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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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
第二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 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 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毁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特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文件和图纸要严加管理,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 规划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如作重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 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反思与重构
民 i与 法制
我 国城 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 的反思与重构
朱金 东
( 淮 阴师范学院 法学院,江 苏 淮阴 2 2 3 3 0 0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建 国以来, 我 国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 设经历 了从无到有 、 由专项立法向综合立法 的转变。 但 目前法
律体 系零散 、 立法理念落后和技 术规 范缺失等 问题仍严 重制约着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发展。为促 进城 市地 下空间有序发展,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 我 国应 当采取统一立法模 式, 树立生态文明的规划理念, 及 时出台技术导则。
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 法》 ( 1 9 8 0 年) 、 喊市规划定额指标
暂 行规定》 ( 1 9 8 0 年) 、 《 城 市规 划条例》 ( 1 9 8 4 年 1和 《 喊市规 划法》 ( 1 9 8 9 年) ,但 皆未提及城市地下空 间规划 。
地 制 宜 ,制 定 了一 系 列城 市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新阶段 。l 9 8 0 年, 《 全国城市规 划工作会议 纪要》 系统总
结 了城 市 规 划 的历 史 经 验 ,批 判 了 “ 文 革 ” 期 间 不 搞 城 市
规 划和 忽视城市建设 的错误 ,端 正 了城市规 划的思想 ,达 到 了拨 乱反正 的 目的。在此背景 下 ,国家先 后出台 《 城市
1 9 7 8 年1 O 月 ,中央召开 了第三次全 国人民防 空会议 , 确立 了 “ 全面规划 ,突 出重点 ,平战结合 ,质量第一 ”的 人 民防空建设方针 ,人 民防 空工作 指导思想 发生战略性调
整 ,过 渡 到 全 面 开 展 、 协 调 发 展 、 注 重 质 量 、 平 战 结 合 的

民防史话

民防史话

国际民防的产生与早期发展民防是随着空袭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空袭危害的发展而发展。

1849年,奥地利军队在围攻威尼斯城时,放出了几百个携带30磅炸弹的热气球轰炸威尼斯,从此揭开了空袭作战的序幕。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发明制造了世界上首架飞机,很快飞机就被用于军事目的。

开始飞机只是用来从空中向地面敌方阵地侦察和拍照。

1911年意土战争中,意军飞行员从飞机上向土军阵地投掷了数枚手榴弹,虽杀伤效果不大,但给土军以较大震撼。

此举很快为其它国家效仿,随后出现了轰炸机和轰炸航空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作战方式已被广泛运用。

比较有影响的是德国使用200多只飞艇和400多架飞机对伦敦实施昼夜轰炸,炸死炸伤英国4000多人。

同时,英、法等协约国也对德国实施了报复性轰炸。

为了减轻空袭造成的危害,英国于1914年首先在伦敦建立了民防组织,组织实施发布警报、疏散居民、抢修、救护,从此以保护民众,减轻空袭危害为目的“民防”开始出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了国际民防组织,法国医生乔治·圣保罗发起并向政府提出申请,随后在日内瓦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民防组织,旨在战时实行人道救助工作。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轰炸机迅速发展,空袭作战理论蓬勃兴起,为尔后大规模空袭作战奠定了物质、组织和理论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交战双方都毫无顾忌地把城市居民和工业设施当作靶子,大肆轰炸、杀伤、破坏。

比较典型的空袭有:德国对英苏轰炸,美、英、苏对德国轰炸,美国对日轰炸。

使用的兵器既有各种轰炸机、强击机,也有v-1、v-2导弹,1945年8月美国还使用了两枚原子弹对日本广岛、长崎进行了核打击。

二战期间,交战各方共投入飞机上万架,总投弹量达500余万吨。

面对城市和平民遭受的严重空袭毁伤,交战各国都采取了观察、警报、隐蔽、构筑防空壕(洞)、抢险抢救、消防灭火等民防救助措施。

由于各交战国及各城市对民防重视不同,防护效果和损失程度也有很大不同。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第三讲城市规划体系

第三讲城市规划体系

第三讲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概要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发展过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工作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城市建设以住宅、市政设施的整理恢复,以及城市环境清理为主组织建设:1952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1952.9举行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草案》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伴随前苏联援建156个项目工业建设的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模式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建设会议,强调加强城市规划和设计工作,并讨论了《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城市规划批准程序(草案)》、《城市规划编制程序试行办法(草案)》确立城市规划为工业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地位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规划:兰州、包头、太原、洛阳、西安(图9—1 兰州市“一五”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图9—2 包头市“一五”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大跃进”及随后的调整时期(1958-1965)作为“闹剧”的“大跃进”在城市规划域建设领域中的体现:废除“功能分区”工业用地遍布全市,例如背景在西北的文教科研区以及居住区内安置工业用地城市人口规模急剧膨胀,来不及进行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资金、城市绿地被占用,城市生活环境恶化将过城市化的后果嫁祸与城市规划(1960.11李富春副总理在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提出“三年不搞城市规划”)除个别“三线”建设城市外,城市规划停滞“文革”动乱时期(1966-197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的停滞从根本上否定城市的“三线”工业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被撤销,工作人员被下放,城市规划资料被销毁,城市建设处于无序状态例外:作为震后重建的唐山市规划改革开放后的城市规划(1978-)1978年12月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的否定”1978年“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迎来了“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二个春天”“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城市规划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控制大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按照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但是有的小区由于受地质等因素影响,无法修建人防工程,所以,目前,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的。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

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3、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

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

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在北京市政府[1992] 第33号文件中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

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_一_历史_现状与展望

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_一_历史_现状与展望
本文首先回顾我国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历史 与成就 、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及理论研究进展 ,然后 对国外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并分析其 特点 ,从中可看出国内外差距 。最后指出新世纪城 市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方向 。通过上述分析 ,为寻 找当前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提供思路与线索 。
2 历史回顾与现状
关键词 : 城市人防工程 ; 人防建设 ; 人防规划 ; 地下空间规划 ; 城市防灾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27 文献标识码 :A
Constru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t the Beginning of Ne w Century ———Part Ⅰ: History , state of the art and prospect
(7) 2002 年面积愈 2. 2 万 m2 的上海火车站南 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启用 ,平时可停车 561 辆 ,有效 缓解了火车站地区的停车难问题 。
(8) 2003 年全面落成的广州康王商业城是目 前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且集战备 、商业 、改善交通功 能于一身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总建筑面积约 5 万 m2 ,可为 4 万多人提供人防蔽护 ,总体防护等级达 6 级。
2005 年第 2 期 林 枫 ,等 :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 (一)
163பைடு நூலகம்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城市地 下空间开发与人防工程建设的经验交流与法规建 设 。1986 年建设部与国家人防委在厦门召开全国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座谈会 ,要求城市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 相结合的规划 ,会后建设部颁布了《人防建设与城 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编制办法》。1991 年与 1992 年建设部先后在云南及广西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研讨会 ,探索如何进一步开发利用地下 空间 ,并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 究 。1995 年 8 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 定》起草完成 ,同年 10 月全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 设研讨会在陕西省召开 ,征求对该规定的意见 ,次 年 5 月与 12 月又召开两次论证和审定会 ,征求各 地各部门意见 ,经多次协调与修改 ,完成了该项法 规的制定工作 ,并于 1997 年正式颁布 ,这是我国城 市地下空间规划 、设计 、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规性 文件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正式 实施 。1998 年建设部在西安举办全国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现场交流会 ,与以往座谈会 、研讨会不 同 ,这是我国第一次由政府主管部门支持召开的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会议 。一方面就古城西安在地下 工程建设方面的做法与经验进行现场交流 ,另一方 面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行讨论 。2000 年 11 月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 在北京召开 ,这是时隔 22 年后我国在新世纪召开 的第一次全国性人防会议 ,总结了我国开展人防工 作 5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防事业取得的巨 大成就 ,表彰全国人防先进单位和个人 ,研究部署 我国人防跨世纪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001 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布《关于加强人民防 空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新世纪开展人防工作的 重要意义 。同年 11 月建设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具体实施情况 ,对其中 15 条进 行了修改或修正 ,数量占总条目数的 42 %。为规 范城市人防设施建设 ,新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 规范》于 2003 年颁布实施 ,并以此为依据经建设部 与国家人防办共同批准 ,于 2004 年发行了全国首 套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系列国标图集 ,内容涵盖了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 、通风设计 、给排水 及电气设计等各方面以提高设计质量与效率 。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2.16•【文号】•【施行日期】198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省人防办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人防办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人防办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青人防办〔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人防办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防办〔2019〕51号各重点城市(镇)人防办:为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促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省人防办编制完成了《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2019年8月14日附件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青发〔2017〕16号),促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中,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现就做好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落实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构建城市总体防护体系,节约城市建设用地,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科学、有序、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对于规范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城市(镇)人防办要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合理编制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防空重大战略思想和青海省委《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纲要(2019—2035)》精神,以防空袭和保存战争潜力为目的,强化人防工程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着眼战时、服务平时、支持急时,统筹考虑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科学确定战略定位、空间格局和防护功能配比,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善城市环境,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事项运行流程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事项运行流程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事项运行流程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内部审批事项)二、实施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三、承办机构根据《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科负责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

四、行政权力事项内容及职责边界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根据《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按照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但是有的小区由于受地质等因素影响,无法修建人防工程,所以,目前,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的。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

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3、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

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

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在北京市政府[1992]第33号文件中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平战结合视角下的人防工程规划研究

平战结合视角下的人防工程规划研究

楼t规划设计/T e ch n o l ogy平战结合视角下的人防工程规划研究徐可昕心,宋菊芳2,柴晓亮I,万晶3(1.中建三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人防设计院,湖北武汉430072;2.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0;3.中南建筑设计院建筑装饰幕墙中心,湖北武汉430071)摘要: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丝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必要基础,平战结合是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目前人防工程规划体系概况、存在的问题、国外先进经验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平战结合视角下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策略,以期为今后人防综合防护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新思路,关键词:人防工程规划;平战结合;地下空间开发0引言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始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提出人防与地下空间相结合的目标,并逐渐兴盛。

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指岀要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更好地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

目前全国人防工程使用率在50%以上,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成为地下空间开发最受关注的课题之一。

面对当前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国外复杂多变的形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对全面部署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对当前人防工程规划概况、存在的问题、国外先进经验等方面的研究.以期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防空综合效益及科学建设综合防护体系提供参考。

1人防工程规划概况1.1发展及现状我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始于1986年,原国家人防委和原建设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座谈会”,首次提出人民防空部门要参与制定城市规划等相关内容。

1988年原国家人防委颁布《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人防建设规划研究不断发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进程,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在我国省市级城市中已较为普遍。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析一、背景: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变化——“结建”工程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最主要途径1、《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第21、22条)(1)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2)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实际情况(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政府及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3)少量的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二、“结建"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十三条;3、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国家部委规章文件(主要的几个):(1)国家人防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人防委字[1987]13号);(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41号文件)(摘要2);5、省政府有关文件,如联字一号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等;6、省政府部门文件,主要是:(1)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2)省物价、财政、人防《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三、开展人防“结建”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结建"标准(一)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1、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从12条第1款第三项的表述可看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10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利用

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未来的21世纪则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

——第八届国际岩石力学大会所谓“地下空间”,指的是埋置于地表以下具有一定规模的天然的或人造的空间,或者说“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1]。

地下空间被认为是“与宇宙、海洋并列,为人类最后留下的新的开拓领域。

”[2]作为一种公认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3],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甚至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国策来对待[4]。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它特有的发展演化规律,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漫长的历史时期。

推动这一过程的,一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如人口的增长和智能的提高;二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现代意义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问题的解决而逐步兴起和发展起来的。

同时,地下空间本身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性能又使得它在几乎人类生活的其它各方面都得到了利用,特别是人类战争。

总的来说,地下空间的发展反映了人类由被动利用到主动开发地下空间的历史过程。

对这段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地下空间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会伴随人类活动而存在,是可资人类利用的宝贵资源。

1.2国外现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简介从15世纪开始,欧洲出现文艺复兴运动和产业革命,科学技术开始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特别是17世纪黄色炸药的使用和18世纪蒸汽机的应用,促进了地下工程的迅速发展。

1613年英国建成伦敦地下水道;1681年修建了地中海比斯开湾的连接隧道;1830 年英国利物浦建成最早的铁路隧道;1843年伦敦建成越河隧道;1863年在伦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地铁;1871年穿越阿尔卑斯山连接法国和意大利长达12.8km的第一条公路隧道开通;1930年日本开始建设第一条地下商业街。

由此,现代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拉开帷幕。

现代地下空间利用的发展过程中,有两条非常明显的线索贯穿始终,其一是战争因素及地下民防的产生,其二是现代城市空间资源紧缺导致的城市综合症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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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五章规划审批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

第十二条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毁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特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可参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编制。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规划成果包括主件、附件两部分。

主件包括规划图和文字说明;附件包括指标选择和数据说明等,其深度应达到为编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的要求。

图纸包括: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人防建设与城市开发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图及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图纸比例一般应为五千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

文字说明中应附必要的缩图。

第五章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中央直辖市和一类省会城市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人防委审查同意后。

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审批。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备案。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治区人防委和建设厅(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规划文件和图纸要严加管理,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规划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如作重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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