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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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指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汽车,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二条责任中断1. 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2)投保人明知车辆有缺陷,或发生事故或抢劫或投保之日起未经整修或保养,或非被授权拖拉或征用;(3)被保险车辆在领土以外的地方、在车辆规定的非法路段和活动场所、被保险车辆试车、比赛和演示过程中,以及在操作津贴和违法行为中;(4)核保时,经本公司要求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法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2. 本公司核对有关材料会对以下情形中止赔偿:(1)被保险人蓄意假设抢劫者;(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3)被保险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以及受到诈骗的;(4)不符合有关责任所规定的范围的;(5)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安全险情的事故;(6)其他该条款所列之外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在合同解决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包括但不限于撞车、刮车等)、倾覆、自燃、爆炸、被盗、被抢、被砸、被恶意损害或由于无法找出加害方等其他有效证明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的情况,本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的损失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如被保险人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积极配合或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丧失本公司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以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依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至贰佰万元整不等,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保险金额的限制。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篇1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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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是对甲方名下的汽车,包括车身及车上财产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意外损失”是指未被甲方所故意造成的损失。

1.2 意外损失包括:(1)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2)被盗、抢夺、抢劫、盗抢、抢夺袭击、劫持以及非法占有等行为导致车辆遭受损失;(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4)其他产生损失的原因。

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2.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保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驾驶,保障车辆安全,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2 乙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理赔,对符合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并处理。

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要求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应的费用,并对甲方的保险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要求对甲方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7.1 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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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法自愿订立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合同旨在对被保险人持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进行保险保障,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赔偿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对于车辆被盗、被抢、碰撞、自燃、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予赔偿。

2. 第三者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3. 附加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可以额外加入一些附加险责任,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划痕险等。

第三章保险费和期限第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价值、使用年限、车辆用途等因素的不同,由保险人根据风险评估而确定。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期满时终止。

第四章赔偿和理赔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人将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七条在赔偿方面,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报案、理赔申请以及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主要有修理、替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赔偿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如报案证明、行驶证、检验报告等,以便保险人进行核实和理赔。

第九条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说明。

第五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本合同自保险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1. 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 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4. 其他依法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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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车辆及投保人信息(一)保险车辆品牌型号:_________(二)车辆识别号码(VIN):_________(三)发动机号码:_________(四)投保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详见上文。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一)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抢劫等。

具体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身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损失、自燃损失等。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保险单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投保人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如车辆使用性质、价值等。

(二)甲方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事故查勘和理赔工作。

六、保险人义务(一)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乙方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查勘和处理。

(三)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事故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相关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等。

二、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3. 碰撞、倾覆;4.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5. 约定范围的运输途中出现车辆失踪或盗抢。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发生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技术状况等。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有权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应提供便利。

4. 保险标的若发生转让,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事故损失,并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

3.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后,如保险标的尚有残余价值,应由甲方处理,乙方可根据需要进行折旧处理。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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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私人非营业用汽车及其挂车的损失保险。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车辆的车身损失、车辆零部件的损失、车辆起火损失、车辆盗窃损失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保日期的0时起至终保日期的24时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车辆购置价的80%。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车辆购置价的比例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保险公司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不承担以下损失:1. 因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而产生的损失;2. 因盗窃行为导致的损失;3. 因实施非法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车辆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章车身损失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而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 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碰撞损失;2. 非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碰撞损失;3. 风灾、水灾、火灾导致的车辆损坏;4. 第三者故意破坏导致的车辆损坏;5. 其他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修复费用,采取修复或补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立即派员核查事故情况,并对损失进行评估。

第三章车辆零部件损失保险责任第十五条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零部件因非交通事故导致损坏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修复费用,采取修复或补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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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进行保险,旨在保障车辆本身在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等情况下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撞击等情况,造成车辆各个部分的损坏。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损坏。

3. 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偷盗、抢劫、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

4. 遗失、被盗:指车辆被盗或遗失导致车辆无法找回的情况。

5. 抢救车辆、运送车辆及其残骸:指在出险后进行车辆抢救、修复或运送车辆及其残骸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要进行选择,投保人须据实申报车辆价值。

2. 在保险合同期间,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保险人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免赔额的选择将影响保险费用的高低。

2.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在免赔额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2. 若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将不予退还保险费用。

第六条赔偿方式和金额1.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若投保人在事故中损失超出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均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规则驾驶造成保险事故;c) 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d)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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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拥有非营业用汽车,为保障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财产利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保险范围1. 本合同所称非营业用汽车是指私人车辆,不包括用于公共交通、旅游、出租、营业等用途的车辆。

2. 保险期限: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所约定的终止日,约定终止日届满时自动终止。

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乙方车辆的直接物理损伤,保险人依本合同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用1. 乙方应于保险生效之日起,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协议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及缴纳方式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事故和赔偿1. 受益人:本合同效力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本合同保险赔偿的受益人为乙方。

2. 保险事故:(1)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自燃、爆炸、盗窃、雷击、火灾等造成汽车物理损失的事件。

(2)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实现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赔偿方式:根据保险金额、事故程度、车辆实际价值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四、义务和责任1. 甲方的义务(1)对乙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督。

2. 乙方的义务(1)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在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的前提下使用车辆。

(3)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理赔,并积极配合调查手续。

3. 违约责任:(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中的保险费用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险事故和赔偿约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应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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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承保范围为乙方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机动车和电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和助力车。

2. 本保险所保险的风险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车主购买保险开始,至保险期满为止。

2. 本保险期限内,如需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3个月内联系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将自动终止。

三、保险金额1. 保险的赔偿金额为车主所申报的车辆市场价值或其实际价值,以保险公司审核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2. 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私自装修的费用,如有赔偿需要,需要车主提供相关发票。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缴纳本保险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等事项,详见乙方购买时签订的《保险费用缴纳协议》。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保险责任限制和除外责任1. 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本保险不承担车辆因车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使用不符合车辆规定、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或承担过错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

4.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保险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经双方协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履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资格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

投保人应为该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权证明。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2. 因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 因盗窃、抢劫等盗窃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车辆型号、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

具体保险生效与终止日期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车辆所有人变更等情况。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在比赛、测试、竞技等活动中的损失;3. 因车辆质量问题或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失;4. 因地震、战争、核反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2.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

3.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通知投保人核定结果。

4. 核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乙方拥有一辆非营业用汽车,为保障乙方的财产安全,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保险公司:(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保险人:(乙方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车辆信息)第二条各方身份(1)保险公司(甲方)是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保险经营资格。

(2)被保险人(乙方)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及其它权利。

第三条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范围:本合同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涵盖以下保险范围:a.火灾、爆炸、自燃;b.盗抢、抢劫;c.碰撞、倾覆、坠落;d.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因素;e.第三者责任险。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

(4)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缴纳保险费用,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

(5)免赔额: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案件中,按照合同规定并获得理赔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减去免赔额后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a.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b.在进行核定损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证据;c.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d.负责保险赔付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理赔程序。

(2)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a.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车辆和自身的安全;b.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时,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c.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定工作;d.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索赔,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等;e.配合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如加装防盗装置、维护车辆的正常状况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

(2)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并不予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非营业用汽车所有人,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的范围甲方申请保险的车辆: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购车日期:车架号: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非营业用汽车的失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

2.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市场价值:[保险金额]3.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须负责损失的额部分为:免赔额:[免赔额]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保险费用:[保险费用]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保险索赔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3. 甲方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会私自拖移车辆,应等待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的支付1. 在乙方确认事故责任后,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给甲方。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3. 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乙方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为:解除和终止条件:[解除和终止条件]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甲方承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同意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障自身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而购买的一项保险服务。

在汽车保险中,损失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保险,而对于非营业用车辆而言,损失险的保障更为必要。

本文将以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为主题,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二、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1.保险金额与标准保费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险来说,保险金额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来计算的。

同时,标准保费则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使用年限、优惠折扣等因素来综合测算的。

2.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在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都是比较重要的条款。

对于免赔额而言,是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的方式来降低的,而赔偿限额则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金额的最高限制,一旦超出赔偿限额,则车主需要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费用。

3.特别约定在签署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一些个性化的需求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一些简单的特别约定,如车辆装有高价值配件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等。

三、注意事项1.保险单号在签订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车主应该认真核对保险单号。

保险单号不仅可以用于备案,也是车主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的重要凭证。

2.委托代理人在购买保险时,车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代理人所签署的保险合同,车主同样需要仔细核对条款内容,防止出现误解和遗漏。

四、结语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购买保险时,车主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以便为自己和爱车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安全。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具体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非营业用汽车(如家用、旅游等)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险: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事故(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对甲方因使用保险车辆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险:乙方对甲方车辆上的驾驶员和乘客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实际价值。

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甲方投保时选择的限额。

3.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年缴、半年缴等)。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未申请理赔,保险合同到期自然终止;(3)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理由认为需要提前终止;(2)甲方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提前终止。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SUV、MPV等。

乙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发动机号码等信息。

三、保险责任:1.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等)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他人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也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车辆价值自行决定,并在投保时告知甲方。

保险金额是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2. 保费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车辆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相关的车辆信息。

2.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费。

3. 在保险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

4. 若保险期间车辆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赔偿处理:1. 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损失,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若乙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全或存在虚假情况,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乙方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费。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8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8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新整理版8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的非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 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市场价值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暴风、暴雨等);(3)碰撞、倾覆;(4)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其他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如车辆使用性质、改装情况等。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乙方。

4.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理。

第六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2.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3. 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4. 保险车辆超载、超员引发的意外事故;5.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篇2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将其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甲方投保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保险车辆的损失在约定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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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04H01Z03090923总则第一条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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