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审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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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我校教学、科研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和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的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各单位和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和下属单位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部第17
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教育部财务司审计办公室、广东省审计厅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校长(副书记)协助分管学校审计工作。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处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教育部财务司审计办公室的意见。各附属医院审计部门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学校审计处的意见。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
(二)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对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处配合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人事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教育部财务司审计办公
室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经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在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说明原因。未经批准无故拖延工作时间的,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