B.程序公正原则C.效率原则D.相对人参与原则18.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情况中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取证时应当回避的是(B)A.执法人员是本地人B.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C.执法人员认识当事人D.执法人员没有携带执法资格证件19.下列关于行政违法表述正确的是( A )A.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B.行政违法指违反了《刑法》的行为C.行政违法是一种构成犯罪的行为D.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20.张某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某房屋产权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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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运许可〔〕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请按以下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起讫点:至()
起点站:讫点站:
途经路线(区域):
停靠站点:
日发班次:
班车类别:车辆数量:
车辆技术等级要求:车辆类型等级要求: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未到前述许可终止期限而车辆非因不可抗力达不到技术及节能减排要求的,本许可到期。

经营模式:
其他要求:
请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并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上述时间内未按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经营许可,本许可决定作废。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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