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及违法用地的处理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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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
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材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及
违法用地的处理和预防
郎溪县国土资源局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
土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在我国行政辖区的一切与国土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使用与管理等行为发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1.执法监察的地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中央“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总方针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臵、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从任务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过决策、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执法监察是监督环节的核心所在。因此,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法律、行政、经济方法手段是各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执法监察是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破坏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执法监察的功能
(1)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监察,贯穿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且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它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产生一种威慑力,使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从而收敛其不规范的行为;②执法监察的活动过程,也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通过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公开披露、处理一些重大违法案件,能起到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作用。
(2)补救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在相对人发生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时,采用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减轻危害、减少损失的目的。
(3)反馈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反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发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之处,为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包含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土地利用、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1)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2)土地规划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行为;
(5)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
(7)建设用地行为;
(8)土地征用行为;
(9)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10)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
(2)矿业权流转审批、管理行为;
(3)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4)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5)矿业权流转行为;
(6)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行为;
(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为。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
(1)、对象的广泛性。从土地方面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对象的分布的地域上讲,我县1104.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都有可能发生用地问题。因此,地用到哪里,矿开到哪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就必须延伸到哪里。二是从对象的层次上讲,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因此,都属于被管理的范围,其中包括管理者自身,即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的艰难性。国土资源执法难,其重要原因是负有执法责任的政府违法,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而政府违法往往与发展地方经济、与局部利益有关。人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恨不起来,而且还认为是合情合理的。
(3)、案件查处的及时性。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