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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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检查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港口国监督检查》演示PPT

《港口国监督检查》演示PPT
2020/9/约: (1)检验与证书 ① 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舶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是否符合; ③ 如因监督引起任何干涉,立即书面通知船旗国的领
事。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2)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和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 个)等。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对船舶或船员进行证书、配员以
及保持公约的值班或保安标 准的能力进行监督。 (1)监督内容 ① 证书、配员情况 ② 发生海上事故等情况,明显 证据表明未保持值班及保安 标准时,应对船员评估。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附则4 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附件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1 介绍1.1 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

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1.2 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 )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浮式存储装臵;FPSO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臵;1.3 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船舶港口国psc检查项目(轮机部)及注意事项

船舶港口国psc检查项目(轮机部)及注意事项

船舶港口国psc检查项目(轮机部)及注意事项
船舶港口国 PSC 检查项目(轮机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证书:检查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船员配备:检查船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值班船员是否达到 STCW 的标准。

3. 船舶设备:检查船舶的机舱设备、甲板机械、通讯设备等是否完好、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船舶维护:检查船舶的船体、甲板、舱室等是否有破损、腐蚀、漏油等情况,船舶的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5. 船舶操作:检查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等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注意事项:
1. 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和更换证书,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完善船员配备和管理:保证船员的数量和资质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建立完善的船员档案和培训制度。

3. 保持船舶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4. 严格执行船舶维护和卫生制度:建立完善的船舶维护和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持船舶的整洁和卫生。

5. 规范船舶操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航行、停泊、装卸等操作,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

6. 加强与港口国的沟通与合作:尊重港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惯,加强与港口国的沟通和合作,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港口国检查

港口国检查

东京备忘录(Tokyo MOU) 东京备忘录于1993年12月1日在东京签署, 1994年4月1日生效,其秘书处设在东京。至2004 年底,其成员国有19个:澳大利亚、加拿大、智 利、中国、斐济、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香港、 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 亚、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新加坡、所罗门群岛、 泰国、瓦努阿图和越南。其中,所罗门群岛已签 协议但未批准。由于俄罗斯联邦和加拿大所处的 特殊地理位置,这两个国家同时又是巴黎备忘录 的成员。
(5)地中海地区(Mediterranean MOU-地中海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 (6)印度洋地区(Indian Ocean MOU-印度洋备忘录), 1998年6月5日 (7)西非和中非地区(Abuja MOU-阿布贾备忘录), 1999年10月22日 ——Abuja: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市 (8)黑海地区(Black Sea MOU-黑海备忘录),2000年 4月7日 (9)波斯湾地区:正在筹建 运行比较成功的是巴黎、东京备忘录和拉美协议。
• SOx释放控制区域的要求:
• 提前计划;燃油含硫量;换油;记录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第15条)
• 适用于液货船。
– 装卸站--安装认可的蒸汽释放控制系统
– 液货船--安装认可的蒸汽释放收集系统

VOCs收集及控制系统的标准及操作依据
MSC/Circ.585.
• (5) 船上焚烧(第16条)
• MARPOL附则 V (三)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式和漂浮式钻 探设备及其它平台。 小于400GT也应满足公约附则的适用条款。
• • • •
(2)一般免除: 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 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非有意) (3)等效措施 (二)检验和发证 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IAPP 凡建造于2005 年5 月19 日及之后,均需参加检验 并获颁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并应按期参加年 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2005 年5 月19 日以前所建造船舶的履约时间, 规则要求不得晚于其2005 年5 月19 日后的第一次 定期坞检,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 年5 月19 日 议定书生效后三年 - 2008年5月19日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作为联系全球的纽带,港口一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港口的贸易运作正常开展,各国不断加强对港口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目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来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的合法性、环境保护、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国家的贸易利益。

港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门户,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的行为,维护国家贸易利益。

2.保障港口的安全与环境。

港口区域内的安全和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和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港口的安全和环境。

3.促进国际合作。

港口国监督检查还可以促进不同国家的贸易合作、技术交流和共享经验,增进各国间的友谊与合作。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是对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果的详细描述和分析,其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的情况。

包括船舶的名称、来源、船期、载货量等信息以及货物的种类、来源、去处等信息,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2.港口的安全和环境状况。

包括港口区域内的安全设备是否符合标准、有无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港口区域内的环境污染情况等信息。

3.港口的管理和监管情况。

包括港口方面的管理和监管是否严格和有效、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的行为等信息。

4.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包括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的效果以及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等情况。

三、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作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以下几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为港口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供监管依据。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可以反映港口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成为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控制的重要依据。

2.为港口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

检查报告可以反映港口的管理和监管状况,港口方面可以根据报告中的问题,开展相关的整改工作,提高港口的管理和监管水平。

港口国检查清单(1)

港口国检查清单(1)

1、在船舶物料装船前,检查物料是否有被破坏过的痕迹?
B/9.33.3

2、装船前,是否确认物料与订单相符?
B/9.35.1

3、物料一旦交船,是否妥善的储存?
B/9.35.2

货物装卸

5.1
下列货物检查可以由船方进行(谨记:货物的检查和封条可能已由装卸码头进行安排)

1、视觉和实地检查
B/9.28.1
B/19.16.3

3、是否通过与港口设施联合建立船舶靠近码头附近的限制区域?
B/19.16.4

4、是否陪同船上的来访者?
B/19.16.6

5、是否对船舶进行全面或部分搜查?
B/19.16.8

6、是否进行额外的保安通报?
B/19.16.7

通过限制区

2.1
当船舶保安等级1时,如果下列的措施是船舶要遵守的,考虑的因素可以包括:
B/9.30.2

3、是否对准备装运上船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优先搜查?
B/9.30.3

4、是否频繁和详细检查封条或其他预防破坏的方法?
B/9.30.4

处理无人照管的行李

6.1
无人照管的行李可由船舶或港口扫描检查/搜查,如果扫描检查/搜查由船舶负责进行时,采取下列措施:

1、在保安等级1时,如果在船上进行,是否对无人照管的行李进行扫描检查/搜查?
XI-2/9.2.1.5

1、在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进行船一船活动是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通常应该采取的措施
B/4.38.1

4-2港口国检查

4-2港口国检查

§4-2 港口国检查文件和报告I.总则在不具有有效证书、文件、或在无污点记录确认之后,PSCO应:.1对确认的无污点区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2对抽查到的其他部分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3对船载设备操作要求的履行情况作进行深入检查。

II.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要求2.1 PSCO对船壳保养、甲板的大致状态、梯道、安全栏、管道盖板锈蚀范围的印象将影响其就是否有必要对该船作全面详细检查做出决定。

甲板及船体的外板和扶强材的损坏、锈蚀或凹陷,并已影响到船舶的适航性或局部负载强度,可以作扣船处理。

有必要对船舶水下部分进行检查。

在做决定时,PSCO应注重船舶的适航状态而不是只看其船龄,允许小构件的正常磨损。

不影响船舶适航的损坏将不作为判定其是否被扣船的要件,除非经过批准的临时修理后,航行到下一港口作永久性修复。

但是,在评估损坏影响时,PSCO应考虑船员生活区的位置及该损坏是否潜在影响了船员的生活。

2.2 PSCO应对散货船和油船的结构完整性和适航性予以特别关注。

2.3 PSCO对船舶安全设备的评估应以该船的检验报告文件为依据。

该检验报告应包括:结构检验、状态评估报告(译成英语并由船旗主管部门背书),厚度测量报告及检验计划书。

2.4 如果检验报告文件使详细检查船舶结构成为必要,或假如船舶未配有检验报告文件,PSCO应相应地对于货舱范围内的船壳结构、货舱或大舱的管线系统、泵间、隔离舱、管弄、空舱间和压载水柜予以特别关注。

2.5 PSCO应检查散货船大舱主结构明显的未经批准的修理。

凡切实可行,对于散货船来说,PSCO应确认该散货船装载手册已背书,固体散货的装载限制已记录在册,散货船装载限制三角形已永久标志,大舱内的水位警报器已按装。

III.原油洗舱PSCO可实施检查以确保所有要求配备原油洗舱设备的原油运输船舶,或者船东或经营人为满足MARPOL 73/78附录I中13条之规定,而选择安装原油洗舱系统的船舶实施原油洗舱。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 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 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 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1/19(3)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 Article X(5)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I/ 7、8)(6) 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7) 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 —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引言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是对港口国对外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本报告旨在客观展示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提供改进措施,以确保港口国的监管能力和国际航运安全的提升。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概述1. 背景介绍作为港口国,我们对外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是确保我国港口的安全运营和国际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完好性、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等。

2. 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次监督检查依据《国际海事组织大型、危险货物、油轮油气船舶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驾驶室闻气、酒精测试惯例》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

我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外船舶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三、检查结果1. 船舶构造和设备完好性我们对外船舶的船体结构、通风、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船体结构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通风和消防设备完好。

然而,仍有个别船舶的救生设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对船舶的文件管理体系、事故调查和报告程序、船员的培训计划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仍有少数船舶在文件管理和事故报告方面有待改善。

3. 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船员的素质和操作水平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对船舶的船员进行了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的核实,并进行了部分船员的实地操作观察。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较高,但仍有个别船舶的船员存在一些技术和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四、改进措施1. 加强救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完善船舶的文件管理和事故报告程序,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3. 加强船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定期组织演练和考核,确保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五、结论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发现了部分船舶存在的问题,但整体来看,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

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
) 3)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STCW 78/95);
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5)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ITC69); 6)国际劳工组织的1976年商船运输(最低标准)公约
(ILO No.147); 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72); 8)SOLAS74的1988年议定书; 9)LL66的1988年议定书。
1992年2月在东京、11月在澳大利亚、1993年 11月在加拿大、12月2日签署,1994年4月1日 生效。共有18个国家。
T-MOU
(1)目前成员(18个)
Australia,Canada,Chile,China , Fiji ,Hong Kong,Indonesia, Japan ,Republic of Korea ,Malaysia ,New Zealand ,Papua New Guinea ,Philippines,Russian Federation ,Singapore,Thailand , Vanuatu,Vietnam
港口国检查(PSC)
港口国监控与船舶安全检查
VESSEL INSPECTION
一、PSC检查
根据IMO第18次会议A.742(18)关于其海上安全委员 会(MSC)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两机构 统编PSC各有关决议的要求,1995年11月23日IMO第 19次大会采纳了一个新的决议案,即A.787(19) “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港口国检查程序 )及其附则。
违反有关航行规定,以不安全的方式航 行的;
可能对船上人员、财产、环境造成危险 的;
由于安全原因在前6个月内被取消船级的 船舶。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Article X(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控制条款,Article l2(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港口国监控检查船舶的确定

港口国监控检查船舶的确定

港口国监控检查船舶的确定(打分法)检查船舶的选择在选择检查船舶时,港口当局将参考SIReNaC 信息系统显示出的 目标因素值来确定。

目标因素 (TargetFactor) 由普通因素 (Generic Factor)和历史因素(History Factor) 值之和构成,普通因素是基 于船舶基本参数得出的, 历史因素是基于船舶在P-MOU 的检查历史得 出的。

目标因素每天进行更新, 并作为P-MOU 检查官选择检查船舶的 一个工具。

对于目标因素值超过50的船舶, 如果距离上次P-MOU 成员 国检查的时间超过1 个月,那末船舶将被选择进行检查。

表6-8为目标因素种类和相应目标值。

表6-8 目标因素种类和相应的目标值目标因素中等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0%) 中等至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3%) 船旗因素(由过去3年平均滞留率决定)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6%) 极高危(wei )险程度(滞留率大于19%) 船龄超过12年的散货船船龄超过10年的气体运输船目标船型因素船级社因素船龄超过10的化学品船 船龄超过15年、大于3000总吨的油船客船、 15年以上的滚装船非欧盟认可的船级社 船龄大于25年船龄因素船旗国因素目标船级社(所属船级社船舶过去3年滞留率确定)船龄在21-24年之间 船龄在13-20年之间未加入主要公约 小于等于平均滞留率超出平均滞留率2%之内 超出平均滞留率2%-4% 超出平均滞留率4%以上最近12个月内未接受P-MOU 成员国检查最近6个月内未接受P-MOU 成员国检查否 是 0普通因素 (随船舶参 数、船旗、 船级社改变而改变)+3 +3 +2 +1 +1 0 +1 +2 +3 +20 +15 0 +15 -15目标值+4 +8+14+20历史因素 (每天更 新)前12个月内检查发现的前12个内是否被滞留+5缺陷数1-56-1011-2020以上0 +5 +10 +15上次检查遗留缺陷情况PSC报告中每一个缺陷代号为15或者17的缺陷PSC报告显示所有缺陷已消除+1 -23.优先检查的船舶不论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以下船舶将被考虑为优先检查对象:(1)引水或者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 (2)装载危(wei)险或者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3)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4)被相关方(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者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者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5)曾经有下列情况的船舶:①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②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③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者未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④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员、财产、环境。

港口国监督检查(1)

港口国监督检查(1)

出面与港口当局进行交涉。
2、与船公司商讨,确认缺陷的纠 正方法缺陷确认后,船公司和船舶 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尽快纠正缺陷, • 避免或减少船期的损失。此时船公 司应多方考虑,确定多种纠正方案, 取其快捷、经济、安全的方案实施。 避免因措施不得力而影响船期。对 于那些需代理公司协助在检查港纠 正的缺陷应尽快通知代理。
30—滞留缺陷:当检查当局认为该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 适航性,危害船上人员的安全或威胁海洋环境,则应用此 代码。此代码的使用预示着船舶已被滞留,不论是否造成 船期延误; • 40—通知下一港口; 36—跟踪滞留后,船舶被允许开航; 45—通知下港再滞留;当船舶在一港口被滞留后,由于未 纠正滞留缺陷,虽被同意开往下一港口,但因相同的缺陷 在下港被滞留时使用上述两代码。使用上述两代码的前提 条件是两个港口当局之间首先得达成共识,只有下一港口 同意再滞留所查船舶时,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官才可以 签注代码45。当所要求纠正的缺陷已在下港解决,则下港 的港口国检查官应报告上签注36(而不是35)和10。如果 两个港口当局之间未达成共识,则第一港口的港口国检查 官不能签注45;
收到PSC检查报告后,船长应了解港口国 检查官的要求,也就是说怎样纠正缺陷才能 使港口国检查官满意,以避免因误解而造成 船期的延误,特别是标有70的项目。应了解 • 是需验船师在开航前上船确认缺陷项目呢? 还是在一定期限内确认。由于各国对复查的 要求不同,所以船长还应向港口国检查官了 解是否需要申请复查,特别是标有17的项目, 由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谅解备忘录末 明确规定,所以港口国检查官可以自行决定 是否上船复查,这取决各港口当局对此的具 体做法。

二、滞留的主要标准
尽管国际上各地区在港口国监督中执 行滞留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IM0在 • A787(19)决议中制定的《关于滞留船 舶的指南》和1L0的相关要求在各国的 PSC检查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 航运公司防止船舶被滞留只有极大的 参考价值。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 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港口国检查官 首先将评估: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目录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二,参考经验1,船舶职务常见缺陷汇总2,船长在PSC检查(港口国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3,避免船舶被扣留应注意的事项4,CCS对PSC的观点和分析5,从福州海轮无缺陷通过美国PSG检查看当前各港口国检查的重点走向第二篇美国篇一,概述1,美国港口国检查经验反馈2,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检查项目表(中文)3,美国华盛顿州加装燃油注意事项4, 美国华盛顿州加油操作程序5, 美国加利弗尼亚州(CALIFORNIA)船舶压载水管理程序6, 关于美国加州针对油污应急计划的演习7, 关于美国海岸警卫队发布国家受侵害物种的管理规则二,美国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美国PSC对船舶ISM的检查要求第三篇澳大利亚篇一,概述二,澳大利亚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近期澳大利亚PSC检查重点及相应注意事项第四篇巴黎备忘录国家篇一、概述1,为进行PSC检验工作的检验官规定的指导方针2,巴黎备忘录将执行更严厉的港口国检查规则二,巴黎备忘录国家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宜昌海轮在希腊ELEUSSIS港PSC检查情况介绍第五篇亚太备忘录国家篇一,概述1,直面日本PSC2,CCS反馈的日本港口国检查情况3,中远集团关于日本港口国检查信息速递二,亚太地区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第六篇其他国家篇一,概述1,关于黑海压载水规则与防污要求2,加拿大港口国检查简介二,其他国家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04.2 港口国检查文件及报告,

04.2 港口国检查文件及报告,
C. on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D. in the Operations Manual
KEY: B
[856]An offshore drilling unit is required to carry on board an operations manual approved by the ______.
A. all information contained on the barge's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B. the condition of all towing gear to be used
C. all navigational aids to be used
B. The Marine Safety Center at Coast Guard Headquarters
C. National Ocean Service
D. Nearest Officer in Charge,Marine Inspection
KEY: D
[854]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for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industrial personnel" are considered to be all persons carried on the ship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carrying out the industrial business of the unit,except for ______.
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4 船舶港口国监督及

4 船舶港口国监督及

《97安检规则》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00GT(或750KW)及以上海船; 50GT(36.8KW)及以上内河船; 一切外轮; 2、管理体系 海事局统一管理 进出本港的中国籍-----当地港监 外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局批准的港监
3、《船舶安全安全检查记录簿》 A.《规则》适用的中国籍必须持有的 B.三种(内河、海船及90年规则核发的) C.使用完毕在船上保存一年 4、检查依据 A.中国籍 : B.外籍: 5、检查内容 A. 船舶技术设备的配备和状况 B. 船员是否合格
(1)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 (2)弄虚作假骗检查人员; (3)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船安全检查记录簿” 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4)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 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纠正缺陷; (5)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港口国监国检 查。 是港口国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 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为检查对象(特别 对船舶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以及操作), 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 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
6.STCW公约方面
1)船员没有持证或持证不符; 2)不能满足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配员证书; 3)驾驶或轮机值班制度不符合主管机关对 该船的要求; 4)值班人员不能操作航行安全、无线电通 信安全或防止海洋污染的主要设备; 5)没有能力安排开航前的第一次值班或接 班人员不能得到足够的休息和没有适用的 值班人员。
(5)按规定应随船的各种证书、文件和手册 应认真检查、注意其有效期,船员轮换时 要交接清楚。及时安排与证书有关的检验, 包括遗留项目的消除。 (6)船长和船员对PSCO的登船检查应给予良 好合作,并注意基本的礼节、仪表和卫生 环境,以期给PSCO在一般性检查中留下良 好印象。 (7)船舶在检查中被质疑或滞留时,应及时 与船级社联络,请验船师上船协助和指导。 对被发现的缺陷,应按处理意见认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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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Article X(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控制条款,Article l2(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就是限制并最终达到消灭低于标准船舶的营运。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严格执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

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强调并加强港口国监督,旨在以此督促船旗国主管当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及缺陷处理1、检查程序(1)选船一根据船舶的国籍、船级、船东、船舶种类以及现有对该船的检查记录综合考虑是否优先登船。

(2)一般检查----查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查看船舶外观,总体印象是否良好。

(3)详细检查———查设备,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随时可用;查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是否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熟练程度如何。

检查员在上船前及到船长室的过程中对船舶的总体印象是非常重要的,这其中包括船容船貌和船上每一位船员对检查的态度。

(4)填写检查报告一无缺陷,仅填写FORM A表——有缺陷,填写FORM A,FORM B表。

(跟踪检查)一滞留,通知有关机构或当局。

(跟踪检查)2、检查内容(1)证书、文件及船员;(2)船体状况,结构强度,载重线标志;消防、救生设备,防污设备;助航、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系泊及主、辅、舵机;报警设备,货物及装卸设备;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及食宿设施等。

(3)操作性检查,即对船员的行为能力等进行检查。

3、缺陷处理(1)对一般缺陷,采取本港纠正、下港纠正、限期纠正;(2)对明显证据表明存有重大缺陷,采取滞留,通知有关机构或当局。

三、港口国监督的发展过程l、历史港口国监督可以说是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

但在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仅停留在对船舶的证书、文件的检查上。

直接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组织形成的是:Amoco Cadiz油轮事故。

1978年3月17日,Amoco Cadiz油轮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

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2、现状巴黎备忘录正式生效实施时有14个成员国。

之后波兰、加拿大和俄罗斯先后加入,目前是17个成员。

另外,美国、日本和克罗地亚作为合作当局参加有关活动。

继巴黎备忘录签署并付诸实施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港口国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2年拉美洲7个国家签署了拉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1993年亚太地区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又称为东京备忘录,目前正式成员有14个。

1996年,加勒比海地区20个国家签署了加勒比海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目前正在商讨中的关于建立港口国监督区域性组织的还有地中海地区、波斯湾地区和西非地区等。

3、发展趋势由港口国监督组织的发展过程看,区域合作是港口国监督的必由之路。

以往的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靠单个国家是不行的,所以有必要进行区域合作。

也正是由于这种区域合作的需要,目前已经或即将成立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组织正在形成全球网络,覆盖主要航运发达地区。

由此可见,由各区域性组织并通过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合作。

港口国监督将无处不在。

操作性检查将被各主管当局重视起来,并成为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巴黎备忘录1991年3月的部长理事会议决定将港口国监督检查扩大到对人员实施检查。

即操作性检查。

国际海事组织第681号决议采纳了这个作法,并经修订形成了第742号决议。

目前,操作性检查已全面开展,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不实施。

但随着条件的成熟,这种检查将逐步推广到所有主管当局。

随着操作性检查的逐步推广,检查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港口国监督已被纳入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履约机制之中。

这不仅仅是港口国监督所依据的有关国际公约由于修改增加内容使得检查范围扩大,更主要的是由于随着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软件要求方面的内容大量增加,使得检查范围将大幅扩大。

港口国监督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长提出的要求中包括。

船舶应当将船舶证书、文件整理成册并使之处于良好备查状态;船舶应当备有经认可的安全设备明细表和安全操作文件、规章清单。

那么,港口国监督对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检查一方面要检查证书是否有效、合法,另一方面要检查船舶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备有一系列文书、文件和资料,而且船舶的状况、设备和船员还要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四、港口国监督的影响应当说港口国监督对整个水上运输的各个有关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对船舶安全监督方面的影响。

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统计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船旗国主管当局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和船队自身安全管理的水平。

如果统计结果表明,某个船旗国或船级社或船东的船舶。

滞留率连续或大幅度超出平均值。

那么这些船舶将被列入检查的黑名单。

从而导致港口国主管当局对该船旗或船级或船东所属船舶进行更频繁更详细的检查。

这无疑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船队的经济利益。

而且也必将对船旗国主管当局、船级社、船队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所以,严格的港口国监督。

会促使船东投入更多的资金对船舶进行修理.改善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是将低于标准船舶拆解或卖掉;促使船级社严格地进行船舶的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与发证;同时也促使船旗国主管当局强化管理手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船舶的营运条件加以限制。

可以这样说。

港口国监督对航运安全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尤其对港口国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相关文章1,职务常见缺陷汇总船长常见缺陷1.《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港口主管机关地址与电话号码应保持最新,必须及时从INT ERNET上更新。

(可从代理处索取,一般每年11月更新一次)。

对油污应急计划内容要熟练掌握,要能对答如流。

防污器材与应急计划手册中不符,油污应急计划中的应变表不是最新的。

油污应急计划培训应有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变更页上没有及时记录,油污应急计划无船级社盖章。

溢油间去油剂必须配备200L,SOEPP附图没有插入后面的空白页内,油污应急计划中未记录INCHON港主管机关电话号码。

2.船舶证书复印件应张贴于生活区。

IOPP证书附件中2.3.3项“有报警和手动停止装置”,但船上没有配备手动装置。

IOPP证书应有修改的油柜清单,并经船级社签署。

污油柜容积没有记录在IOPP证书上,IOPP证书上油水分离器应符合公约EPC60(33),但属于A3 93(X),要求通知船检。

IOPP证书上焚烧炉焚烧单位应为升; IOPP附加项中污水舱不符和要求;特别检查项目报告文件不符和要求,油水分离器不是自动停止设备,CCS的IO PP证书中未标明船上已有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的15PPM滤油设备。

IOPP证书上填写的舱容积与实际不相符合。

3.安全设备证书:最后一页应标明哪一个艇为救助艇。

第二页:若有免除证书应附在证书后面,如:秦海轮有两项免除:一项为货舱固定灭火系统免除证书,另一项为:DF免除证书。

安全设备证书内救生筏载乘总人数为25人应改为50人,起货设备年检过期。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与载重线证书上的船长不一样。

设备安全证书记载的救生衣数量比实际数量多; 救生筏检验到期;设备安全证书8.2项与实际不符;安全设备证书附录E表3未显示GMDSS VHF的手动设施;货舱安全设备证书和无线电安全证书不符合SOLAS要求。

安全构造证书附页免除证书实施栏标记不正确。

4.二氧化碳证书中没有关于燃油速闭和通风系统试验内容;MEDICAL CERTIFICATE应用英文。

机舱固定灭火系统“1301"新证书不符要求需纠正. 克令吊NO.1.2号无试重证书,要求使用前检验。

(澳大利亚)。

最低配员证书没有官员签字(印度要求)。

最低配员证书与无线电安全证书不符。

船员健康证书未显示FIT或UNFIT。

手提灭火器证书不是正本证书;没有无线电测向仪免除证书。

大副无巴拿马职务证书原本。

救生艇:没有证据表明已进行了吊架测试。

无加强检验记录。

货物系固手册设备检查维护记录表缺乏记录,系固守册与实物不符。

没有系固手册。

系固手册中没有钢条系固卷钢的使用方法细节。

货物操作手册需修改,装载手册和稳性报告书批准日期为99/9/6不在船。

船舶稳性报告书无DNV盖章; 装载手册没有巴拿马政府的签字批准,谷物装备手册缺少船级社的核准章。

5.SMS外审材料,中间审核材料,中审报告和有审核员签字的SMC一页复印后,放入审核材料中。

据SOLAS规定,制定航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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