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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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和“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两个奖项。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奖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奖授予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学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教委、天津农商银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奖学金由天津农商银行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农商银行助学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每年定期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和表彰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七条评选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来自农村的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报创业奖可延伸到毕业后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八条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创新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新优秀奖1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创业特等奖10名,分别给予10000元奖励;创业优秀奖60名,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2
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全国和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优异的。
2.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优秀奖名额由市教委按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生人数分配,特等奖从优秀奖中产生,奖金不可兼得。由个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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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奖学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
第十三条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五章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