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检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质检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 通信工程质检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检查与整改并重”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整个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
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检查程序1. 施工前准备: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2. 材料进场:所有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3. 施工过程: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四、质量检验标准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2. 对于特殊工程或新材料的使用,应有相应的试验和评估报告作为支撑。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3. 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应记录归档,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做好每个环节的质量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测试数据和整改情况。
2. 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向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七、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3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工程建设秘密。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申请或接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私人利益。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试验检验、设备调试和质量评估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方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障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通信工程,是指一个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
第三条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河南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和省际通信工程,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部质监中心)负责质量监督,受部质监中心委托,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可以承担其中位于河南省境内的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任务。
第六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本省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及人员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具体内容如下:(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1、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特别是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设计文件未经会审和正式批准,不得使用;2、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把工程肢解发包;3、必须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器材进行招投标;4、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规范和合同管理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5、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和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特制定《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施监理的范围第二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通信基础设施等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不论项目投资大小均需实施监理。
包括室分项目、塔桅项目。
第四条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铁塔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必须熟悉并落实有关“监理合同”和相关“廉政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重点如下:1、项目监理的范围:见监理合同标的。
2、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等参建单位工作关系。
3、通信工程建设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档案。
每年年初复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完税证明、企业组织架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企业配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基本简历、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获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内容。
3、监理器材、仪表、车辆等配置。
4、监理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生产协议。
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下列内容:1、质量控制点标准和方法;2、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资料的监理计划;3、设备和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控制表格、签证样式、方法和流程。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一、总则二、监理范围三、监理任务1.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监理工作由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管。
2.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对通信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设计单位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3.施工方案和材料的审查对施工方案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4.现场质量检查和监控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和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工程竣工验收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
6.施工单位的资料归档监理机构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和验收资料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监理责任1.监理机构的责任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进行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履行监理职责。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理工作的进行。
五、监理报告和工程交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的详细说明。
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并对交付的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和验收。
六、监理费用和计量支付监理机构的监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支付,建设单位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1.发生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和赔偿。
2.发生争议的,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委员会提交解决。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加强监理过程的控制和落实,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本文旨在总结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其中,大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考核合格。
(三)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熟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规范和工程管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一)监理人应在通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等环节,掌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理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核,对监理技术方案、监理计划、监理报告等进行编制指导和审核,提出改正建议。
(三)监理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四)监理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并给出评价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五)监理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
三、监理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
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公正、客观。
监理人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不参与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商业交易。
(三)权威、专业。
监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方面有权威和判断力,能够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
(四)及时、准确。
监理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编制有关报告和资料,准确报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情况。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记录(一)监理报告应当涵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内容,以评价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的参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移动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全省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统筹兼顾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和安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打造工程建设管理核心能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中国移动省(区、市)公司计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制定,适用于中国移动XX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直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
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二)负责工程物资的领用、使用及退库管理。
(三)组织工程初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批复。
(四)负责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批复。
(六)负责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
(七)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合作单位的施工过程管理和后评估。
(八)组织收集整理工程资料,与档案部门共同完成工程档案归档。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31•【文号】•【施行日期】199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1月31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
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
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
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通讯工程的质量,确保通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顺利完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公司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通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各部门、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配合通讯工程项目部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1.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定通讯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通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3.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对通讯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考核。
4.各施工单位负责对通讯工程项目实施自检、互检和专检。
5.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岗位责任。
三、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前期准备(1)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对项目的客户需求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拟定相应的方案。
(2)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的质量目标明确。
(3)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明确实施措施。
2.施工阶段(1)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各施工单位要保证人员技术能力与资格的匹配,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3)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材料的审查和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3.质量检查和验收(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组织,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2)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定期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通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3)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及时总结验收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落实。
4.质量跟踪和反馈(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跟踪制度,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2)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质量管理的优化(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通讯工程项目的质量。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的标准进行,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家通讯管理局,并依法应在施工现场、规划设计、设备材料质量检验、工程验收、投运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安全防护等负有法律责任,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依法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应确保使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标准应严格执行,严禁使用侵权、假冒、伪劣、劣质产品。
在施工上,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班组,施工人员应获得相应的技能执照。
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中应培训和督促,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的仪器设备,符合施工规范执行施工作业,维护现场环境卫生。
第五条设备、材料集中进场时应有相应相关信息,必须检查验收并记录,并应定期检查材料车间的生产工艺,并择有效的供货渠道。
在质量检验方面,应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检查记录,对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必须满足相应的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第六条工程项目应按照通信行业和国家的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和施工方案,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过程实行综合监督,并对施工作业进程进行现场监督,做好施工作业记录,为质量验收作准备。
如有违反项目规划或施工方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整作业计划,确保及时纠正。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首先有专家进行质量审查,评审合格后由市、地、县有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未通过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通信建设工程应经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委员会基于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各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考察,检验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八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应编制质量控制档案、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控制档案、地质勘探和基础施工档案等,相关单位应对档案进行归档,以备使用。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完整版)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5月17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监督管理主体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通信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使用体验,更直接影响着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特制定以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通信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数据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工程。
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国家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3、对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通信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受理通信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6、组织或者参与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是通信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应当依法将通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
(二)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文件。
2、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08•【文号】•【施行日期】1996.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3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保证质量监督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地市站或分站。
其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受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三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邮电部考核,取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邮电部考核并取得邮电部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方可上岗行使监督职能。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分为“专职监督员”和“项目监督员”两类。
两类监督人员具有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五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认证主管部门。
第二章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站长应是具有通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业技术干部不得少于全站人员的2/3。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监督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程序如下:一、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以下表格: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以上表格一式3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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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
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
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
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