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9年4月26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需求,制定实施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市场公平。
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三)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审查,核发相关营运证件;(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七)组织开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等级;(八)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九)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十)按照应急预案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处置;(十一)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云运车管[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云运车管[2006]152号)各州(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昆明市维管处:为使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中的职责,严把维修市场准入关。
省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今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严格按本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许可。
附件:《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维修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一、申请程序(一)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办理厅(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填写或打印完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2、企业管理手册。
内容应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含计量设备、仪器的检定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名称明细表、环境保护措施、服务承诺等;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5、技术人员职称证、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待交通部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后实施)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6、维修检测设备(仪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7、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和主生产车间维修工艺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8、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9、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10、应急预案文本(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11、安全操作规程文本;12、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当场核对完成后,可退回申请人外,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12项材料一式三份。
2024年云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模拟试题(100题)含答案
2024年云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模拟试题(100题)1、(判断题)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
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应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参考答案:错误4、(判断题)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参考答案:正确7、(判断题)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参考答案:正确9、(判断题)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参考答案:正确10、(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参考答案:正确11、(判断题)造成10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参考答案:错误12、(判断题)《安全生产法》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其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参考答案:正确13、(判断题)应急活动一般划分为应急准备、初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恢复四个阶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二)不得拒载、绕道、索要高额费用;(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影响乘客乘车体验;(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二)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三)不得吸烟、饮酒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与乘客发生争吵或者辱骂乘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乘客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 委会组成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的制定对维护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十分 重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及时与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了沟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到安 宁、丘北等地作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者代表 等方面的意见;还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2009年5月8日,法制委员 会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教练员证”。
修改
(五)删去《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综合性能检测”、第八章的章名 中的“和检测”。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进行备案。”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暂扣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将第三项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将第四条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2.31施行日期2011.12.3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李纪恒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6件规章(一)将《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25日云政发〔1993〕122号文件发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及滞纳金”的内容;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直至停止供水”的内容。
(二)删去《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十八条中的“情节较重的,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予以隔离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内容。
(三)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共交通扶持政策,建立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和合理的补偿、补贴、价格等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以及智能化交通系统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助、补贴、补偿等经济政策,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业务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与电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基础设施相协调。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云交运管〔2016〕636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交运管〔2016〕636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准确、深刻理解领会出租汽车两个改革文件的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出租汽车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积极稳慎推进本地区改革。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细化措施一是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迅速将国家出租汽车改革两个文件精神向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加强出租汽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
未成立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工作机构的州、市,应于8月10日前成立,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应抓紧推进辖区县市成立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工作机构,应于8月20日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全省出租汽车改革有序推进。
二是各州市要在8月2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与完成目标任务时限。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11月1日国家实施出租汽车改革的时间节点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与法规体系,明确改革任务、细化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改革联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准备如期就绪,确保改革各项政策顺利落地并取得实效。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试行)第一节总则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
二、本规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具有当地明或居住证明;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三年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概要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节总则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交通厅的职责、原云南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云交法规〔2016〕704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法规〔2016〕704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登记编号为云府登13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29日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对本道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道路运输单位授权的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营运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建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现将重新研究修订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辉,0871—6432098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气、供暖、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收运处理、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系统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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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节总则一、为依法履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责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各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一、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按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具体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权自动终止。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一)具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具备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营运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期限、运营车辆及技术要求、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2.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龄;3.女性年龄在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证明;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置营运、安全、车辆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服务质量管理等专门机构,并设置相应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等。
(六)投入车辆技术要求(1)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符合国家标准《出租汽车服务》(GB/T22485)关于车辆的有关要求;(3)车辆应达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车型结构配置、环保、车身颜色等的规定。
三、经营资格许可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5.银行出具的营运资金证明;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房产地产证明或房产地产租赁协议;7.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8.经营规模说明,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9.经营模式的说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11.管理与服务承诺。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时,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核查1.对已受理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四)许可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证件发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对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经营资格许可变更程序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停、终止经营程序(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终止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决定的,向经营者下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
在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之日,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向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资格档案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包括存电子档案。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文本,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6.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数、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等;7.营运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证明;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9.《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12.《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4.其他存档资料。
七、个体经营者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程序按企业申请程序办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具体的限定条件由州市制定。
第三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达不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必须退出营运市场。
(四)参加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
应安装报警、防护装置,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具备下列服务设施:1.在车顶部必须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灯;2.在车前门两侧要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3.在车内规定部位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并按期进行检定,贴有经检定合格的标签,保持铅封的完好及计价准确有效;4.在车辆指定位置粘贴客运、物价部门联合监制的计费办法和租价标签;5.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要保持其完好有效。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一)审验主体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
(二)审验时间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为每年的3至12月,按照《道路运输证》编号末位数字对应的月份参加审验。
也可采用集中审验的方式进行,具体审验时间由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定。
(三)审验内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2.车辆违章记录;3.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情况;4.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5.其他按照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1.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布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审验公告;2.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车辆审验相关表格;3.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4.城市出租汽车定期进行了二级维护,其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技术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车辆审验合格,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及技术等级评定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5.审验结束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档案。
(一)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3.车辆变更记录;4.交通事故记录;5.车辆审验记录;6.城市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二)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城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整车和主要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检测记录;4.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类型等级核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第四节运营管理一、运营市场管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营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