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45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oc 45页)
附件3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DB XX/ 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 术语……………………………………………………………………………5 项目划分……………………………………………………………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7 外观质量评定……………………………………………………………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5 大角方正 56 曲面与平面联结97 扭面与平面联结98 马道及排水沟3(4)9 梯步2(3)10 栏杆2(315体沟缝匀、平整416 竖、横缝平直417 浆砌卵石露头情况818 变形缝3(4)19 启闭平台梁、柱、排架520 建筑物表面1021 升压变电工程围墙(栏525 电站油气、水、管路3(4)26 厂区道路及排水沟427 厂区绿化8合计应得分,实分,得分率 %外观质量评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3
装 斩假石表面 饰
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无漏剁处,阳角处横剁,并留出宽窄一 致的不剁边条,棱角无损坏
4
室 外
抺 灰
干粘石表面
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无 明显黑边
墙
5
面
假面砖表面 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无掉角、脱皮、起砂缺陷
6
饰面板(砖)表面 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备注
1. 普通抺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清晰、平直;
2. 高级抺灰表面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抺纹,分格缝和灰线清
1
一般抺灰
晰、平直、美观;
3.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抺灰表面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抺
灰表面平整
2
水刷石表面 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无掉粒与接搓痕迹
1. 脊瓦间距均匀,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顺直,无起伏现象; 2. 波峰、波谷顺直,表面平整,无起伏现象,且色泽基本一致; 3. 泛水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
1.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平整、压实抺光,无裂缝、起壳、起砂等 缺陷,色泽一致; 2. 细石混凝土分格缝位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与基层间设 置隔离层 3. 密封材料嵌填符合相关规定 1. 颜色均匀一致; 2. 普通涂饰泛碱、咬色、流坠、疙瘩轻微,高级涂饰无泛碱、咬色、 流坠、疙瘩; 3. 普通涂饰砂眼轻微,刷纹通顺;高级涂饰无砂眼,无刷纹 1. 颜色均匀一致; 2. 普通涂饰泛碱、咬色轻微,高级涂饰无泛碱、咬色; 3. 点状分布疏密均匀 1. 颜色均匀一致; 2. 无泛碱、咬色; 3. 喷点疏密均匀,无连片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4类A.1.2 附表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表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确定后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达式见表A.2.1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若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工程管理运行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
ICS93.160P55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 T576—201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and evaluationprocedures appearance2014-12-30发布2015-04-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总则 (5)5项目划分 (5)6外观质量检测 (6)7外观质量评定 (7)8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 (8)9 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8)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分部质量检测与评定表 (10)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 (43)条文说明…………………………………………………………………………………45~6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重庆弘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务局本标准起草人:吴崇良、李柱兴、李立航、朱述廷、叶良斌、夏渝莉、李清洪、张俭波、范光华、李彩新、黎成友、张学智、舒富林、李轶、刁志明、柳作康、刘正平、韩松柏、张太敏、唐学文、丁扬、李厚伦、陈邦尚、余俊乐、何波、张顺华、肖和民、石胜、查永成、王丽、向国兵、张钰、王福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项目划分、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及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一、表面平整度水利水电工程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的凹凸、裂缝等现象。
对于混凝土结构,其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麻面、蜂窝、露筋等现象。
二、线条顺直度水利水电工程线条应顺直、流畅,无明显的弯曲、扭曲等现象。
对于混凝土结构,其线条顺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错台、错位等现象。
三、尺寸偏差水利水电工程各部分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
对于混凝土结构,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超过允许偏差范围。
四、坡度顺适水利水电工程坡度应顺适、合理,不得出现明显的陡峭或平坦现象。
对于混凝土结构,其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起伏或变形现象。
五、混凝土质量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裂缝、剥落、疏松等现象。
对于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六、金属结构质量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锈蚀、变形等现象。
对于金属结构,其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七、电气设备安装质量水利水电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松动、脱落等现象。
对于电气设备,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八、施工缝处理质量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缝处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渗漏、开裂等现象。
对于施工缝处理,其处理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九、外观整洁度水利水电工程外观应整洁、美观,不得出现明显的脏污、杂物等现象。
对于外观处理,其处理效果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十、与周围环境协调性水利水电工程与周围环境应协调一致,不得出现明显的突兀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对于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处理,其处理效果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缺陷或质量问题。
总之,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法子之马矢奏春创作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法子,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暗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尺度进行弥补。
其质量尺度及尺度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尺度,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尺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 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很多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尺度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尺度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介入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介入。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尺度拜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尺度(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利工程外观评定评定标准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一、检测的组织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主要是指在竣工验收前要投入使用的导流输水洞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不及时检测在投入使用后将影响今后进行外观检测的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通知省中心站,由省质监中心站1人、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1人、设计单位1人、监理1~2人、项目法人单位1~2人、施工单位1~2人组成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小组。
对各项目的具体检测部位,依照施工图纸确定。
省中心站因故不能及时前去参加检测的工程,委托地州监督站按程序要求检测并获得检测数据。
二、标准的组成水利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由水工建筑物外观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共同组成。
缺项部分参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对首次外观检测达不到标准的工程,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法人(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按合格确定外观质量等级。
堤防工程检测项目及检测评定标准按水利部《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执行。
三、评分标准的分级外观按以下三类得分率标准划分确定质量等级:一、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1. 建筑物外部尺寸允许偏差闸墩平面尺寸允许偏差±5cm 检测截面尺寸坝顶宽度允许偏差±5cm(从大坝与岸坡明显交界点开始等间距划分检测,总检测点数不少于20点)。
过流断面宽度允许偏差±5cm2. 轮廓线顺直允许偏差15m内凹凸不超过3处,最大值±1cm。
(检测部位:坝顶、溢洪道和干渠首部枢纽)。
3.表面平整度上、下游坝面混凝土(或预制块)±1.5cm/2m(上游)±1cm/2m (下游)皮石±2cm/2m,干砌石±5cm/2m,浆砌石±3cm/2m坝顶刚性材料±1 cm /2m,柔性材料±3 cm/2m流道高速水流区(或溢流面)±0.5cm/2m低速水流区±1cm/2m4. 立面垂直度闸坝 4/1000设计高(垂线、钢卷尺,坝体、流道边墙)。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 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 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 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 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 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
表A.2.3 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 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 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 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
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
表A.3.1-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
水工建筑物外观评分
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1、建筑物外部尺寸外观目测:尺寸均无偏差。
一级主体尺寸目测无偏差,次要部位目测偏差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二级主体尺寸目测无偏差,次要部位超出允许范围偏差。
三级主体尺寸目测超出可接受范围。
四级外观实测:砼±20mm 砌石±50mm2、轮廓线直顺外观目测:所有部位线条直顺。
一级主要部位线条直顺,次要隐蔽部位线条不直,但在允许范围内。
二级主要部位线条直顺,次要隐蔽部位线条略差。
三级主要部位线条局部不顺。
四级外观实测:砼轮廓线30mm(20小线)砌体轮廓线50mm(20小线)3、表面平整外观目测:表面平整。
一级大面平整,局部不平小于400mm2,累计不超过1000mm2。
二级大面平整,局部不平小于400mm2。
三级大面平整度超标。
四级外观实测:砼5mm 砌石30mm4、立面垂直度外观目测:所有立面垂直度均符合要求。
一级主要建筑物及外露部位立面垂直,次要部位立面有偏差,但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级主要建筑物及外露立面垂直,隐蔽或次要部位立面垂直度超过可接受范围。
三级主要建筑物及外露立面垂直度均有超标的偏差。
四级外观实测:全高20mm,每层5mm。
5、大角方正外观目测:所有部位的大角方正。
一级外观及主柱方正,局部内角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二级外墙及主柱室内阴角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三级外墙及立柱大角方正有偏差。
四级外观实测:5mm6、曲面与平面联结平顺外观目测:曲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圆顺,坡顶坡脚线平顺。
一级曲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圆顺,坡顶坡脚线基本平顺。
二级曲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基本圆顺,坡顶与坡脚线基本平顺。
三级曲面与平面连接基本平顺,接头线基本圆顺,坡顶与坡脚线连接不顺。
四级7、扭面与平面联结平顺外观目测:扭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圆顺,坡顶坡脚线平顺。
一级扭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圆顺,坡顶坡脚线基本平顺。
二级扭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接头线基本圆顺,坡顶与坡脚线基本平顺。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及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A.1基本规定
A.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 /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
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2.1。
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4类A.1.2 附表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表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确定后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达式见表A.2.1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若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工程管理运行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4类A.1.2 附表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表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确定后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达式见表A.2.1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若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工程管理运行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水利工程外观评定评定标准_secret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一、检测的组织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主要是指在竣工验收前要投入使用的导流输水洞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不及时检测在投入使用后将影响今后进行外观检测的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通知省中心站,由省质监中心站1人、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监督站1人、设计单位1人、监理1~2人、项目法人单位1~2人、施工单位1~2人组成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小组。
对各项目的具体检测部位,依照施工图纸确定。
省中心站因故不能及时前去参加检测的工程,委托地州监督站按程序要求检测并获得检测数据。
二、标准的组成水利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由水工建筑物外观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共同组成。
缺项部分参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对首次外观检测达不到标准的工程,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项目法人(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按合格确定外观质量等级。
堤防工程检测项目及检测评定标准按水利部《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执行。
三、评分标准的分级外观按以下三类得分率标准划分确定质量等级:一、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1. 建筑物外部尺寸允许偏差闸墩平面尺寸允许偏差±5cm 检测截面尺寸坝顶宽度允许偏差±5cm(从大坝与岸坡明显交界点开始等间距划分检测,总检测点数不少于20点)。
过流断面宽度允许偏差±5cm2. 轮廓线顺直允许偏差15m内凹凸不超过3处,最大值±1cm。
(检测部位:坝顶、溢洪道和干渠首部枢纽)。
3.表面平整度上、下游坝面混凝土(或预制块)±1.5cm/2m(上游)±1cm/2m (下游)皮石±2cm/2m,干砌石±5cm/2m,浆砌石±3cm/2m坝顶刚性材料±1 cm /2m,柔性材料±3 cm/2m流道高速水流区(或溢流面)±0.5cm/2m低速水流区±1cm/2m4. 立面垂直度闸坝 4/1000设计高(垂线、钢卷尺,坝体、流道边墙)。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4类A.1.2 附表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表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确定后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达式见表A.2.1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若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工程管理运行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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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ICS93.160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DB XX/ X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发布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 术语……………………………………………………………………………5 项目划分……………………………………………………………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7 外观质量评定……………………………………………………………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人: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1范围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 80/1-200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T-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3总则3.1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外观质量检测及评定。
3.2本规程规定了外观分部的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
3.3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分项,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3.5外观质量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
处理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处理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复核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重新进行评定。
重新评定合格的,可作为合格等级带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外观)评定表中;重新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继续制定方案进行处理直至合格;或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认为可不再处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6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必须与外观分部的检测与评定同时进行。
3.7单位工程内所有的外观分部全部评定且外观单位也有评定结论,是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不可缺少的部分,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没有评定的,或者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评定与验收。
3.8按本规程评定的外观单位为优良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86%;外观单位为合格者,在(SL176-2007)规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拦填入得分率71%。
3.9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外观分部,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10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外观单位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11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外观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4术语4.1 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4.2外观单位对存在外观质量的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的外表尺寸和形状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
4.3外观分部按材料设备、工种、部位不同将外观单位对应的单位工程(建筑物)分为不同的外观分部,是组成外观单位的部分。
外观分部是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的基本单元,是日常外观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5项目划分5.1 项目划分原则5.1.1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
项目按级划分为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等两级。
5.1.2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的招标,与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外观质量评定,划分出的外观单位要与所属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5.1.3外观单位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1.3.1 枢纽工程,对应的独立的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例如:大坝、溢洪道、取水塔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5.1.3.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5.1.3.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单位工程)为一个外观单位。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外观单位。
5.1.3.4 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整治内容,并结合单位工程划分对应划出外观单位。
5.1.4 外观分部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5.1.4.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分部工程划分外观分部;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外观分部。
5.1.4.2 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
分部工程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划分外观分部,按按材料、工种、部位、功能划分。
5.1.4.3 除险加固工程,分部工程以外表部分(有外观质量问题)的划分外观分部,按加固内容、部位、功能划分。
5.2 项目划分程序5.2.1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与工程的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同时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2.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及示例见附录A。
5.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外观单位、外观分部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6.1 施工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并根据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进行自检,自检后报监理单位复核。
施工单位的报告应包括外观质量检测资料和评定过程资料,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确认,设计单位可结合现场设代工作,采用目测、观察方法对照评定表各项标准考核监理单位的结论,符合者签字同意监理意见,有一项或几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请施工检测单位复测,凡是复测不合格者,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外观分部评定由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等级。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见附录B。
6.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进行自检,自检后报监理单位复核。
设计单位可结合现场设代工作,采用目测、观察方法对照评定表各项标准考核监理单位的结论,符合者签字同意监理意见,有一个或几个外观分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请施工检测单位复测,凡是复测不合格者,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外观单位评定由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等级。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见附录C。
6.3 参加外观分部和外观单位的评定的人员,施工单位应是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是总监(或总监代表)。
设计单位是现场设代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在外观分部评定表上是现场代表,在外观单位评定表上是技术负责人。
6.4 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抽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本标准对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标准后,组织外观质量评定。
6.5 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质量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参建单位各方对外观分部及外观单位检测与评定质量等级分歧意见很大时,可请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7 外观质量评定7.1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的质量标准:7.1.1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使用仪器设备测量并有测点记录的:测点合格率≥85%,属一级者为优良,评定为优良;测点合格率<85%但≥70%,属二级者为合格,评定为合格;测点合格率<70%属三级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
(测点合格率=测点合格点数/总测点数)7.1.2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用观察(目测、触摸)方法检测的:属一级者为优良;属二级者为合格;属三级者为不合格。
(外观分部的检查(测)项目用观察方法的质量标准,在本规程在专项质量评定表列出了各种外观外观分部的检测项目的质量要求。
)7.2 外观分部评定质量标准:所检查(测)的项目全部合格该专项评定合格;其中优良检查(测)的项目的优良率为70%以上该专项评定优良。
7.3外观单位评定质量标准:所外观分部全部合格该外观单位评定合格;其中优良外观分部的优良率为70%以上该外观单位评定优良。
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8.1 外观质量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的制备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其规格宜用A4(210mm×297mm),外观分部评定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外观单位评定表上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二份(其中一份报质量监督站一份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