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来源:发布时间2012-05-25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尴尬局面,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我们就相关内容梳理出12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的解读。

一、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八、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高温津贴从哪列支?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方面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十一、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及《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何时实施?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及《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docx

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即将进入 6 月,很多地区也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刻。下面是xxx 范文小编整理的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治理方法,欢迎大伙儿阅读! 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爱护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方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别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落 低到 33℃以下 (别含 33℃ )的 (以下统称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 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 )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产假、看护假、打算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暂时安排劳动者在 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 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方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 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 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别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 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依照经济进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 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别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别得因发放高温津贴 而落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以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并别是所有人都能够领取高温补贴,满脚以下其中一具条件的单位,需要向职员发放 高温补贴: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别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落低到33℃以下。

2017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广东 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 陕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海南 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河南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湖北 湖北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青岛 青岛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川 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山东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重庆 重庆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上海 上海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新疆 新疆发放时间:6-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贵州 贵州发放时间:6-9月; 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宁夏 宁夏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广西 广西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2020年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20年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 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 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 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 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 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 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 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 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山东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 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 陕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海南

2020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

2020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2020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中央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计5月18日白天,内蒙古中东部、吉林西部、辽宁西部、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山东北部、河南北部及新疆南疆盆地等地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其中,内蒙古东部地区、河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有37~39℃,内蒙古东部偏南局地可达40℃。20日开始,上述地区的高温天气范围将明显减小。提醒人们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北京 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 6月-8月 河北 1.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 ;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 山西 240元/月 6月-8月 上海 200元/月 6月-9月 江苏 200元/月 6月-9月 辽宁 200元/月 7月-9月 福建 200元/月 5月-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广东 150元/月 6月-10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月-10月

湖南不低于150元/月 7月-9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 山东 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 天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均工资的12% 6月-9月 湖北 12元/天 6月-9月 河南 10元/天 陕西 25元/天 6月-9月 海南 10元/天 4月-10月 云南 10元/天 吉林 10元/天以上 四川 8-12元/天 新疆 10-20元/天 安徽不低于10元/天 宁夏 12元/天(高温、露天) 8元/天(其他) 6月-9月 重庆不低于5、10、15元/天 5月-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月-9月 【夏季如何防暑】1、及时补充水分 但应少喝饮料。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中,含有较多的糖精和电解质,喝多了会对胃肠产生不良刺激,影响消化和食欲。因此,夏季应多喝白开水或淡盐(糖)开水。 2、口渴后不宜狂饮 劳动和运动大量出汗后,不宜大量饮用白水,应适当补充些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篇一: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院政字〔201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人社发[2011] 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省外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和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外作业是指不在办公室、房间、厂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发放本单位防暑降温费。 第六条工会和监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发放范围、期限与标准

第七条享受防暑降温费人员范围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 第八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发放办法与要求 第十条发放办法 (一)对本单位(部门)在岗人员按照实际考勤结果进行统计,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二)每月正常工作考勤时间按22天计算。 第十一条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费按发放期限逐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普及防暑知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隔热、通风等技术措施。并可根据具体工作环境条件,免费提供给员工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劳动保护物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费发放政策,不能用发放降温品等实物来替代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来发放。

2020高温补贴规定发放标准

2020高温补贴规定发放标准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 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 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 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但现实中,一些建筑企业发几箱饮料就代替高温津贴了,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 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 以实物来代替。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 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 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 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 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 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 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 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 日执行。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 况适时调整。 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例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 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而与其他省份不同,目前,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每个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标准还是少了些。”北京某驾校教练王师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师傅说,因为属于室外高温作业,6到8月期间,他每月可以 领到200元高温津贴。虽然这一水平已经高出了北京市规定的高温 津贴标准,但是王师傅认为,相较于近年来的工资、物价上涨情况,补贴并不算高。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般用中国南方地区,如广州、深圳,因为南方沿海城市夏季温度高于其他地区,所以会有高温补贴的做法。以下有两篇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起看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面由资料站提供的文章。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 关于发放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 (二)离退休聘用人员; (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6、7、8三个月。 二、发放标准:凡享受防暑护品的职工,每人按以下条款发放: (一)施工一线工人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发放。(二)公司机关、太原基地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 (三)各单位施工经理、施工(劳务)队长、调度、从事现场检查指导人员按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待遇发放。 (四)常年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和夏季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可按外地施工待遇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人员夏季防暑保护工作,防暑保护设施一定要配备齐全,务求实效。 (二)发放人员按照2013年5月31日在册人员统计,由各单位造册,一式三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各单位自行发放。 (三)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防暑护品,按公司规定的办法由项目部自行审批发放;其它各分(子)公司及在基地的各单位发放时,需造册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在外地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审批发放。 (四)因国外气候与国内差异较大,国外工程项目部夏季防暑时间及护品发放可参考公司的规定,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 质量安全部 2013年6月24日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二

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档

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llo wance payment

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广东省xx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广东省xx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迎来6月份了,又到了要发放高温补贴的季度了,今年广东省 高温补贴的发放月份是什么时候?发放标准又如何呢?根据大家关心 的内容了xx年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 看吧。 1、高温补贴发放月份 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的时间。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 天数折算高温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 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3、这些人可以享有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 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4、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津贴发放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 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这为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提供了依据。 若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 实行特殊工时的高温津贴又该如何发放?“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 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 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据悉,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 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发高温津贴最高罚1万元 按照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单位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

2020年关于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

2020年关于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10元。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5月到9月,共5个月。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 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 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 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 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 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 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 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 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出行躲避烈日 夏日出门记得要备好防晒用具,最好不要在10点至16点时在烈日下行走,因为这个时间段的阳光最强烈,发生中暑的可能性是平 时的10倍!如果此时必须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工作,如打遮阳伞、戴遮阳帽、戴太阳镜,有条件的最好涂抹防晒霜;准备充足的水和饮料。此外,在炎热的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如十滴水、仁丹、风油 精等一定要备在身边,以防应急之用。外出时的衣服尽量选用棉、麻、丝类的织物,应少穿化纤品类服装,以免大量出汗时不能及时 散热,引起中暑。老年人、孕妇、有慢性疾病的人,特别是有心血 管疾病的人,在高温季节要尽可能地减少外出活动。 2、别等口渴了才喝水 不要等口渴了才喝水,因为口渴已表示身体已经缺水了。最理想的是根据气温的高低,每天喝1.5至2升水。出汗较多时可适当补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来源:发布时间2012-05-25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尴尬局面,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我们就相关内容梳理出12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的解读。 一、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2019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19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深圳高温补贴发几个月,总共多少钱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各地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标准,北京的高温津贴7月7日宣布要翻倍。 在2009年,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曾规定,从6月至10月期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得150元补贴,而非高温工作人员的补贴为100元,高温补贴移动发放5个月。 对于高温作业的职工,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在每年6月-10月发放,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二、27地高温津贴标准 地区发放金额(元/月)时间 北京180(室外)120(室内)6-8月 浙江225(高温作业) 180(非高温作业) 145(一般工作)6-9月 山西2406-8月

上海2006-9月 江苏2006-9月 辽宁2007-9月 福建2005-9月 内蒙古180 广东1506-10月 湖南不低于1507-9月 广西100-2006-10月 江西240(室外)160(室内)6-9月 山东120(室外)80(非高温)6-9月 甘肃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6-9月 天津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6-9月湖北12元/天6-9月 河南10元/天 陕西10元/天6-9月 海南10元/天4-10月 云南10元/天

2020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20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17福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福州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 福州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 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职工可维权 福州市总工会经技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温补贴的主要监管部门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会主要是配合人社局的工作,开展 检查。如果职工碰到企业没有发放高温补贴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维权,一是向劳动部门反映,二是拨打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如果 投诉人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话,总工会也将全力配合跟踪事件进展。 2017其他地方高温补贴标准 山东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浙江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 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 江西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 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天津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广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10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 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陕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每天10元。 北京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北京发放时间:6月、7月、8月 【发放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 每月不低于90元。 海南高温补贴发放规定

2020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发放标准

2020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 发放标准 夏天到了,防暑降温和高温补贴又成了热门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2019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切实做好高温酷暑期间的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大力改善工作条件

各用人单位要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含盐清凉饮料等防中暑药品和保健饮品,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野外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措施,确保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1时至16时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1)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篇)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篇)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

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

2020年浙江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20年浙江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25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 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 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 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 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 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 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 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 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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