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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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相关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负责学校基本规制度和各类重大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书的合法性审查;

(三)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二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学校重大规范性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校内

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件(程、规、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规范性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程》精神;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起草单位应当就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视情况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七条《xx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程》在学校规范性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范性件均应符合《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范性件等,均应符合《程》精神,不得与《程》相抵触。

第八条规范性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九条规范性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宪法、法律、法规、规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

规范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条规范性件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为合同起草、签订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四)协助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合同起草、签订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签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

(三)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具体履行;

(四)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并存档;

(五)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十七条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一人为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是合同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法律事务审查审批表、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最后报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加盖学校公。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涉及重大合同的,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

本起草及签约活动。

第二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时,校长可以委托分管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也可以委托学校教职员工处理学校相关事务。其中必须办理授权委托的事项主要包括:(一)以学校名义或学校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代表学校对外办理有关重要事务;

(三)代表学校办理诉讼或仲裁等案件;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学校办公室档案科进行合同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起草、签订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相对方有欺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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