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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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临政办字〔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1日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

中心城区和各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求,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

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机场、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亮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

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舒适的原则~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设施、驾驶员、营运、电召、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2.1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和设施。

2.2 建立健全营运、安全、服务、培训、车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3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政策~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票据~按规定收费。

2.4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检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

2.5 建立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车辆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

2.6 利用出租汽车信息监管系统~实施车辆运行状况的动态监督。

2.7 按规定购买乘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等保险。

2.8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驾驶员更好地为乘客服务。

2.9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驾驶员健康档案。

2.10 定期组织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11 建立完善乘客物品报失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并公布电话号码。

2.12 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服务。

2.13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服务品牌。

2.14 遇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保障等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第三章车辆和设施服务规范3.1 车辆技术性能要求3.1.1 安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 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xx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xx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 办发 萃20 03 菸90 号
关于菟印畅发临通ht沂工菅tp2市程0:/0/3人萏 w年w民实临w政施.沂li府方n市y办案i城.g公菀o市室的v交.c通n通知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喹市政府有关部门喹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萁建设部 菅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 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菀喹全面提高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 平 喹有 效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环 境 喹 更 好 地 适 应 经 济 萁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喹 结合我市实际喹制定本实施方案菥
何张ht善tp信晓://w市市w人寿w保保.公公lin司司y副副i.总总go经经v理理.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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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嗷交通 畅通工程 方案 通知
抄送嗷市委各部门喹市人大萁政轩办公室喹市法院萁检察院喹
各人民团体喹临沂军分区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20日印发
五 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喹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喹全面实施 公交优先战略菥各县区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喹使城市 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菥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 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的管理喹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菥要发挥城建监 察队伍的作用喹加强执法检查菥要按照 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菀萁
文明喹设施齐全有效萏等方面的要求喹以 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 价指标体系菀 2003年版 为主要依据菥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 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喹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喹附加指标适用 于对应类城市菥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菥
四萁实施步骤 一 实施阶段
各县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创建目 标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 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喹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喹搞好城市综合执 法活动喹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喹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菥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主城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出租客运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服务所在地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厅鲁交运〔2006〕4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进站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场站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实行客运站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六条提倡客运站经营与客运经营相分离,鼓励发展相对独立、公用型、股份制客运站。

企业自有客运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

一、二级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站场建设的相关规定;其他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市级交通发展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临沂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临沂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临沂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山、罗庄、河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二章运营证件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须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营运中应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以备检查。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申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服务监督卡》应按规定摆放在出租汽车副驾驶前方工作平台上,做到车卡相符。

严禁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和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的相关记录。

第三章车辆规范第七条车辆应符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其它规范要求。

第八条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按规定配备和换洗座套,随车携带垃圾袋并应乘客要求提供使用。

第九条标志标识齐全有效,安置摆放符合要求。

统一配置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标志灯、待租显示器、运价标签、禁烟标志。

第十条在规定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计价器。

计价器字幕清晰,计量准确,严禁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

第十一条车载音响、空调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按乘客意愿使用。

第十二条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安全带有效并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临政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临政字〔202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6日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影响。

为加快交通强市建设,实现由交通大市向交通强市跃升,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临沂市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实施意见》《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系列全会精神,以建设“交通强市”为目标,牢固树立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思路,抓住交通运输发展的黄金期,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交通基础设施得到较大完善,基本形成了公路、铁路、民航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大交通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实现了质的飞跃。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

“十三五”期间,全市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创历史新高,交通基础设施总量增速显著。

截至2020年底,全市铁路里程达693.3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65.3公里、普通铁路528公里);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30856.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87.3公里、普通国省道1806.8公里、农村公路28362.3公里);临沂启阳机场已开通国内、国际49条航线,通航47个国际国内城市。

山东定制客运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定制客运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定制客运管理办法解读
简化审批服务。

一是明确班车定制客运服务实施备案管理。

申请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由取得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按照客规要求,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二是放开车辆、班次、票价管制。

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行决定定制客运车辆数、车型核定载客数在7人及以上和日发班次;同一班车客运经营者经营多条定制客运线路的,其所属定制客运车辆可以跨线灵活调剂;定制客运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简化车辆例检。

定制客运车辆应当通过安全例检,并随车携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或将例检数据上传至网络平台。

不具备车辆安全例检条件的,允许客运经营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例检。

四是简化车辆标志牌管理。

明确定制客运标识及附带二维码可由经营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并自行下载打印。

(二)站点设置。

一是明确定制客运停靠站点可以统筹使用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招呼站和临时下客点停靠。

二是明确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设置招呼站。

招呼站是在公路或城市道路沿线布设的旅客上下点,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标准设置。

招呼站应明确站名、设置候车标识,提供客运经营者、客运线路、班次时刻及票价等信息查询方式,提供扫码购票及配客服务,鼓励提供实时信息服务。

三是明确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应合理配置工作人员负
责招呼站运行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善和车辆出入停靠安全。

共享公交站点等停靠资源的,要求与权属单位共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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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临沂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3-25【生效日期】2002-03-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沂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第三条凡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临沂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出租客运市场的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为有利于美化城市、优化服务、保护环境,出租汽车应当相对统一车型。

出租汽车车型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使用期限制和经营权有偿使用。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第八条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定为8年。

新增和更新车辆其排气量必须在1.3升以上。

第九条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公开竞投中标;(二)依法转让;(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竞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竞投组织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时,竞投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发布竞投通告。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竞投者的资格和条件;(二)竞投时间、地点;(三)竞投数量、车型;(四)营运区域;(五)保证金、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交付方式、期限;(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竞投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竞投组织机构提出竞投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的人员可以是竞投者法人代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竞投的底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竞投者的最高竞投价低于竞投底价的,该次竞投无效。

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规则由竞投组织机构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竞投者中标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纳全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竞投者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竞投组织机构可以对其已中标的经营权另行组织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竞投者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在竞投后3日内予以退还。

竞投中标的,保证金用于折抵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标竞投者按本办法缴纳规定费用后,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单车颁发,特定车辆专用。

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权证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交易手续。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机构缴纳手续费。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与出租汽车车辆同时转让的,经营权转让费和车辆转让费应当分别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进入市场营运的出租汽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权使用期限,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与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实行自由挂靠。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企业资质条件(企业资质条件另行制定);(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和驾驶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户口(外籍人员有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取得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二)年龄男在20―60岁,女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三)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在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两年之后且无新的违法行为,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培训取得《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统一规定的车型;(二)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并核发行车证照;(三)安装出租标志,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四)车身喷涂统一规定的颜色,车身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标志及供乘客监督的电话号码;(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辆明显部位标明收费标准;(六)车内应安装安全防护和防劫、报警装置,配备有效的灭火器;(七)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凭《经营许可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构申领车辆号牌,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及有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终止经营或因故暂停(歇)业的,须在停(歇)业前10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缴销《经营权证》、出租车标志、未使用的票据、《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客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按照市财政、物价、交通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票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必须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营运车辆状况进行年度审验。

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机场、车站、宾馆、风景区、医院等客流量比较集中的处所站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在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台帐及档案;(二)对所属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文明管理,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组织、纵容或参与聚众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四)依法纳税,按期缴纳各项规费;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开,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六)对出租汽车司机、乘客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章守法;(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三)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及缴纳税费的票据;(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但不得让乘客在左侧上下车。

车内无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五)按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六)必须按核定的价格收费,严禁多收费、乱收费。

收费后必须出具与实收金额相符的出租车专用票据;(七)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八)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应当设法归还失主。

无法归还的,应及时送交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处理;(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待租时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规划批准的停靠站点停靠待客;(十)服从所属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汽车标志和票据;(二)敲诈、勒索、刁难、侮辱、殴打乘客;(三)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截头猛拐;(四)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五)酒后驾驶车辆;(六)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危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或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有权拒载,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乘客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时,乘客有权拒付租费:(一)未按计价器收费或不使用计价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出租汽车票据的;(三)收费价格与明码标价不符的;(四)无特殊原因故意绕行道路的。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标志、经营范围、税费缴纳、服务质量、票证使用、运价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应当设置专线投诉电话,及时查处乘客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客运经营者违法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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