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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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工商、环保、滇管、水务、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环保型洗车系统。

第二章规划和开办条件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滇管、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活动,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清洗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运输局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主管部门。

各区、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清洗业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机动车清洗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动车清洗的管理规章。

二、审批全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立项和开业。

三、审核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对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受理对违反有关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机动车清洗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运输生产服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开业条件凡申请经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二、申请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者为个人时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无业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洗车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四、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五、机动车清洗业经营者须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须具有不低于1万元的资金、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六、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七、须具备二名以上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作;八、清洗设备:非自动洗车业经营者,须配备冲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自动洗车业经营者,须配备电脑洗车机、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九、机动车清洗业经营者的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车辆清洗服务行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行为的监督管理。

具体范围为:东至吉山大街,西至康汇大街,南至肥桃路,北至康王河。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区洗车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洗车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洗车场店外经营和影响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规划、环保、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洗车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设置。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开办洗车场,应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开办洗车场应符合以下条件,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04)要求:(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二)在室内经营;(三)冲洗设备齐全;(四)具备4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五)具备30㎡以上的停车场;(六)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七)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七条依法开办的洗车业户,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

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八条洗车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

第九条洗车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污水。

洗车场管理制度(三篇)

洗车场管理制度(三篇)

洗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车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洗车场是指专门提供汽车清洗、维护、保养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洗车场所有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高效、规范、诚信、服务。

第五条洗车场应设立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洗车场应经营正规、合法的业务,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洗车场应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八条洗车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九条洗车场应确保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洗车场应充分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洗车场应定期检查、维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洗车场应定期清洗、消毒洗车工具、设备和车间。

第十三条洗车场应规范员工形象,要求员工佩戴统一工作服和工牌。

第十四条洗车场应建立顾客档案,记录顾客基本信息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洗车场应提供规范、准确、及时的服务报告和发票。

第十六条洗车场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洗车场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

第十八条洗车场应确保员工勤奋工作,不得拖延服务时间或懒散。

第十九条洗车场应定期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洗车场应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洗车场应按照顾客要求和洗车方案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洗车场应确保洗车水源正常,不得给顾客造成任何不便。

第二十三条洗车场应确保洗车过程中不损坏车辆和顾客财物。

第二十四条洗车场应正确使用洗车工具和清洗剂,不得使用损坏或过期产品。

第二十五条洗车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洗车场应提供相关汽车美容和保养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洗车场应在洗车服务收费前明示价格,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洗车场应提供便利、周到的售后服务,如发现问题可免费返洗。

洗车场管理制度

洗车场管理制度

洗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洗车场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洗车场基本情况洗车场名称:XX洗车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经营范围:提供洗车、打蜡、喷漆等服务第三章组织结构1. 洗车场设立经理一人,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

2. 设立洗车组、喷漆组、维修组各一组,分别负责洗车、喷漆、维修等工作。

3. 设立客服组一组,负责对客户进行接待、咨询、投诉等服务。

4. 每个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内人员管理和工作分配。

第四章人员管理1. 招聘规定1.1 每位员工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

1.2 经过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1.3 禁止招聘未成年人从事工作。

2. 岗位职责2.1 经理:全面负责洗车场管理工作。

2.2 洗车组组长:负责洗车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3 喷漆组组长:负责喷漆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4 维修组组长:负责维修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5 客服组组长:负责客户接待和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3. 培训规定3.1 每位员工在入职前需接受相关岗位培训。

3.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4. 福利待遇4.1 洗车场为员工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4.2 员工表现优秀者可享受年终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洗车流程1. 洗车预约1.1 客户可提前电话或在线进行洗车预约。

1.2 按照预约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洗车作业。

2. 洗车过程2.1 先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确定车辆是否有明显损坏或瑕疵。

2.2 车辆进入洗车作业区域,工作人员按照洗车流程进行清洗。

2.3 完成洗车作业后,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洗车效果满意。

3. 洗车注意事项3.1 车辆内部杂物需自行清理干净,以免影响洗车效果。

3.2 洗车期间,客户需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进入作业区域。

第六章安全管理1. 车辆安全1.1 洗车场严禁私拆或私开客户车辆。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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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提高车辆清洗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辆清洗活动,包括固定车辆清洗场所和流动车辆清洗服务。

第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车辆清洗场所,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车辆清洗需求。

2. 规范运营:车辆清洗场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车辆清洗过程,确保清洗质量和服务安全。

3. 环境友好:车辆清洗场所应采取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二章车辆清洗场所第四条车辆清洗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选择适宜的土地,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2. 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洗车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

3. 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车辆清洗场所应按照环保要求配备合格的洗车设备和清洗剂,确保清洗过程中不造成污染。

第六条车辆清洗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清洗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车辆清洗服务第七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合法经营。

2. 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清洗人员,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

3. 定期对清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车辆清洗服务应按照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清洗项目和服务水平,并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第九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做好清洗记录,包括清洗时间、车辆信息和清洗效果等,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监管部门查阅。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条车辆清洗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和污水处理等,防止对水源、土壤和空气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环保警示标志,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提高环保意识。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8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

市长:卓锋2022年3月23日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洗车场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中建设区内洗车场的建设、经营、监管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鼓励洗车场经营者建设具有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节水功能的洗车场。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洗车场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开设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程;(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四)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用水计量设备;(五)具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六)符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开设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应当设置截水沟、沉砂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硬化;(三)室内洗车区和擦车区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四)《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1•【字号】昆政复[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5月11日昆政复〔199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

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洗车现场管理制度

洗车现场管理制度

洗车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洗车现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确保洗车现场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洗车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洗车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由洗车现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洗车现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环保优先、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洗车作业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洗车服务。

第八条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有健康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注重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倡绿色环保理念。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洗车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洗车现场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洗车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对洗车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污染排放和废水处理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对洗车设备和工艺流程的管理,确保洗车质量达标。

第十五条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开展洗车业务的宣传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员工需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设备,保障洗车现场的正常运作。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必须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洗车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坚决杜绝使用易燃易爆的洗车液品,严禁在洗车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九条禁止员工在洗车现场随意调整设备和操作流程,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洗车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定期进行清洁,防止污水外溢和积水。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doc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doc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方法全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以下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视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工业集中开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建立、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立、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开展。

鼓励投资者建立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开展。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洗车商户管理制度

洗车商户管理制度

洗车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洗车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上注册的洗车商户。

第三条洗车商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商业道德。

第四条洗车商户应当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洗车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五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员工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七条洗车商户应当对消费者投诉要有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第八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洗车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确保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调查和监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适应市场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洗车商户应当设立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洗车商户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形成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保证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十五条洗车商户应当制定权利和义务,责权对等的组织章程。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洗车商户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洗车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二十条洗车商户应当重视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一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洗车作业的安全和环保,遵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洗车作业的质量,提高洗车效果和洗车速度。

第二十三条洗车商户应当规范服务行为,尊重消费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洗车商户应当保证服务的及时和周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车辆清洗管理规定(3篇)

车辆清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清洗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清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文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清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车辆清洗场所第六条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设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区域,不得占用绿地、河道、道路等公共资源。

(二)场所周边环境整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市容市貌。

(三)场所内设有排水设施,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接,防止污水污染环境。

(四)场所内设有垃圾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第七条车辆清洗场所的申请与审批:(一)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车辆清洗场所许可证。

(三)车辆清洗场所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十日,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车辆清洗作业第八条车辆清洗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清洗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车辆清洗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

(三)车辆清洗作业时,应当使用环保清洗剂,不得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清洗剂。

(四)车辆清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场地整洁。

第九条车辆清洗作业的具体要求:(一)车辆清洗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整齐,佩戴工作证。

(二)车辆清洗作业时,应当保持清洗区域安全,设置警示标志。

(三)车辆清洗作业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车辆清洗作业结束后,应当对清洗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车辆清洗场所进行巡查。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5篇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5篇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5篇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怎么做?洗车毛巾要分类处理,不能一块抹布用到底,因为擦过车身下部的毛巾里有大量洗不掉的细沙,这样的毛巾极易划伤车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篇1】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

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

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售后服务部宣。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篇2】1、营运纪律规范:(1)杜绝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5分钟按每分钟1元依次类推,迟到6 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奖金;(2)离岗请假:离岗超过15分钟,必须与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请示将视为脱岗处理,罚款5元。

(3)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洗车场顾客出现在周围三米范围内必须声音响亮的说:“您好,欢迎光临!”顾客离开时说:“谢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如发现未按照要求行事,每次开具罚款2元。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1【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6年4月1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8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3日眉山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加强眉山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申办、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眉山城区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货车、客车、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五条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遵循合理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洗车场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是眉山城区洗车场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眉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查及备案管理,负责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洗车场进行查处;负责对破坏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Full text of "Lhasa vehicle washing yard management measure s"《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工作,根据《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对洗车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为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市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洗车场污水处理、噪声排放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私搭乱建、改变场地使用性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出入口及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的消防设施、通道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洗车场占道洗车、擦车,损坏路政设施、污水横流、乱堆乱放、乱挂乱晒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设置洗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洗车场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城市繁华商业街区、重点旅游景区周边、交通要道口或者转弯处、城市绿地等区域设置洗车场。

第七条本市鼓励洗车场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设备,倡导节约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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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
(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鼓励在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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