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基于特定情况或条件,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解除可能涉及多种情形,以下是七种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
1. 合同期满,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 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被解除。
5.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可以被解除,如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况。
6. 单方通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解除
合同。
7. 其他约定解除,根据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以上是合同解除的七种常见情形,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
依据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
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情形的合同解除范本,欢迎咨询我,我将为您
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支持。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_0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立法中的缺陷首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的辞职权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在解除劳动关系中的预告解除权。
但是,在中国的预告解除权只适合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在中国以签订半年,一年,两年,三年等的劳动合同为常态。
但是作为劳动合同,首先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其次,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也存在矛盾,竞业限制阻碍了劳动者实现自己自主择业权以及辞职权的实现,“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的规定通常是在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作为强势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时就不能现有预告解除的权利,这样法律规定的禁业竞止一方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21 世纪,行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法律在不同行业的适用也应有其不同的特点。
并且在不同的行业都有其固有存在的一群掌握着企业单位商业秘密,高端技术的劳动者,对于这样的劳动者也不能仅仅只适用简单的预告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如饮食行业、服装行业、机械行业、金融行业、移动互联网行业等。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刘涛【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合同履行【作者】刘涛【作者单位】新华社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43条、49条、50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67条(五)(六)之规定,在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
问题在于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合同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各个方面,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事由也并不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诸如此类的超出49条、50条的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是否合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合同法》,其基本的出发点都是鼓励交易,并由此引申出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公平履约等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个假设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能有效预估合同风险及其履行利益,同时能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对合同予以合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如果一味强调合约必须信守不允许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实际上有可能造成不公平履行或履行不能,同时有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担心风险预计不足责任过重妨害交易。
撤销权成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撤销权成功行使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撤销权成功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而订立的合同,依法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2)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3)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成功行使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成功行使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时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2. 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恢复原状。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合同双方应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2)赔偿损失: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支付利息:合同双方应支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生利息。
3. 追究责任撤销权成功行使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后果的追溯撤销权成功行使后,合同的法律后果可追溯至合同成立时。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并非僵局】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不复杂。
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
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第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承包人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等。
3.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一.引言现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然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使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领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贸易活动又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
为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完成,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的考虑,违约补救措施一直是国内、国际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解除合同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且经常在实践中运用的违约补救措施。
在国际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
但对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在我国的立法和国际的规定上有较大的不同。
现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的比较,分析如何正确解除权的含义以及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二.国际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含义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或者法定之事由,以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向后消灭之权利。
合同的解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均有规定。
在1980《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概念,而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术语。
我国《合同法》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无效”非彼”无效”。
《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一词未做明确解释,而是列举了买卖双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
《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其实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即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候法律赋予另一方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
在使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合同必然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在《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使得合同归于消灭的手段。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缺乏有效的要件,而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发生法律效果。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
《 动合 同 法 》 第3 条 立 法 意义 劳 7
者 能 更 积 极 地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身 权益 。
( 1)人 权 保 护方 面 我国 < 动合 同法 )第3 条虽仅 为劳动 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单 劳 7 项规定 ,却使劳动者获得 了充分的职业选择 自由 ,保障 了劳动者 的 独 立地 位 ,也 是 对 弱 者 地 位 的 有 利 救 济 ,可 以说 , 《 动 合 同法 》 劳 第3 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 自由的法律保障 ,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 7 意 志 自 由的 法 律 表 现 。 (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2J 此 条规 定有利 于劳动力 资源的合理配 置 ,实现 最大价值 。劳 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 ,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 的最佳手段是市场 ,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 ,劳动合同法是建立 维 护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重 要 制 度 工 具 。 使 人 尽 其 能 ,按 劳分 配 ,使 劳 动 者 个人 需要 与社 会 需 要 相 结 合 ,激 励 劳 动 者 的 创 造 性 与 积 极 性 。
6 律 、 行政 法规 规 定 劳动 者 可 以解 除劳 动 合同 的其 他 情 珐
形。这样使该法和其他法律及 以后颁布的新法相衔接。 < 劳动合同 法 》第3 条第2 8 款还 规定 , “ 用人单位 以暴力 、威胁 或者 非法限 静 J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 危及 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 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4 条规定 了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 6 形 ,并把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列为第一项 ;第4 条规定 了经济 7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8 条规定 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赔偿金数额 5 的计算方法 ;第8 条除规定 了赔偿责任 以外 ,还 规定了可 以依法给 8 予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作者:陈清旭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任意解除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进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针对不同的合作方式,其实际行使价值也不同,同时也面临诸多限制,本文主要从基本的法律认识、行使限制和行使后的法律效果这几方面,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分析,研究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和具体情况。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思考任意解除权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公民权利,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但也在各类合同中担当不同的角色,其约束力量和造成的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针对合同法中赋予的任意解除权利的思考,对于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认识(一)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概念最为一种重要的特殊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与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并存的,都包含在合同接触制度之中。
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涵盖范围较为广泛,我国合同法中的第186条所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第410条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等都属于任意解除权的范畴之中。
除此之外,不定期的租赁和保管以及仓储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随时解除权也是任意解除权的重要规定内容,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有固定期限保管和仓储合同的寄存人以及运输合同的托运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利。
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是基于特定的类型合同性质和特定当事人地位,在行使上不需要其他任何理由,同一般解除权类似,都能实现合同的解除,但不同点在于赔偿责任的分配,这需要进行提前对于一般法定解除权进行了解,让当事人对于其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有利决断。
合同法对于托运人和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行使进行了限制,要求对于期限明确的仓储合同,存货人能提前提取仓储物品,但不能是仓储费用减少,这一规定对于期限明确的有偿保管合同也同样适用。
法律对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和定作人拥有的任意解除权,并没有作出严格限制。
《合同法》第94条的理解与适用解析~【法律相关】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有权据之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最具概括性的法定解除事由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旨在对该条规定的五种解除情形逐一做浅显的解析。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这一项的理解,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不可抗力;其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三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此理解的核心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产生合同解除权,形成解除权的核心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所以我们要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具体影响来分析,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一般有哪些呢?1合同全部履行不能,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比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企业实际灭失,则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这时一般应当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且免除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责任。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但是只能免除义务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履行义务。
这种情形下,因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特点,允许部分履行义务,针对不能履行的义务部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3导致合同延期履行,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延期履行的,是指不可抗力形成的暂时性的履行障碍,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通行中断。
此种情形下,一般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尽快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约形成的解除权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发表时间:2020-10-10T09:54:13.44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17期作者:高华王科科[导读]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高华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45000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有很多变化。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与探讨,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一)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有新的变化,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对比分析此规则并非新创设,现行《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不过是散见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中。
此次修改,也将部分不定期有名合同,上升到合同法的一般概念,突破了《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限制。
《民法典》将其规定在通则中的合同编,所有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的,即有始即有终,不定期合同只是在合同约定时未设立具体终止时间,往往以达到某一目的为合同履行完毕和合同终止的标志。
浅析劳动者辞职权之规定
续期间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劳动合 同有确 定 的期限, 在期 限内劳动合 同具有法律效力 。若可依 单方意志而任意解除 , 就会破坏合 同尊严 。 事实上 , 有 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其期限对用人单位有确定 的约 束力 , 但对劳动者缺乏确定的约束力 , 这也有失公允。 在 新 劳动法 出台后 , 由于原 材料 等物 价 的上 涨 和劳 动 者 自身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等一系列原因, 不少企 业 不 得不 倒 闭 或 转让 , 之所 以 出现 这 些情 况 , 因为 是 企业家感到经营企业 的利润小 , 风险大 , 企业的发展 十分艰难。国内最大塑料袋企业为何突然“ 死亡”也 , 说 明 了企 业发展 中所 面 临的 巨大 困难 。 以如果 将劳 所 动者 的辞职权 加 以 限制 , 至少 能在 一定 程度 上 缓解 企 业 的压力 。 4预告期 限 的问题 . 我 国《 劳动法》 第三十一 条没有对劳动关 系的种 类和劳动合同的主体做任何 的区别 , 只是统一规定了 3 0日的劳动合 同解 除 的预告期 限 。 这样 的规 定保 障了 劳动者的劳动 自由, 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条文使其 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已发展到 知识经济社会 , 劳动者的替代程度 因劳动者素质的不 同已经产生 了不容忽视的变化 , 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 难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许多行业和领域 中, 用人 单位很难 在 3 0日内找 到一个 可以完全替代 的劳动 者 。适 应新 岗位 并非 一 件易事 , 果新 的用人 单位 急 如 于 用 人 的情 况 下 ,劳 动者 要 解 除原 劳 动 合 同又需 要 “0 日的情 况 下 , 仍 然有 可能 失 去新 的劳 动 岗位 。 3” 他 可 以说 3 这 个 预告期 限 已经成 为 用人 单 位 和劳 动者 O 均 有 看法 的焦 点 , 因此对 预 告 期 限 的长 短 , 宜一 刀 不 切地作出规定 , 立法应 当针对不 同素质 的劳动者作 出 相对 灵活 的规定 。 二、 完善我 国劳 动者辞 职权 的立 法建 议 1 .区分 不 同劳 动 合 同 类 型 限 制 劳 动 者 辞 职 权 的 行 使 各 国关 于劳动合同解 除的法律规定有一个相同 的 内容 : 前 通知解 除 权 只适 用 于无 固定 期 限的劳 动 提 合同, 不适用于明确约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约定明确 期 限 的劳 动合 同 只能 基 于 正 当 的法定 事 由或 履行 一 定 的期限后才能解除。 但是我国劳动者的辞职权无区 别 地适 用 于一切 劳 动合 同 , 显 然是 不合 理 的 。因 为 这 对于定期合 同来说 , 期限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 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 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的约定 , 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 入 , 同创造 最大价值 , 共 但劳动者享有 了毫无限制 的 辞 职权 后 必 然会 影 响其 投 入 , 对 企业 ( 这 下转第 l 5页)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内容摘要: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法。
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
笔者认为,设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思考1导言自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合同解除问题就一直深受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项十分具有特色的制度,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和研究。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
而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同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
2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2.1概念合同法内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
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2.2基本特征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
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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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
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
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一)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
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2】。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3】。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解除权的类型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
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
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
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4】。
2、法定解除权。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
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5】。
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
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
《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
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6】。
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