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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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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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店铺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黑地税发〔1996〕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地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全省地税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地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或退还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7.29
•【字号】闽地税政一[1998]35号
•【施行日期】1998.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35号1998年7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征证书》。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二、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单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各级要加以重视,加强管理。

资源税管理证明单由征管部门负责印制(省局统一印制)、领用、管
理。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1]385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1]385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1]385号2001年9月21日)各县地税局、城区各分局: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略)2、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略)3、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略)4、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略)5、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略)6、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略)7、资源税代扣代缴证明(正、背面)(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纳税人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开采、生产或收购应税矿产品的,税额标准按(附件一)计算缴纳。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黑税二[1994]16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黑税二[1994]16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黑税二[1994]166号1994年8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境内的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缴库级次问题通知下:
一、省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级企业与省级以下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2000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冀地税函〔1995〕85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解释》的通知(1995年6月1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1995〕85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注释:条款修改:在国家新的规定或解释尚未下发前,各地暂按此掌握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没有列入的产品,望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修改为“在国家新的规定或解释尚未下发前,各地暂按此掌握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没有列入的产品,望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为利于资源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便于实际操作,省局根据我省资源状况,参照《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等有关资料,对资源税税目及部分品目进行了解释和界定,归纳整理了《资源税税目解释》。

在国家新的规定或解释尚未下发前,各地暂按此掌握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没有列入的产品,望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资源税税目解释一、原油1.原油从油井中取得的未经加工的石油。

依所含烃类不同,可分为石蜡基原油、环烷基原油和中间基油三大类;依含琉多少分为低琉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琉原油三大类。

石油是粘稠的油状物质,是可燃的有机矿物之一,其成分很复杂,化学成分以碳、氢为主。

石油经炼制可加工得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固体石蜡沥青等产品,也是制造溶剂、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原料。

二、天然气2.天然气是一种含碳氢物质的可燃气体。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晋地税函[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31•【字号】辽地税流[1995]98号•【施行日期】199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流〔1995〕9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55号文件规定:在辽宁境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原油、天燃气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纳的资源税,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或生产地的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或直接向开采地或生产地县区以上(含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计算划拨。

二、关于“收购地”确定问题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结合我省未税矿产品收购情况,对“收购地”统一确定为未税矿产品的交货地。

三、关于有偿转让山地、河滩等开采权,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确定问题。

对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有偿转让山地、河滩开采权,由开采人在山地、河滩上开采粘土、建筑用砂石等。

无论是转让者自行开采或雇用他开采后交送给受让者,还是由受让者自行开采或受让者雇用他人开采,均应以开采者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关于收购本企业应税产品以外的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问题。

对联合企业,独立矿山收购本企业应税产品以外的未税矿产品,应按照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应税品目和省级核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由收购者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

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资源税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等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种。

资源税的管理对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资源税管理,我国制定了《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暂行制度》),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矿产资源,税率根据不同资源种类和开采方式而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按销售额两种。

征收按产量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进行计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等可测量产量的资源;征收按销售额的资源税是根据矿产资源的销售额进行计算,适用于难以测量产量的资源,如煤炭。

《暂行制度》的税率设置根据资源稀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同时,《暂行制度》对资源税管理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征收、控制和监督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准备、税款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款核算等环节。

征收准备阶段,纳税人需按规定填报税款申报表,报送税务部门审核;税款申报阶段,纳税人需将税款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税款缴纳阶段,纳税人需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税款核算阶段,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对和核算。

税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税务检查和税务调查,确保资源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暂行制度》还对资源税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资源税的使用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等方面。

资源税的使用机构需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和规划进行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源税的使用情况。

同时,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税务部门也对资源税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源税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资源税管理暂行制度》是对资源税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可以确保资源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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