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1》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客运站规划: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符合国家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包括站场选址、站房设计、道路通行能力等。
2. 客运站设施:客运站应设有合理的候车室、售票窗口、行李存放区域、洗手间等基础设施,以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3. 客运站安全:客运站应设置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4. 客运服务: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车辆的安全、舒适、准点,旅客的信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5. 质量监督:客运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服务的质量。
6. 旅客权益保护:客运站应积极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对于旅客投诉或纠纷,客运站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7. 安全防范:客运站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如加强对危险品的监管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行为,保证客运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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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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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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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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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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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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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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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运管理
1、车辆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 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 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 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法规管理的原则,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品质。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范围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室、站内道路、站外区域等。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保证岗位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程,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二章站内管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客运大厅和候车室区域,确保旅客便利。
第十一条客运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气氛安静,设立明显的宣传牌,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候车室应提供舒适的座位,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明显的站牌、指示牌,方便旅客了解车次信息、站点分布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便利的安检通道和检票通道,确保旅客顺利进出站,不得拥堵。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确保旅客在候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旅客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车次、座位等详细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如洗手间、母婴室、残疾人服务设施等。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对站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合法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站外管理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站外交通引导设施,指示乘客到达站点的最佳路线。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一种特殊的交通枢纽,承载着大量的乘客和货物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客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火警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4. 客运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应配备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按规定停靠并有序进出。
2. 客运站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内容涵盖驾驶安全、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客运站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并确保其身体健康,不得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
4.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控制度,配备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车辆和乘客进行实时监控。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检查车辆运行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室外防护设施、摄像头、安全围栏等,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客运站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客运站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应急救援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健全急救箱管理制度。
3. 客运站应与当地的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客运站场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场的管理第一节站场的设立第一条站场的规划客运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施、周边交通及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健康、舒适、便捷的条件。
第二条站场的建设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保证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节站场的管理第三条站场的职责客运站场应当负责车辆进出站场管理、旅客过站和货物中转等事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站场的组织体系客运站场设有站长、副站长及职能部门,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值班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
第三节站场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站场的站房客运站场的站房应当符合安全、舒适、便捷的条件,包括候车厅、候车室、换乘通道等。
第六条站场的车站设施客运站场的车站设施包括售票处、候车厅、车站引导标识、站内广播、自助服务等。
第四节站场的服务管理第七条站场的服务水平客运站场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供旅客遵守、班车发放、换票改签、失物招领、维修保养、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
第八条站场的服务流程客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流程,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服务。
第五节站场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站场的安全保卫客运站场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个社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提高站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条站场的应急措施客运站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节站场的市场监管第十一条站场的市场监管客运站场应当履行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费用规定,不得进行乱收费、强收费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节监察检查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站场的建设、管理、服务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节处罚措施第十三条违规处罚客运站场如有违反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等处罚措施。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一、总则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专门用于车辆驶入、驶出和停靠、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场所。
为了保证客运站场的正常运营,提高运输效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顺畅运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站场使用1. 供应电力:站场应具备供应稳定电力的设备,满足车辆充电、灯光照明等需求;2. 提供通信设施:站场应具备供乘客使用的电话、互联网、无线网络等通信设施;3. 建立售票系统:站场应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方便乘客购票;4. 设立候车室: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候车室内应清洁整齐,温度适宜,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座椅;5. 配备卫生间:站场内应设置干净、卫生的公共卫生间,供乘客使用;6. 提供便民设施:站场应配备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便民设施,方便乘客的日常需求;7. 安全出入口:站场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方便车辆和乘客进出。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驶入和停靠:车辆进入站场前应按照指定通道进入,并在指定区域内停靠,不得随意停放;2. 车辆维修和保养:站场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和保养区域,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3. 车辆安全检查: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底盘、照明设备、轮胎、制动器等;4. 车辆登记备案: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牌号、车型、车主等信息;5. 车辆排队和发车:车辆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排队和发车,不得随意更改。
四、人员管理1. 服务礼仪:站场工作人员应规范服务行为,遵守服务礼仪,提供优质服务;2. 保障安全:站场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3. 候车指导:工作人员应指引乘客正确排队候车,维护秩序;4. 货物装卸: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货物安全;5. 急救抢险:工作人员应具备急救知识和抢险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6. 突发情况处理:工作人员应能够灵活应对突发情况,如火灾、地震等,保证乘客安全疏散。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2021年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客运车辆是指一切以载客为营运业务的车辆,那么应该对客运车辆制定了怎样的管理规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
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规定:(一)、车辆档案管理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二)、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一、通用规定1. 汽车客运站场应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落实相关职责。
2. 汽车客运站场应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站场内部安全。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站场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4. 进出站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放,遵守站场指引,确保通行秩序。
5. 进出站的车辆应经过相关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站场设施管理1. 汽车客运站场设施应按照规划设计建设,保证基本的功能完善。
2. 站场内灯光设施应亮度适宜,确保夜间的安全通行。
3. 站场内应设置清洁卫生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 站场内道路应保持平整,不得存在明显的凹凸不平或者道路损坏。
5. 站场内应设置专门的上下客区域,确保乘客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安全管理1. 站场内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和路线。
2. 站场内应设有消防设备和安全疏散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站场内应设有安全监控系统,保持24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站场内应进行定期巡逻,防止违规停车等不安全行为。
四、停车管理1. 进站车辆应按照指引停放,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2.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过规定停车时间。
3.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车位划分,确保车辆停放密度适宜。
4. 停车场禁止临时停车,禁止车辆在通行道上停放,确保通道畅通。
五、服务管理1. 站场内应设有服务窗口,提供咨询和购票服务,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解答乘客问题。
2. 站场内应发布车辆信息,包括车次、始发地、目的地、发车时间等,方便乘客了解信息。
3. 站场内应提供乘客候车区域,并设有候车座椅和遮阳设施,确保乘客的乘车舒适度。
4. 站场内应有适当的餐厅和卫生间设施,方便乘客的用餐和如厕需求。
六、投诉处理1. 站场内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或者专门的投诉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3年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对汽车客运站场的规范和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基本要求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良好状态的停车位、候车室、售票处、卫生间、饮水设施等基础设施,以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合理设置路线引导标志,确保旅客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各个区域和设施。
二、安全管理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工作。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三、秩序管理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建立合理的排队、等候制度,保证旅客乘车的秩序。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积极宣传环保意识,设置垃圾分类桶,并定期清理和处理垃圾。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设置相应的通行证明和交通管理措施,保证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四、服务质量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的提升。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车次信息和票务信息,并接受旅客的查询和投诉。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咨询和查询设施,为旅客提供便捷的出行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绿色环保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建立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制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积极推广低碳出行理念,鼓励旅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辆的使用。
六、经营管理1.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经营资质,严禁无证经营。
2.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垄断经营和恶意竞争。
3. 汽车客运站场必须依法纳税,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021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___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___年第1___)、《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___〕___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___机构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___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___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1》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xx》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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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xx》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