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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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节总则
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
(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
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
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
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六)投入车辆技术要求
(1)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关于车辆的有关要求;
(3)车辆应达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
(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环保、车身颜色等的规定。
三、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文本;
4.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
5.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
7.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
8.经营规模说明,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9.经营模式的说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管理与服务承诺。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时,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
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核查
1.对已受理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四)许可决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
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证件发放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对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停、终止经营程序
(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终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的,向经营者下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