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章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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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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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存货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存货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存货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流动资产之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购买、生产和销售的可供销售的商品、完成的商品、以生产其他商品而持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销售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料,以及与存货有关的受托经营物资。

”存货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企业会计中对存货的核算和处理要特别注意。

首先,存货的计量原则是成本原则。

即存货应该按照成本加以计量。

成本包括购入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

购入成本包括进货价、运输费、关税等。

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与存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例如包装费用、贮存费用等。

其次,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FIFO)、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LIFO)。

其中FIFO方法是指最早购入的存货最早销售,加权平均法是将本期购入的存货和期初存货加权平均计算成本,LIFO方法则是最后购入的存货最先销售。

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推荐采用FIFO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不推荐LIFO法。

此外,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存货需要进行折旧和减值测试。

折旧是指以适当的方法计算存货的减值损失,减值测试是评估存货是否存在跌价可能,如果存在跌价则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在核算存货成本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存在包装材料和辅助物料与实物存货的关系,需依据实物存货与辅助物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核算数量和成本。

对于包装材料,应单独计价和核算。

此外,如果存在存货质量不合格或报废的情况,则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最后,企业在计算存货净额时,除了计入存货成本外,还需要考虑存货实际价值的变动。

如果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成本,那么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反之则需要计入存货减值准备。

总而言之,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确的存货管理和核算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存货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准则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 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 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 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 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 费用。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 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 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5.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 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精打细算降成本,千方百计提效益。20 20年12 月25日 星期五 1时34 分7秒13:34:072 5 December 2020
全力生产,注意安全。下午1时34分7 秒下午1 时34分 13:34:0 720.12. 25
树立安全观念,坚持安全生产。20.12. 2520.1 2.2513:3413:34 :0713:3 4:07De c-20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1 号— —存 货
一、存货的概念 1.存货的定义 2.存货的确认 3.注意事项
二、 存货 按实 际成 本计 价核

1.取得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 2.发出存货的核算
三、 存货 的简 化核 算方

1.计划成本法 2. 毛利率法 3.零售价法
四、 存货 跌价 准备 的核
企业 会计 准则
—— 非货 币性 资产 交换
主要内容: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企 业会 计准 则第 8号 -- 资产 减值》
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适用范围 •减值方法 •可收回金额确定 •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 •商誉的减值 •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
计准 则第 12号 --
四、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计 量
五、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 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的处理
债务
重组》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3号
— —投 资性 房地 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 目
三、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 处理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 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3.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 资成本的计量发生了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02号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02号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第02号存货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2)金融工具;(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

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存货,是指:(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

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重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2.注意的问题:(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能作为企业存货(2)代制品和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4)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

二、存货的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2)相关税费: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注意运输费, 可以按7%扣除进项税额,但必须是运费费,如果是运杂费,则不可以。

(3)其他: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按采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4)短缺:从供货单位或外部运输机构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注意:自然损耗)(二)加工成本加工成本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

1.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新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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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会计准则解读与应用(2008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__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解读与应用(2008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__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解读与应用(2008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__长期股权投资第七讲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将其他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从此定义看,投资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通过其它单位使用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创造效益后进行分配,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2.将企业的现金投资于一定的金融资产,通过金融资产的买卖使资本增值。

这两个方面的投资目的和增加财富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我国早在199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这一具体准则,并且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有对投资事项的规范。

新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

(一)概述新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从初始计量到后续计量的方法与原准则相比均有变化,原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还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

新准则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规范,原来范围中的短期投资、债权投资规范到第22号准则,即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实际上长期股权投资也属于金融工具之一,不过它从初始计量到后续计量均有其独特性,因此专门用一个准则进行规范。

(二)内容框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包括几大主要内容: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范围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范围比以前旧准则规定的范围更大。

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不分具体情况的初始计量方法,在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根据不同情况所形成的投资,在初始计量时其要求也不相同,划分的前提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前提下又具体分为是否在同一控制下,在不同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下,其初始计量方法是不同的,这也是新准则中的一大重点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一、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确认条件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外购存货成本的计量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买价。

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进口存货缴纳的关税,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包括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记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账务处理为:(1)单货同到: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2)单到货未到: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借:原材料贷:在途物资(3)货到单未到暂不记账,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记账:借:原材料(暂估价值)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下月单到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4)预付货款方式购货:预付货款时:借:预付账款(预付金额)贷:银行存款收料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实际应付金额)补付货款借: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贷: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例l: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

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精品】0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章存货

【精品】0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章存货

第二章存货第一节存货概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包括可供直接销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原材料等。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二)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五)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主要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存货跌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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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二章存货第二章存货第一节存货概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包括可供直接销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原材料等。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二)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五)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主要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存货跌价损失。

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核算的存货成本,实质上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

比如,采用计划成本法,通过“材料成本差异”或“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将材料或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将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进价)。

企业应当披露存货的确认、计量结果及相关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了企业取得存货的计量、发出存货的计量和期末存货的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取得存货的计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

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

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

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

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

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直接人工的分配如果企业生产车间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则其发生的直接人工应采用合理方法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中。

由于工资形成的方式不同,直接人工的分配方法也不同。

比如,按计时工资或者按计件工资分配直接人工。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由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或部门的生产任务、技术装备程度、管理水平和费用水准各不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应按生产车间或部门先进行归集,然后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

也就是说,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

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按产成品产量等。

月末,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数量的多少、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的大小、各项成本比重大小,以及定额管理基础的好坏等具体条件,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将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及直接材料等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常用的分配方法有: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在产品按所消耗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约当量比例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计算方法。

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

企业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

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第三节发出存货的计量一、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

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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