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上海广州有害垃圾分类处理办法
上海广州有害垃圾分类处理办法上海《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的通知》1、原则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区属地收集,市统一收运处置2、分类投放及收集环节①容器设置:分类投放点和收运点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②负责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将分类投运点的有害垃圾转至收运点。
3、收运环节①原则:定期或预约收运;②负责收运单位:本区域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或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负责收运;③收费原则:居民小区内免费收运;单位按照“定额内免费、定额外付费”的原则收运。
即:每个收运点每个月收运量在定额内的(废灯管30支以内、其它品种有害垃圾5kg以内)不收费,超出部分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收取收运处置费用。
4、中转处置环节①配置:各区至少配置一处区级有害垃圾中转点;②中转站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满足专人管理、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管理要求,并由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③中转运输:由区中转点管理单位(或区市场监管部门)预约市绿化市容局确定的专业收运企业进行统一运输、分拣贮存。
④收费:由中转点责任单位参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按量支付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⑤无害化处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5、监督管理措施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的管理落实情况、市级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制定有害垃圾收运、中转、处置参考价格。
确定全市有害垃圾的中转运输企业,并将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市环保部门负责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并对危废资质单位加强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废弃药品回收、处置管理。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区级中转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辖区单位有害垃圾前端收运的调度、有害垃圾收运量、收运作业规范执行情况、中转点场所管理情况等。
区环保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包括硬件配置、作业要求、处置渠道等,同时应对市、区有害垃圾分拣场所加强环保监管,并做好属地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
2024年的垃圾分类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环保意识培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公众环保意识,让公众认识到垃 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意义。
良好氛围营造
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方共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局面。
激励机制建立
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 彰和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国家出台的全面推行垃圾分类的指导性文件,明 确了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分类设施、分类监管 等方面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后的法律中增加了垃圾分类的相关内容,强 调了垃圾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
3
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层面还出台了一系列与垃圾分类相关的配套 政策,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垃圾处理费征 收管理办法等。
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部分地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垃圾分类执行力度不够,需要 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相关法规。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技术支持 完善法规体系 推动市场化运作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分 类设备和技术,提高分类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大 执法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06
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普及
政府、企业、社区等多方参与机制构建
政府引导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制 定垃圾分类标准和指南 ,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 实施。
企业参与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 发,提供垃圾分类解决 方案和服务。
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发挥自身优势 ,组织居民开展垃圾分 类宣传和实践活动,提 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 能力。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4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难题,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各地纷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例如废弃电池、废弃油漆等。
如果不经过分类处理,这些有害垃圾极易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威胁居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而垃圾分类可以将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利用率生活垃圾中包含着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宝贵资源,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如果不进行分类回收,这些资源将被浪费掉,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来生产新的物品,增加了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可以将这些资源重新利用,节约了资源,降低了能源消耗和环境压力。
3. 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垃圾处理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减少了垃圾的处理数量,降低了垃圾处理的成本。
同时,通过分类回收的废品再利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 培养居民环保意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手段,更是一项涉及居民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的社会变革。
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奖惩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普遍的垃圾分类文化。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过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原则、标准和责任。
政府还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分类收集设施、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其次,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管理中来,制定相应的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减少一次性包装和过度包装,提高产品的再利用率和可回收性。
广州生活垃圾(处置类)运输管理标准
广州生活垃圾(处置类)运输管理标准广州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标准,以确保垃圾能够有效地收集、转运和处理。
下面将从垃圾分类、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和垃圾处理四个方面介绍广州市的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标准。
首先是垃圾分类。
广州市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和环境有危害的物品,如电池、荧光灯等;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如剩饭剩菜等;干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它垃圾。
通过分类投放,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垃圾的数量,方便后续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其次是垃圾收集。
广州市设立了垃圾收集点,居民可以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垃圾桶分为四个颜色和图标,分别对应不同的垃圾类别,方便居民识别和投放。
垃圾收集点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是垃圾运输。
广州市采用专业的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垃圾的转运。
这些车辆具备密封、防漏、防臭等功能,可以避免垃圾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伤害。
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固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确保垃圾及时、有序地运送到处理场所。
最后是垃圾处理。
广州市建立了多个生活垃圾处理厂,采用多种处理方法进行垃圾的处理。
可回收物经过分类、清洗等处理后重新利用;有害垃圾经过特殊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湿垃圾则进行厌氧发酵处理,产生有机肥料;干垃圾则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以减少对土地资源和大气的影响。
广州市通过科学、规范的垃圾处理方法,实现了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运输管理,广州市还做了很多工作。
一方面,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投放水平。
另一方面,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事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6月20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颁布时间:2011-02-1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及试点方案(初稿)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是指按分类后其他垃圾的排放量计算征收垃圾收运处理成本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专用垃圾袋随袋计量征收(以下简称:随袋征收)或者按桶计量征收(以下简称:按桶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通过购买专用垃圾袋或按桶缴纳垃圾收运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第四条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按照补偿垃圾收运处理成本的要求确定征收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计量收费模式.随着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垃圾处理成本的变化,收费标准将随之调整。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据本市全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每公斤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计算生活垃圾计量征收单位容积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包括清扫保洁、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等成本。
垃圾处理费采取从量征收方式,所规划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案如下:第七条可回收物有偿回收;有害垃圾免费回收;餐厨垃圾不收费;其他垃圾随袋征收或按桶收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型废弃物,由居民与环卫部门约定时间、地点清运,免收收运处理费。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专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规格、样式和容积,经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公告的专用盛装经过分类后其他生活垃圾的专用袋。
第九条居民户和暂住人员在政府指定的销售处购买专用垃圾袋,对生活垃圾分类后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专用垃圾袋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广东新规:乱扔旧家具违规 最高罚200元
广东新规:乱扔旧家具违规最高罚200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乱扔大件旧家具最高可罚200元。
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定了“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原则,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否则将可能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但通过近日走访了番禺多个住宅小区了解到,仍然有居民故意违反相关条例及规定,偷偷把废旧家具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给小区日常清洁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有物管人士表示,物管只负责清理日常生活垃圾,除此之外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希望小区居民能自觉清理。
旧家具等大件垃圾随处丢近日,家住龙岐路旁一住宅小区的居民黄小姐向反映,一些住户家里更换新家具,一些废旧家具被偷偷扔弃在小区公共区域内。
“元旦前,我所住的住宅楼一楼大堂处来了"不速之客",一件废旧沙发。
原来以为是有住户暂时放在这里,很快会有人搬走,谁知道隔了一天,还增加了两件废旧家具。
从款式看,这三件旧家具是同一款,应该是同一住户扔弃在这里的。
废旧家具被弃置在这里三四天后,其中两件家具被挪到了住宅楼外面的垃圾桶旁边。
另外一栋住宅楼外的垃圾桶旁边也出现了一张废旧床垫。
后来,垃圾桶旁边的废旧家具和床垫被清理走了。
住宅楼一楼大堂的废旧沙发仍然搁置在那里,十分碍眼,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有人来把它清理走。
我更担心的是,乱扔乱弃的行为屡禁不止,被乱扔弃的废旧家具会越来越多。
”走访了番禺多个住宅小区了解到,不少人都有新年换新家具的习惯,而废旧家具乱扔乱弃的现象并非个别情况。
在亚运大道旁一小区住宅楼的门口处,记者看到一堆放板材散乱的地堆放在这里。
这些板材可能是一些衣柜、橱柜的板材。
一位小区居民透露,这些废弃的板材可能是该住宅楼某住户更换家具时拆除出来堆放在这里的。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1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升辉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xx〕1号)的要求,确保我校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垃圾分类主管,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后勤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垃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学校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流向进行登记。
八、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2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分类作为一种有效的垃圾处理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城市的重视。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大城市,也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广州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制定了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提高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二、实施步骤。
1.宣传教育。
垃圾分类工作的第一步是宣传教育,广州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学校宣传等多种途径,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2.建立分类收集点。
广州将在各个社区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点,方便市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同时,还将建立可回收物回收站和有害垃圾收集点,方便市民投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3.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广州将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违规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程度。
4.推动资源化利用。
广州将积极推动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通过建立合理的回收体系,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5.加强技术支持。
广州将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引进先进的垃圾分类处理设备,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顺利实施,广州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预期效果。
通过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实施,预期将有效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广州市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态度。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利用技术要求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源头分类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
3.2定时定点收集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3.3直收直运收集在规定时间段内,收集车辆按固定路线直接接收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4 总则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4.2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
4.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
4.4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城市环境和资源利用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旨在推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实现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广州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投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湿垃圾包括食材残余、餐厨垃圾等易腐烂的有机物;干垃圾包括其他无法回收的生活垃圾。
广州市政府通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旨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
垃圾分类不仅有助于减少垃圾的数量,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的浪费。
因此,广州市政府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为城市的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除了政府的倡导外,广州市还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通过这些举措,广州市的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逐渐增强,垃圾分类的投放率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垃圾分类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垃圾分类设施和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广州市政府需要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总的来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政府、居民和企业应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广州市的垃圾分类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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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