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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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中传教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者。
()外语类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生
二、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两次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文科、艺术类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不含学分)。理工科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不含学分)。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续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者(不含学分)。
.没有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者(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本科学生没有通过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者。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历年奖惩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并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传教字〔2009〕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 本科表演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二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2. 本科艺术类专业中按专业成绩排队录取的专业学生(表演专业除外),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3. 大专学历在职人员本科班(续本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4. 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5. 第二学士学位(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

6. 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7. 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并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8. 下列三种情况可免除英语等级考试:(1)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续本科学生,在入校前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者。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者。

(3)外语类专业学生二、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两次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近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各高校和单位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执行严格。

一、严控学士学位授权细则。

(1)严格控制学位点数量。

各高校和单位要严格控制学士学位授权点数量,及时制定有效的学士学位授权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去学士学位授权点制度,杜绝学位点混淆、滥用现象。

(2)提升学士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各高校和单位要加强授权审查工作,以便进一步提升学士学位授权的质量。

(3)强化学士学位执照验证。

各高校和单位需对所颁发的学士学位进行全流程核查,确保学士学位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到加强责任,以树立行业高标准。

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

(1)抓紧落实责任管理制度。

各学位单位要抓紧落实“责任到人”的责任管理制度,对学士学位的授予和审核全过程负责。

(2)建立学士学位库。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各学位单位要建立学士学位库,登记获取学士学位的学生的信息,及时发布有关学士学位的政策文件,加强管理。

三、完善学士学位审计监督制度。

(1)加强学士学位审计工作。

要加大学士学位审计工作力度,对学士学位授予者进行定期审计。

(2)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查机制。

要制定相应的授权审查规范,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查机制,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是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学位单位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学士学位授权的质量,保证招收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浙传院教〔2009 〕13 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从2009 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二、课程设置第三条学校开设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毕业实习(论文)等。

2、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而设的选读课程,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四条各专业原则上实行基于“ 平台+模块” 课程体系的人才培养模式,即构建公共基础教学、学科教学、专业教学三个逐层递进、相互联系的教学层次,每一个层次分别由教学平台和教学模块组成。

教学平台为必修教学环节,即公共基础教学平台、学科教学平台和专业教学平台。

教学模块为选修教学环节,即素质教育模块、学科(专业大类)模块、专业拓展模块。

三、学分计算第五条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两部分。

课程学分是以教学班级为单位,以课程为中心的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学分、学科和专业大类课程学分、专业课程学分。

实践学分是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以完成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学分,学分计算以0.2 学分为最小单位。

第六条理论教学,若课内讲授1 学时,学生在课外需自学(作业) 2 学时左右,则一学期(17 周)为1 学分(不少于16 学时)。

第七条实验实训内容多的课程,如艺术类专业术课(小课)、实验课、习题课、课题讨论、大学体育,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课外自学(作业)时间的长短按理论教学的1/3--2/3 计学分。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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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浙传院〔2009〕65号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65分)以上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1.5)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65分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4、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2、根据《浙江传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讨论、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3)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对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可以根据毕业鉴定、奖惩记载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等材料,一般不必另行组织学位考试。

2、在毕业考试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结束后一周内,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推荐,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向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3、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学位授予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4、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将其姓名、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等,另行填表,交学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初审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凡违反本《工作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消其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工作细则自二○○九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八条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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