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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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选举监事会主席;

(八)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对财务、资产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要求有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审计等对公司履行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及时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必要时报股东审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自主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中介机构,聘请上述机构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日常工作和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如果非于监事所在地)的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反映,也可直接向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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